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說名和其他名字一樣會侵權不
A. 寫小說時 裡面的物品如果和一些知名小說或其他作品裡的東西名字一樣 算不算侵權
呃……如果不是明顯抄襲
即使是明顯抄襲也是分類型分層次的
如果說是惡搞的話那人家一般不會追究(當然也有較真打官司)
如果非惡搞那麼抄襲超過一定比例(有法律規定的)是算侵權的
不過說真的
現在小說一堆(起點注冊小說達到150w……)
你抄襲人家也不知道……(我邪惡了,我錯了)
B. 我想寫小說,但是已經發表後發現主人公名字或者書名和別人相同怎麼辦,這算不算侵權
那需要看一看你是在那一個網站發表的文啦,如果是在小說閱讀網、言情小說等一些大型的小說閱讀網站的話,可能需要閱讀發文條款、合約,但是如果是在一些小型的網站的話,也是需要閱讀條款和合約的。而且,是要看一下發文時間的,如果是在同一網站主角名有重復的話,可以修改,但如果不是一個網站的話,可以不需修改,而書名也是相同。
C. 小說名字和別人的一樣也是侵權嗎
名字一樣不算侵權,只要內容不一樣就行。版權一般保護的是內容和外觀,而不是名字這樣簡單的幾個字,名字一般是由商標進行保護的。例如,人家叫六個核桃,你再叫六個核桃,在一定意義上就是侵犯了商標權。
D. 寫小說的時候,隨便取的名字萬一與現實中的每一個人的名字相同,算不算侵權還有,小說可以用真事么
小說裡面的名字與現實中的名字相同的話,當然不算侵權,全世界那麼多的人,名字相同的也很多,電視劇中有些人物的名字也有可能是跟我們現實中的人名一樣,所以不算侵權滴。
你說的真實故事當然可以寫小說呀,有很多小說都是現實中發生的,比如說自己的經歷,別人的經歷。都可以拿來當小說寫出來與大家分享。
希望能幫到你。
E. 小說名字相同但是內容完全不同算侵權嗎
有的確實不算,有很多歷史方面的書都是重名的,什麼通史啦,世界史之類的。
不涉及盜版和互相抄襲的應該不算,再說了天下的書都是各抄一半的。(俗語
F. 我寫的小說名字和其他人寫的名字、可是內容是不同的。我這樣會不會被人告侵權
不會,放心吧,只要內容不同就行了,但如果你相同的地方太多,還是會被告的,但如果只是人物名字和作品名字相同,是沒事的
G. 假設我起的一本小說名字與網上已有的一本小說同名,這算不算侵權
我認為這並不算侵權。
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權法所稱創作,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因此,我國定義作品必須首先明確獨創性的定義,創作是作品的源泉,是以作品為載體的著作權法律關系產生的基礎,它規定了著作權理論中其他范疇的實質內容和相互關系。而對作品獨創性之界定,必須與作品創作活動相聯系,只有這樣才能真正揭示作品獨創性的本質內涵。目前,司法實踐中較為統一、清晰的觀點是:《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是獨立創作、非竊取他人並具有適度創作高度的表達方式。
那麼如何判斷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權,必須注意四點:
一、獨立創作和適當借鑒的程度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一般來說,在創作作品過程中,很難擯棄前人的創作,完全開天闢地地提出新觀點、新思想。借鑒他人創作成果,並在已有成績之上吸收、消化、提升是符合社會科技文化發展的趨勢。換句話說,獨創不是絕對的,在獨創和抄襲之間沒有絕對的界限,而程度是劃分兩者之間界限的標准。不同作者就同一題材、思想內容創作的相同作品,可有復數的著作權存在。在一定程度上,賦予作者吸取他人作品中主題、靈感及構思的自由,是作品創作的需要。但是,對於「借用」程度之判斷,實踐中還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二、區分思想和表達的界限
按照著作權法的傳統理論,以及各國一般的著作權法和實踐,作品獨創性要求僅限於作品的表達,而不及於作品思想內容。區分思想和表達的界限,解決了作品獨創性的外延問題。我國著作權法雖未確立思想和表達的區分,但在我國的著作權學界,著作權只保護思想的表達而不保護思想本身已經成為通說。
三、表達方式是否唯一
唯一表達即有限表達,又稱為思想與表達的結合,是指對於思想只有有限的幾種表達方式。「唯一表達」情況下,作者就思想的創作空間是相當狹窄的,創作很難具有獨創性,並且其他人如果要表達同樣的思想,也只能使用與作者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表達形式。如果一個智力成果在表現形式上是唯一的,那麼無論他是否具有獨創性都將被排除於著作權保護的范圍。判斷原告主張的權利是否為唯一表達,也是判定被告是否侵權具有關鍵性的作品和意義。舉例來說,如前述案例三,原告主張單詞「poke」,諧音中文表述是「破殼」或者「剖客」。該單詞的思想創作空間是相當狹窄的,其他人如果要採用諧音的方式表達該單詞,只能使用與作者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表達方式。因此原告有關諧音的主張也將被排除在著作權的保護范圍。
四、素材是否為公有領域
《著作權法》覆蓋的「著作權世界」分為作者與其他著作權人、受到保護的表達以及以「原始資料」為核心的公有領域。公有領域涉及公眾的權利,在公有領域中公眾權利幾乎不能被賦予私人財產權。著作權保護的真正領域是被私人所佔有的領域,不被保護的領域是公有領域。例如,客觀事實是客觀存在的,不是任何人獨立創作的結果,因此,其屬於公有領域,不能作為著作權給予專有。對公有領域的准確判斷,涉及著作權保護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平衡,涉及著作權保護和限制的問題,因此需要科學掌控。
以上是司法解釋。
樓主,你的小說只是名字和另一部小說相同,內容完全不同;既然作為文學作品獨創性的集中表現部分——正文——是完全不同的,那就稱不上侵權或是剽竊他人作品了。完全不必擔心。
我舉個我知道的例子,有兩個有名的網路作家,撒空空和橘花散里都寫了部叫《無肉不歡》的作品,兩者的內容完全不同,沒有人說過有侵權的嫌疑。倒是晉江的蜀客寫的《重紫》因為內容在很多地方與Fresh果果的《仙俠奇緣之花千骨》相似,兩個作者的粉絲就是否構成抄襲的問題,都快吵翻天啦。所以樓主你在這方面不用擔心。
H. 如果寫小說人物的名字和其他小說的人物名字相同,會不會被誤認為抄襲
不會,不會因為名字相同就被認為是抄襲的。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來看:
1、著作權法所稱抄襲、剽竊,是同一概念(為簡略起見,以下統稱抄襲),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抄襲侵權與其他侵權行為一樣,需具備四個要件:第一,行為具有違法性;第二,有損害的客觀事實存在;第三,和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第四,行為人有過錯。由於抄襲物需發表才產生侵權後果,即有損害的客觀事實,所以通常在認定抄襲時都指已經發表的抄襲物。因此,更准確的說法應是,「抄襲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發表。」(這句很重要~)
2、從抄襲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動或者基本原封不動地復制他人作品的行為,也有經改頭換面後將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獨創成份竊為己有的行為,前者在著作權執法領域被稱為低級抄襲,後者被稱為高級抄襲。低級抄襲的認定比較容易。高級抄襲需經過認真辨別,甚至需經過專家鑒定後方能認定。在著作權執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級抄襲有:改變作品的類型將他人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獨立創作的作品,例如將小說改成電影;不改變作品的類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權保護的成分並改變作品的具體表現形式,將他人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獨立創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創作的電視劇本原創的情節、內容,經過改頭換面後當作自己獨立創作的電視劇本。
3、如上所述,著作權侵權同其它侵犯權利一樣,需具備四個要件,其中、行為人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這一原則也同樣適用於對抄襲侵權的認定,而不論主觀上是否有將他人之作當作自己之作的故意。
4、對抄襲的認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還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評、是否構成抄襲物的主要或者實質部分為轉移。凡構成上述要件的,均應認為屬於抄襲。
SO,不用擔心啦~一個名字而已~
I. 我想寫一部小說,可是我小說中主角的名字和別人寫的小說中主角名字一樣算侵權嗎麻煩大家告知一下,謝謝
你好,除了使用了知名小說的主角名字之外,使用其他小說中主角名字尚不能判斷是否構成侵權。
J. 小說中的人物名字與別人小說主人公名字一樣,算侵權嗎
當然不算了 世界上同名的人那麼多 難道後取的就侵犯了別人的姓名權嗎?呵呵 不用太在意這個了 現在的小說中就有同名的現象啊 侵權問題一般是就情節而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