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網路小說版權
『壹』 中國的小說版權為什麼不買到外國
可以賣到國外的
按交易雙方的意願,雙方協商一致方可進行交易,並沒有必須遵循的標准。
小說版權包括:電子版權、實體版權、音頻改編權、影視改編權、游戲改編權、動漫漫畫改編權等。
目前我國的網路小說平台已經非常之多,每年產生的網路小說數量也極為龐大,針對不同作者的影響力大小,網路平台與作者簽訂的合同也較為不同。常見的有「文學作品轉讓協議」、「文學作品獨家授權協議」、「委託創作協議」等。
「委託創作協議」與「文學作品轉讓協議」因沒有時間限制,即為我們平常說的將作品賣給了平台方,一旦簽署後,作者依據《著作權法》本可以對外進行授權的所有財產性權利都歸屬於平台,平台擁有是否對外授權的決定權,而作者只能依據與平台方所簽署協議中約定的收益分成比例獲得收益,且作者本人如果未經平台許可將作品權利授權給其他第三方使用開發也構成對平台方的侵權。
若只將「信息網路傳播權」授權給平台,平台只能獲得將圖書通過互聯網傳播的權利,作者則保留了紙質書發行權以及將圖書改編成有聲書、電影、漫畫等其他作品的權利。這使得作者完全能夠決定如何開發自己的IP並獲得更多的收益。
『貳』 網路小說版權分為幾種
首先不知道你和網站是一個什麼關系,就是說要看看,你們是不是有隸屬關系,有沒有可能是職務作品.如果沒有隸屬關系,那麼先看有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應該著作權歸創作者.
對於網路上的小說,證明作者的這個東西,比較難證明.恐怕涉及到信息確認,我想是不是和網路技術有關,這點,我不太了解,說的對與不對,不能保證,比如,是不是上傳你的小說,有沒有相關的可以確定如IP地址相關的信息,而這個IP只單獨對應你自己,或者你本身在注冊的時候,身份也比較明確.
我想恐怕得用到公證.
網路小說屬於文字作品的一種衍生方式,其版權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屬於作者,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
關鍵在於如何界定「盜用」的性質,根據性質不同所侵犯的法律關系是不一樣的。
a.如果是未經作者的授權擅自修改文章的實質性內容則構成對作者修改權甚至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犯。這要視改動的內容性質和程度而定,看有否惡意歪曲。其保護期限不受時間限制
b.如果是將已經發表在網站或論壇上的文章轉載於其他的網路平台,這種行為是行駛「信息網路傳播權」的一種外在形式,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信息網路傳播權由作者或作者授權的人來行使。但在這種情況下,將他人已經發表在媒體上的作品轉載到其他媒體上的行為屬於法定許可的情形,即允許轉載人不經作者同意轉載作品但需向作者支付一定的費用且必須註明作者的名稱。信息網路傳播權的保護期限從作品首次發表到作者死亡後50年。
c.如果是將別人的作品署上自己的名字再發表在論壇或網站上,在這種情況下,「盜用者」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權。作為人身權的署名權期保護期限也不受時間限制
『叄』 網路小說版權歸誰所有
法律分析:版權歸作者個人。作者的作品與一個文學網站簽約後,這個作品就授權給了這個網站,VIP章節只有這個網站有權刊登,其它網站都是盜版。小說版權即小說著作權,是指文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肆』 在網上寫小說,版權歸誰
自己發表的作品版權是屬於自己的,如果和出版社簽約了就會有一部分分給出版商。
網路小說跟紙質印刷出來的小說從著作權法保護的角度來看沒有任何差別,只不過是創作者選擇發布的渠道不同而已。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著作權的產生是作品完成創作之日起就自動獲得保護,不像專利一樣去申請。法律對著作權的保護有兩方面:人身權與財產權。
(4)美國網路小說版權擴展閱讀
小說版權的取得有兩種方式:自動取得和登記取得。在中國,按照著作權法規定,作品完成就自動有版權。 所謂完成,是相對而言的,只要創作的對象已經滿足法定的作品構成條件,既可作為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目前可以通過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和各省直轄市主管部門備案部門申請登記,數字作品形式的 網路小說作品也可以通過各種協會自辦的第三方登記中心或有可信第三方支撐的能夠證明作品備案存證時間的機構,取得作品歸屬權初步證明,需要時,通過司法鑒定,增強證據的法律效率是核心保障。
『伍』 網路小說版權歸誰
法律分析:小說版權即小說著作權,是指文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在中國,按照著作權法規定,小說完成就自動有版權。 所謂完成,是相對而言的,只要創作的對象已經滿足法定的作品構成條件,既可作為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版權,又稱著作權,小說的著作權屬於作者,作者是指創作作品的人,小說作者可以轉讓著作權。著作權含以下人身權和財產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一條 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陸』 關於小說電影版權
沒有買斷的。
看哈利波特的拍攝就知道,雖然原作者有幫忙選角,可基本是沒辦法管的。
畢竟是導演來拍。
不過像金庸也威脅過不可以讓謝霆鋒來扮演韋小寶。。。作者可以威脅。
『柒』 關於網路小說版權問題……
可以去新浪微博上發小說,只要實名認證成為大V(黃顏色V的那種)就可以申請粉絲包月付費看內容的功能。開通後,你可以把小說設置成包月,價格自己定,可以包月,也可以包季,也能包年。你的微博粉絲就能付費包月看你的付費文章了。當然,小說版權全歸你自己所有。記住,選擇認證大V,認證自媒體也是可以的。但是,為了小說版權的安全起見,不建議與新浪簽約成為簽約自媒體。
還有,新浪自媒體還能開通付費文章單個收費和打包收費的功能,例如,你4000字的小說章節,別人想看就要付費,文章一篇一篇單個賣的,價格自己定。也能把一本小說的所有章節打包後一次性出售。總之,文章付費功能有三種:包月(包季、包年)、單篇收費(一篇章節多少多少錢)、打包收費(幾百篇章節打包後多少多少錢)。
單個收費和打包收費中,粉絲付費所得的錢是要分給渠道商和新浪網的,剩下的錢才是自己真正到手的。包月收費是否也這樣就不知道了。簽約的好處是,新浪幫你推你的文章,增加小說曝光率,新浪網和渠道商和你按分成來分配收入。簽約的話,至少比那些小說平台要良心的多。不簽約的話,小說的宣傳就要靠你自己了。只要你的小說好看,日更小說,微博上也會有人看的。其他人覺得你的小說寫的好,基本都會免費幫你宣傳的。你不用擔心。
還有,如果你實在申請不了大V,那你也可以在新浪微博上免費發布小說。收入的話,基本就靠微博自帶的打賞功能了。打賞的好處是,別人打賞給你的錢,全部歸你所有。例如別人打賞你十元,那你就能獲得十元。錢是直接自動轉到與你微博綁定的支付寶帳號里的。
你在起點等小說平台發布小說時,那兒有「獨家」、「首發」、「駐站」三選項,選擇「駐站」就基本不會有版權糾紛。選擇「駐站」後,在那兒發布小說,只要不簽約,版權全是你的。建議小說前面20萬字的內容在各大小說平台上免費發布吸引人氣,然後把讀者引導到你的微博上,你再在微博上把小說後面的章節設置成包月付費,讓你的讀者付費看。
『捌』 網路小說 作者有版權嗎
分情況而定的,有的跟網站簽約了,版權就屬於網站,當然,也有其他不同的,我這里跟你說一部書的情況,作者是在逐浪簽約的,同時已經在台灣地區出版發行了,具體的,我想,你可以去聯系一下他,他本人好像還是學生,比較強悍了。 《僵屍少爺》www.zhulang.com
『玖』 美國版權法的歷史和細節
此後版權法被多次改變來適應新技術如錄音的出現,也來擴展保護的時間,此外還有一些其它的改變。美國法庭對憲法第八款的理解是版權的目的是鼓勵創造對公共有利的作品,因此假如公共利益與作家利益之間產生沖突的話,那麼公共利益比作家利益的地位高。這個理解方法導致了合理使用法律的產生。一些版權擁有者試圖擴展法律為他們提供的版權的應用范圍導致了濫用版權。
美國版權法區分「主意」和「實行」這兩個基本概念,但這兩個概念之間的界線不十分明確。一份描寫一個工業過程的論文受版權保護,任何人未得到作者允許不準拷貝這份論文,但這個工業過程本身不受版權保護,它可以受專利保護。另一個作者可以用他自己的語言來描寫同一工業過程而不侵犯原作者的版權。至於一個故事、一部小說或電影中的人物是否受版權保護不同的法庭意見不同。1976年版權法註明:
原作品的版權絕對不涉及到其中的任何主意、程序、過程、系統、操作技術、規劃、原理或發現,不論原作品如何描述、解釋、圖示或代表這些主意。
事實被看作是「主意」和「發現」的同義詞。不過版權法第103款允許保護「編輯」中的選擇和排列所體現的創造力。但這個保護僅限於選擇和排列,而不限於事實本身,事實本身可以隨便拷貝。美國最高法庭在一次判決中還明確規定一個編輯必須有創造性才受保護,因此電話簿不受保護,不論編輯電話簿需要多少工作,其編輯不需要創造性工作因此不受保護。
有時一部作品的作者是誰不很清楚。比如假如一個公司僱用某人來寫一部作品的話。在這種情況下法庭判決公司,而不是雇員是作者,也擁有版權。
作者可以出售、轉讓或授權版權。比如一個作者可以授權一個外國出版商翻譯他的書。美國版權也允許一個作家(或其繼承人)在轉讓後35到40年中收回其版權或在版權生效56到61年後收回其版權。但作者及其繼承人無法強迫收回這個版權。
在美國,隸屬美國國會圖書館的美國版權局管理版權問題。
美國法典第17篇,第105節規定:
這篇中規定的版權不適合於任何美國政府的作品,但美國政府不被禁止通過授權或購買或其它方式獲得和持轉讓的版權。
這一條的目的在於將所有美國政府的工作放入公有領域。所有美國政府職員在執行他們的工作義務時創造的作品都屬於這個范疇。
1988年美國加入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品公約,此公約從1989年3月1日開始在美國生效。美國也簽署了與知識產權有關貿易協定,這個協定本身要求服從伯爾尼公約。為了滿足這個協定版權保護被擴展到建築物。由於美國版權法中的合理使用條例比較強,一些學者懷疑美國法律是否完全符合伯爾尼公約和與知識產權有關貿易協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