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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小說為什麼構成侵權

發布時間: 2021-07-21 11:09:01

『壹』 網路小說侵權問題,高手進。

如果沒有合同自然一點問題沒有;有合同約束的話就有侵權的嫌疑。
建議你可以以這五十萬為大綱,重新寫一遍,即使有很多相似也沒有關系。現在很多網路小說即便明擺著抄襲也沒人管的。 一般也沒人會狀告你,除非你憑借這本書成為了像番茄土豆那樣的大神,賺了幾十上百萬RMB;如果只是一般的混混,拿點全勤低保什麼的完全沒問題。

『貳』 網路小說盜版侵權,這是屬於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如果有數額的區分的話,是多少

網路侵犯著作權,數額較大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侵犯著作權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違反著作管理法規,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1997年,中國刑法規定了侵犯著作權罪和銷售侵權復製品罪,它們與著作權法為保護著作權共同起到了積極的作用。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正式施行。這次司法解釋適當降低了有關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定罪標准,這次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為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轉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象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行為,應當視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復制發行」,即將「在線盜版」行為明確定性為侵犯著作權的犯罪行為。 200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再次聯合出台新的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司法解釋。根據這一司法解釋,以盈利為目的,為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象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復製品數量合計在500張(份)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有其他嚴重情節」。新司法解釋規定的以上兩個侵犯著作權罪的數量,較之2004年出台的司法解釋縮減了一半,此前兩司法機關規定的數量標准分別為「1000張(份)以上」和「5000張(份)以上」。此外,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罰金刑適用的幅度:「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經營數額的50%以上一倍以下確定。」
處罰
1 、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是指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所謂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即獲利數額在 10 萬元以上,或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 50 萬元以上。所謂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因侵犯著作權被追究刑事責任,又犯侵犯著作權罪的;
(2) 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 100 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 500 萬元以上的;
(3) 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2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量刑標准
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侵犯著作權罪是以違法所得數額或者情節來量刑的。只有違法所得達到一定的數額,或者情節具有一定的嚴重性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有兩種刑罰:
1、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下面詳細介紹之:
1、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情形
根據2004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五條:「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復製品數量合計在一千張(份)以上的;
(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簡單概括以上規定,違法所的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額在五萬元以上,復制侵權光碟在一千張以上的,即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
該解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復製品數量合計在五千張(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
簡單概括以上規定,違法所的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復制侵權光碟在五千張以上的,即可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編輯本段刑事責任
依刑法規定,侵犯著作權應承擔下列刑事責任:
一、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 的;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3、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4、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二、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三、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對單位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條的規定處

『叄』 在貼吧上轉載網路小說是否侵權

無論在哪兒轉載,只要未經著作權人同意,都屬於侵權,法律依據就是著作權法

『肆』 我寫了幾本書,結果發現和別人網路小說的書名雷同了,這樣算是侵權么

最好改一下吧,以防萬一。

『伍』 網路小說侵權問題

呵呵,你想太多了,你如果說出版了,得到了錢。書里裡面場景還驚人的相似,同名同姓還同情節,可能會可以告你侵權,不過哪個作家會那麼閑。再說你只是用了名字而已啊

『陸』 網路小說侵犯版權,網站承擔什麼責任

對於網路著作權侵權,我國從法律和制度的層面確立了網路服務提供者版權侵權的歸責原則,最為典型的即「紅旗原則」和「避風港原則」

避風港原則的核心內容是「通知+移除」,如果符合此條件,網路服務提供者即可免責。

《侵權責任法》第36條規定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紅旗原則」,是避風港原則的例外情況,指如果有關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事實和情況已經像一面鮮亮的紅旗在網路服務提供者面前公然地飄揚,以至於處於相同情況下的「理性人」或「善良誠信之人」明顯能夠發現時,如果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鴕鳥政策」,像一頭鴕鳥那樣將頭深深地埋入沙子之中,裝作看不見侵權事實,則同樣能夠據此認定網路服務提供者至少應該知道侵權材料的存在。那麼這時候網路服務提供者同樣要承擔連帶責任。

『柒』 這樣寫網路小說會被視為侵權么懂法的進。

關於小說本人也想寫很久了,同道!其中你說的修真或者魔法等級的劃分你應該不會侵權!我看過不少有相同登級劃分的書。至於情節,我認為你已經進入了一個死角,被其他小說所匡住。一部小說的成敗主要取決他的魂…就是你想表達的想法,你是否按照你的魂去走,魂是否清晰。至於筆法!開始寫只需要表達流暢,可以在某些地方加點小插曲,不然讀者看起來枯燥。侵權方面…本人認為沒有必要去刻意地留意,它會擾亂你的心!你覺得你寫不出來,或者你看過的某本書有相同時,可以出門看看,也許你走到某個地方發現了某件事,可能就寫出不一樣的內容和感覺了!本人不才,一點拙見!

『捌』 網路小說里使用讀者的設定算侵權嗎

不算侵權,但是有可能會被廣大網友罵得狗血淋頭,最好別用用別人小說的人物姓名,讀者看到這個熟悉的名字,就自然而然地想起了這個人物在那本小說中的性格,所以極有可能會影響到你塑造的人物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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