小說作者名字有重復的嗎
『壹』 小說作品名字 重復關聯版權問題不
小說作品名字重復是不關聯版權問題得,小說的版權是與內容相關聯。
著作權法所稱的侵權行為是指違反著作權法規定的義務,侵害他人依著作權法享有的人身權或財產權的行為。如果侵害他人的財產權是直接基於違反合同義務發生的,這種行為通常僅視為違約行為,而由行為人承擔違約責任。
在一般情況下,構成侵害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而應承擔侵權責任的行為,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法規定具有某種特定資格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享有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也就規定了一切他人相對的不得加以妨害的義務。違反這些義務,就違反了法律。在某些情況下,法律沒有規定他人相對的義務,也就不發生違法行為。例如,使用不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或材料,進行法律不要求經著作權人許可的使用,實施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控制范圍之外的行為,均不屬於著作權法上的侵權行為。
二、有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損害是指行為造成他人的財產上的損失和精神上的損害。損害是違法行為的客觀後果。如果某一行為正在計劃當中,尚未造成損害事實,就不構成侵權行為。例如,出版社擅自將作者的一部書稿取走,准備出版,但由於某些主觀上的原因最終沒有出版,因而不構成侵權行為。但如果已經出版,即使一本書也未賣出,也應認為構成侵權。
三、和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也就是說,實施某一行為是造成損害事實這一結果的原因。例如,某乙基於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寫成另一篇文章,擅自交一家報社刊登,某乙這一行為引起損害事實,因而具備侵權行為的一個條件。如果某乙僅為練筆,基於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寫成另一篇文章,並不打算發表,而被熱心的某丙見到後,擅自推薦給報社刊登出來,應該認為某丙的行為和造成甲的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至於某乙僅為練筆的改寫,應屬於合理使用范圍,與損害事實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
四、實施行為的人有過錯,或雖無過錯,但仍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行為人在實施某一行為時明知行為的損害後果,或者應當預見到而沒有預見到,或已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例如,某出版社明知某一作品有著作權,或者沒有確切根據地以為它沒有著作權,而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就出版了該作品,這種故意或者過失就是過錯,因而具備侵權行為的一個條件。如果某出版社在不知情和作者乙進行擔保的情況下出版作者乙的作品,而後有作者甲提出作者乙的作品是侵權產物後,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並調查核實,出版社就沒有過錯,通常僅由作者乙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出版社沒有停止出版,在作者乙的作品確是侵權產物情況下,出版社就有過錯,因而與作者乙作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此外,如果法律明確規定行為人即使無過失,也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行為人實施的也是侵權行為。
『貳』 小說的名字能不能重復
沒問題的,現實中怎麼能沒有雷同呢?故事可以雷同,小說可以雷同,小說的名字當然也可以重復!
『叄』 小說可以重名么
小說可以重名。雖然小說享有著作權,但小說名稱卻不享有專用權,原作者無權排除他人繼續使用同一名稱命名小說。
『肆』 小說的名字重復。算是抄襲還是侵權還是沒什麼
是否抄襲,是以內容來判斷的,不是以名字來判斷的。
就比如歌曲一樣,叫《情人》的歌就有刀郎,林憶蓮,杜德偉,張學友好幾個版本的,但這不屬於抄襲。
『伍』 紅網上的作者昵稱有重復的嗎
咳、不可以滴、、、何況你在取筆名的時候系統會提醒你「此筆名已被注冊」之類的話的、至於書名、其實重名的偶爾也會有啦、不過當然最好不要重名了、想個特殊點的名字、我一向選小說就是從筆名上來看的、好的名字是吸引讀者的關鍵性的第一步、
『陸』 想的小說名字已經被人用了,能重復嗎
一般沒有關系,重名的多了,出版小說還有N多重名的呢,更別說網上連載的了,反正讀者看作者和簡介,就知道是不是自己要看的那本兒了
『柒』 寫小說的作者無法重復名字吧
應該可以,人有姓名權,只要不刻意去侵犯他人的姓名權就可以了,比如故意模仿他的名字還有他的文筆。那就是侵權了。
『捌』 請問各位大大,最近突然發現自己寫的小說人名和另一個小說的人名重復了,我是不是需要更改,避免抄襲呢
這是完全不需要的
僅僅只是人名一樣,是不需要修改的,這也不會被認為是抄襲的
但是如果你除了人名還有很多和別的小說相似的情節,那麼可就是被認定是抄襲了
所以只是人名相同不需要修改,也不會是抄襲
但是內容如果相似那就……
『玖』 小說名字重復算不算抄襲
不算抄襲
度娘:
抄襲,指竊取他人的作品當作自己的,在相同的使用方式下,完全照抄他人作品和在一定程度上改變其形式或內容的行為。是一種嚴重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同時也是在著作權審判實踐中較難認定的行為。
法律是一個最低標准,而抄襲有時是一個道德標准,所以不應該認為不犯法就不算抄襲。道德上的抄襲標准應該高於法律標准。
一、在確認抄襲行為中,往往需要與形式上相類似的行為進行區別:
抄襲與利用著作權作品的思想、意念和觀點。一般的說,作者自由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主題、題材、觀點、思想等再進行新的創作,在法律上是允許的,不能認為是抄襲。
抄襲與利用他人作品的歷史背景、客觀事實、統計數字等。各國著作權法對作品所表達的歷史背景、客觀事實統計數字等本身並不予以保護,任何人均可以自由利用。但完全照搬他人描述客觀事實、歷史背景的文字,有可能被認定為抄襲。
抄襲與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作者利用他人作品的法律上的依據,一般由各國著作權法自行規定其范圍。凡超出合理使用范圍的,一般構成侵權,但並不一定是抄襲。
抄襲與巧合。著作權保護的是獨創作品,而非首創作品。類似作品如果是作者完全獨立創作的,不能認為是抄襲。
有的學者認為,判斷抄襲與其它行為的區別,可以從下面5個方面去分析:
看被告對原作品的更改程度
看原作品與被告作品的特點
看作品的性質
看作品中所體現的創作技巧和作品的價值
看被告的意圖
二、也指考試中竊取他人答題內容。
『拾』 小說名字可以重復嗎
應該不能用啦,如果你出書名字叫《噬劍》的話,這樣你的讀者買的不知是哪一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