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說里出現名字侵權
『壹』 寫小說時出現真實大學名稱算侵權嗎
寫小說出現真是的大學校名這個不算是侵權的,因為很多小說就是在事實的基礎上去構建語言的!所以說出現真實的名字不算是侵權!
『貳』 因為很喜歡某小說里的主角名字,所以取了同樣的名字,但是姓氏不同,算不算侵權
1、
小說中的人名基本為虛構的,它也不能代表整個作品,所以,使用它應當不存在侵犯著作權的問題。
2、參考一下侵犯著作權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叄』 小說撞名了會被告侵權嗎
侵權分的很細 字體都有可能被侵權的,其實個人認為不算侵權,就好比我們名字重復了,是不是全侵權呢, 但是我估計沒上熱門沒什麼問題。
『肆』 如果我寫本小說,裡面涉及現實中的人名,名稱,算不算侵權
這個問題我早已回答過了,如果只是姓名相同絕對不是侵權,現在那麼多的小說,書裡面人物的名字,現實中就沒有么?關鍵是名字可以用,但是你不能寫人家的事,比如,你寫張三,然後你還就寫現實中張三的事,這就構成侵權了。樓上的,你告訴我怎麼算侵權,我的真實的名字在海岩的小說里出現了,我就能去告海岩侵權么?那本書來著?忘了?
『伍』 在小說里無意寫到別人真名的算不算侵權
「姓名使用權是一種專有的使用權,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別人的姓名。在現實中有重名的現象,並不是侵權行為。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數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在這樣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權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當行使權利,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具體情況如果你小說里僅僅是名字相同,就不屬於侵犯他人姓名權;如果小說里的角色不僅名字相同,周圍發生的事情一樣或針對性的映射,就觸犯了他人的姓名權。但實際上現在有好多網路小說都觸犯了他人的姓名權,但很多人都沒有意識到或認為不值當去起訴。
『陸』 小說重名算不上侵權
不算,是按照內容算得。
著作權法所稱的侵權行為是指違反著作權法規定的義務,侵害他人依著作權法享有的人身權或財產權的行為。如果侵害他人的財產權是直接基於違反合同義務發生的,這種行為通常僅視為違約行為,而由行為人承擔違約責任。
在一般情況下,構成侵害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而應承擔侵權責任的行為,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法規定具有某種特定資格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享有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也就規定了一切他人相對的不得加以妨害的義務。違反這些義務,就違反了法律。在某些情況下,法律沒有規定他人相對的義務,也就不發生違法行為。例如,使用不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或材料,進行法律不要求經著作權人許可的使用,實施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控制范圍之外的行為,均不屬於著作權法上的侵權行為。
二、有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損害是指行為造成他人的財產上的損失和精神上的損害。損害是違法行為的客觀後果。如果某一行為正在計劃當中,尚未造成損害事實,就不構成侵權行為。例如,出版社擅自將作者的一部書稿取走,准備出版,但由於某些主觀上的原因最終沒有出版,因而不構成侵權行為。但如果已經出版,即使一本書也未賣出,也應認為構成侵權。
三、和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也就是說,實施某一行為是造成損害事實這一結果的原因。例如,某乙基於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寫成另一篇文章,擅自交一家報社刊登,某乙這一行為引起損害事實,因而具備侵權行為的一個條件。如果某乙僅為練筆,基於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寫成另一篇文章,並不打算發表,而被熱心的某丙見到後,擅自推薦給報社刊登出來,應該認為某丙的行為和造成甲的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至於某乙僅為練筆的改寫,應屬於合理使用范圍,與損害事實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
四、實施行為的人有過錯,或雖無過錯,但仍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行為人在實施某一行為時明知行為的損害後果,或者應當預見到而沒有預見到,或已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例如,某出版社明知某一作品有著作權,或者沒有確切根據地以為它沒有著作權,而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就出版了該作品,這種故意或者過失就是過錯,因而具備侵權行為的一個條件。如果某出版社在不知情和作者乙進行擔保的情況下出版作者乙的作品,而後有作者甲提出作者乙的作品是侵權產物後,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並調查核實,出版社就沒有過錯,通常僅由作者乙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出版社沒有停止出版,在作者乙的作品確是侵權產物情況下,出版社就有過錯,因而與作者乙作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此外,如果法律明確規定行為人即使無過失,也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行為人實施的也是侵權行為。
『柒』 寫小說的時候,隨便取的名字萬一與現實中的每一個人的名字相同,算不算侵權還有,小說可以用真事么
小說裡面的名字與現實中的名字相同的話,當然不算侵權,全世界那麼多的人,名字相同的也很多,電視劇中有些人物的名字也有可能是跟我們現實中的人名一樣,所以不算侵權滴。
你說的真實故事當然可以寫小說呀,有很多小說都是現實中發生的,比如說自己的經歷,別人的經歷。都可以拿來當小說寫出來與大家分享。
希望能幫到你。
『捌』 小說中人物名稱與現實中人物重名 侵權嗎
在文學或藝術作品中出現的名字與現實生活的人物相同,而人物特徵(比如性別、年齡、居住地、職務職業)不相同,一般是不構成侵權行為的。因為漢字的組合要素存在相應性與相同性,所以現實生活中同名很多,各自都有姓名選擇權,而一般公民的姓名具有專屬權,但還不具備具有排它性的專屬權特徵。如果作者有意扁低、抵誨、攻擊現實生活中的某一個人而用文學作品作為實現介體,則涉嫌了侵權。
侵犯姓名權是指侵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並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種人格權利。從法律上來講,姓名權保護的客體是權利人的姓名。當然,姓名並不限於公民在戶籍機關正式登記的本名,比如說筆名、藝名等等。
《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冒用。
姓名侵權的表現形式:
1、干涉他人決定、使用、改變姓名。
2、盜用他人姓名。盜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他人的名義實施某種活動,以抬高自己身價或謀求不正當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達到某種目的。
盜用和冒用姓名的區別:盜用主要指盜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盜用B的姓名,向C說自己是B的好友,騙取C的信任從而獲得某種利益。冒用則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說自己就是B,進行欺騙從而獲得某種利益。
姓名權屬於具體人格權,指自然人享有的決定、變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權利。姓名包括登記於戶口簿的正式姓名,藝名、筆名等非正式姓名。
姓名權侵害主要表現在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如發現上述情形,權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害等。
姓名權的法律特徵
第一,姓名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權;
第二,姓名權的客體是自然人對自己人格的文字標識的專有權。姓名權的核心問題就是專有權,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權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
第三,姓名權的基本義務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權是絕對權、對世權,除了享有姓名權的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義務主體,都負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權的義務。
『玖』 使用他人小說里的詩句和人名算是侵權嗎
不算侵權,但這種行為要看具體情況。
如果是楊冶、路非這種大路貨名字,沒有關系。
但如果人家的小說有名,名字也很有特色,一看就知道是他小說里,你非要「借用」,被人發現了就不太好了。最好自己想名字。
至於詩句,只要不是作者自己寫的詩句,其他古人的詩句都可以用上去。難道你以前寫作文用的這些詩句算侵權嗎
『拾』 小說中的人名受版權保護嗎
版權保護,又稱著作權,最終目的不是「如何防止使用」,而是「如何控制使用」,版權法的實質是一種控製作品使用的機制。中國網際網路版權保護的關鍵是在促進網路發展和保護著作權人利益間尋求平衡,當務之急是盡快完善這方面的立法。
小說:以刻畫人物形象為中心,通過完整的故事情節和環境描寫來反映社會生活的文學體裁。
這里要明確的是,版權保護一般針對的是單獨的作品,小說本身符合這一條件,受版權保護,但「小說中的人名」往往不能單獨構成作品,也就無法受到版權保護。
從作品角度分析:著作權法上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所以作品要求原創性、可復制性和智力成果三個要求。金庸小說的人名,是小說中的人物名稱,屬於小說的組成部分之一,單獨而言,歷史上的真實人物,如《射鵰英雄傳》里的成吉思汗,《神鵰俠侶》里的丘處機等人名,由於不符合原創性要求,故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小說單獨虛構的人物名稱,如《笑傲江湖》里的東方不敗,《雪山飛狐》里的胡一刀等人名,凝結了一定智力成果,但由於金庸小說幾乎風靡全球華人圈,東方不敗、岳不群等人名已經深深植入社會文化,將其作為版權保護將不利於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可以將其歸屬於社會公共知識領域,單獨不構成著作權法上的作品范疇。
退一步來說,就算「小說的人名」能夠單獨構成作品,網路游戲中使用後是否構成侵權要分兩種情況。
原因很簡單,一般認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使用作品的,即構成侵權。而網路游戲,是指由軟體程序和信息數據構成,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路提供的游戲產品和服務,具體到網路游戲使用「金庸小說的人名」問題,網路游戲屬於計算機軟體作品,和金庸小說的人名本身並無直接聯系,網路游戲開發商不可能僅僅通過金庸小說的人名直接演繹出網路游戲,如果未涉及金庸小說原著的情節結構、經典台詞、人物角色關系等小說原著的原創性內容,一般不認為侵犯了金庸小說原著的著作權,否則,即涉及金庸小說原著作品的從文字作品到計算機軟體作品的演繹、改變、修改問題,與僅使用「金庸小說的人名」屬於兩個問題。顯然,僅使用「金庸小說的人名」難以構成侵權,而涉及作品的演繹、改變、修改,則構成侵權的可能性較大。
簡而言之,無論是從作品本身角度,還是分屬領域來說,「小說中的人名」很難被判定屬於版權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