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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小說侵權的案例

發布時間: 2022-12-12 04:34:00

網路小說侵權保護要收集哪些證據

法律分析:在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中,指控他人侵犯著作權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所需要的證據有:

(一)權屬證據。權屬證據包括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權屬證據是起訴准備的第一個環節,當事人應當充分准備,做到鏈條完整,證據充分,否則可能被駁回起訴。

(二)侵權證據。侵權證據就是用以證明被控侵權作品侵犯了自己權利的證據。接觸加實質性相似是通過多年著作權保護實踐總結出來的認定被控侵權作品復制了或來源於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被告構成著作權侵權的一個規則。

(三)賠償證據。賠償證據包括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侵權人的違法所得證據,合理支出的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九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❷ 網路侵權論文(2)

網路侵權論文篇3
淺談文學作品的網路侵權

網路技術發展之迅猛,使作品的傳播、輾轉和變異都變得異常快捷簡便,傳統的著作權保護論,已明顯地不能適應甚至阻礙了互聯網業的發展。我們有必要對網路著作權和傳統著作權做出比較研究,以此來指導我國相關立法和執法情況。

一、我國文學作品被網路侵權的現狀

網路時代的到來,給侵權行為法律適用帶來新的問題和挑戰。網路空間是以互聯網為媒介,由有形的基礎設施、軟體和人類的活動所組成的一個互動的世界,一個完全超越“國界”的系統。網路作為一種全球資訊系統,連結著上百個國家的上億台計算機。人們隨意在任何一台計算機上都可以實施相應的侵權行為,因此侵權行為地的確定在網路空間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和偶然性。

如一個設在美國的網站上傳了許多侵權作品供他人有償下載,互聯網的全球性使得全世界各地的任何一台計算機終端都可以下載這些侵權作品,這就意味著全世界任何一個地方都可能成為侵權結果發生地。這將導致侵權行為地這一重要連結點在網路空間失去其原有意義,特別是在具有嚴格地域特徵的法律關系中。

必須指出的是,網路中有關法律關系的主體仍然都是現實世界的主體,我們無論如何不能只見“網路”不見“人”。法律任何時候規范的都是而且必須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否則它就無存在的必要。網路侵權行為所帶來的問題只是使得原本很難處理的法律選擇問題數量激增和更加復雜,但問題實質並末改變。對於網路侵權行為,雖然我們需要而且必須在法律選擇 方法 和連結點確定等方面進行適當甚至可能是非常大的變革,但並不需要一套全新的法律適用規則。

對於文學創作與傳播,互聯網環境無疑是一把“雙刃劍”。它既促成了一批作家從無名到有名、從有名到著名,同時,也給不少作家帶來了煩惱。2011年,50位作家聯名聲討“網路文庫”引發熱議,成為一個文學作品被網路侵權的典型事件。該事件被網友稱為“50作家維權”。它緣於一份由賈平凹、劉心武、韓寒、郭敬明等近50位作家聯名發表的《3·15中國作家討網路書》。在這份“討網路書”中,作家們稱,網路所屬的“網路文庫”提供文檔作品免費下載對中國原創文學造成了傷害,“如果所有的書都可以免費閱讀,那麼,長久下去,必將無書可讀。”顯而易見,此份聲討文書劍指文學作品的網路侵權問題。這是個爭論不休的老問題,也是互聯網環境下一大痼疾。作家們的聲討書,盡管尚欠缺一些法律效力,但畢竟,它再次引起了公眾對這一問題的關注,並在社會上形成一種輿論攻勢,對於促使像“網路文庫”這類的網路平台重新自我審查、停止侵權行為,走上合法、規范經營的軌道,無疑會有助益。這應該也是眾作家此番舉措的初衷。

長期以來,互聯網上大量存在的文學“免費午餐”,給相關網站及其讀者帶來了實惠,可也造成了一定的現實危害:在攪擾了 文化 出版市場秩序的同時,還直接侵害了作家們的合法權益,並嚴重影響到了寫作者的創作熱情,難免使他們因疲於維權而牽扯精力。這無論是對於寫作者本人的創作還是我國當代文學領域的繁榮,都將會有嚴重的負面影響。眾所周知,文學創作是一項艱苦的腦力勞動,它需要作家不受打擾、心無旁騖地進行。至於網路,應該給寫作者的工作和生活增添便利,而絕不該是添堵。所以,讓寫作者們在良好的網路生存環境中不斷創作出優秀的文學作品奉獻給讀者,乃現實所迫。

本文所討論的文學作品包括在現實社會中出版的紙質的文學著作,也包括在網站上連載的文學作品。本文所稱的網路侵權包括:(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在網上發表其作品的;(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在網上的;(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後在網上發表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發表在網上的;(5)在網上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6)未經出版者許可,在網上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7)在網上實施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二、文學作品的網路侵權行為分析

網路技術發展之迅猛,使作品的傳播、輾轉和變異都變得異常快捷簡便,傳統的著作權保護論,已明顯地不能適應甚至阻礙了互聯網業的發展。我們有必要對網路著作權和傳統著作權做出比較研究,以此來指導我國相關立法和執法情況。筆者認為極有必要對文學作品的網路侵權行為進行特徵分析。

(一)網路侵權行為的侵權地域廣

我們生活在一個網路的時代里,現如今每一個國家、地區、城市,無不被網路所包圍著和環繞著,互聯網真正地將地球世界變成一個地球村。一旦在世界的某一個角落裡出現了文學作品的網路侵權行為,這種侵權行為被不當的復制,侵權行為會被無限制的傳播和推廣,很容易造成不可收拾的場面和後果。著作權的保護具有地域性,往往超越國界有關的權利就不再有效,就不能再受到這個國家或地區法律的保護,甚至在一國范圍之內對於權利人的保護就會產生差異,而互聯網的無國界性

特點,使得在確定糾紛管轄法院和選擇適用法律等問題上存在諸多不確定因素。諸如網路作品無法確定其原始發表國,應在哪個國家地域內有效。電子商務業務的開拓,利用版權的地域性進行的“平行進口”等等都大大地拓寬了侵權地域,削弱了著作權的專有性。種種不確定因素都阻礙了對於網路著作權的保護,加之現存法律、國際合作協議不能及時跟進與更新,往往造成了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泛濫,使得一旦出現侵權行為,侵權地域迅即超出一個地區、國家,呈現蔓延全球之勢。有學者認為網路作品著作權地域性的消失是“計算機網路的全球性與傳統知識產權的地域性之間的總沖突”。

(二)網路侵權的損害後果更加嚴重

由於網路傳播的迅捷性,往往一項文學作品被網路侵權之後,被迅速的重復侵權,相應的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害後果極其嚴重,較之傳統著作權的侵權行為來講,波及面更廣,造成損害更加巨大,侵權行為在更短的時間內就會造成更加嚴重的損害後果。諸如近年來的一些文學作品的網路侵權糾紛中,出現了被告“通過計算機網路定時播放他人作品”而引發的新類型侵權糾紛,這種行為的特點在於,他不是一種點對點的交互性傳播行為而是一種一點對多點的傳播行為。網路用戶只能定時收看影視作品,而不能在其選定的時間進行觀看,也不能通過其他方式影響播放進程,在某種程度上來講,這和電視傳播行為沒有什麼兩樣,一旦出現侵權行為,後果不堪設想。

(三)文學作品的網路侵權行為具有隱蔽性

由於網路技術的發展,尤其是鏈接技術的發展,使得著作權的網路侵權行為具有極強的隱蔽性,較之傳統著作權的侵權行為的物質表現形式來講,著作權的網路侵權方式往往具有非物質性的表現形式。網路鏈接可分為外鏈和內鏈,外鏈又稱普通鏈接,即直接鏈接到其他網站首頁(主頁)的鏈接。它鏈接的對象是網站的首頁,這時屏幕上顯示的是被鏈網站的全部內容。內鏈又稱深層鏈接,即繞過網站主頁鏈接到分頁的方式。它與外鏈的區別是:鏈接標志中儲存的是被鏈接網站中的某一頁而不是該網站的首頁,這就導致使用者對網頁作者的所有權產生誤判,並破壞了網站內容的完整性,削弱其宣傳力度和影響面。在商業網站中易引起網路鏈接糾紛的就是這種鏈接方式,相較於傳統的侵權行為方式來講,網路鏈接的這種侵權方式更加具有隱蔽性而不易被人察覺。

三、解決文學作品被網路侵權的對策探索

(一)建立健全作品的版權登記制度

我國實行作品一經創作完成就自動產生著作權的制度。但作品如果沒有署名、

署假名或以電子方式署名,這些署名方式就很難確認權利人身份或很容易被更改,也不利於他人獲得真正的權利人合法授權,實踐中因此發生了不少糾紛。建議對作品自願登記制度進行完善,就是作者在完成作品後,可以打上著作權的標記“C”並說明身份;還可以將作品提交給有關部門備案獲得登記證書,發生糾紛就可以此作為版權的初步證明。

(二)平衡好權利的保護與限制問題

一方面社會呼籲要加強對作品的版權特別是網路上作品版權的保護,因為網上盜版泛濫已成為威脅文化藝術創作的主要問題;另外一方面也存在著過度使用維權手段而不利於文化藝術傳播的問題,因此要在版權的保護與限制之間實現平衡。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12月20日發布《關於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審判職能作用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和促進經濟自主協調發展若干問題的意見》,提出要准確把握權利人、網路服務提供者和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既要加強網路環境下著作權保護,又要注意促進信息網路技術創新和 商業模式 發展,確保社會公眾利益。意見的主旨是為了推動文化大繁榮、大發展,而網路技術的創新與商業模式的發展就是推動大繁榮和大發展的基本動力。加強網路環境下著作權的保護是為了維護權利人的利益,客觀上對社會公眾的獲取作品方式及代價給予限制;而促進信息網路技術的創新以及商業模式的發展,則是有利於社會公眾的整體利益。

(三)完善著作權集體管理,調整著作權侵權法定賠償額

有必要通過完善著作權集體管理機制和相關的授權、許可機制和權益金分配機制,以改變目前管理機構混亂、機制不透明、收益分配不到位等問題。目前著作權侵權法定賠償額50萬元人民幣的上限有些低了,有必要參考專利法、商標法提高賠償額上限。

(四)區分好提供商與內容服務商的責任

技術服務提供商是純粹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或者提供搜索、鏈接服務等技術服務的,自己不提供內容也不對用戶提供的內容做任何編輯加工,比如中國電信、聯通提供的接入服務,還有純粹的搜索或存儲服務。技術服務提供商可以適用“避風港”原則,也就是通知加移除原則,它所承擔的責任是接到權利人通知後及時刪除,及時刪除了就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只要網路技術提供商沒有主觀故意侵權,就可以免責。而內容服務商不僅提供平台,而且對內容進行編輯加工,把內容放在網上供網友瀏覽或下載。內容服務商提供的內容都是自己操作的,不存在不知情的豁免前提,所以相比於網路技術提供商責任就更重,不適用“避風港”原則,只要上傳、發布未經許可的內容就構成侵權。

[參考文獻]

[1]劉曉蘭.網路文學版權保護問題研究[J].現代出版,2011,(05).

[2]金雷宇.網路網路侵權案對我國現階段版權保護的啟示[J].中國版權,2011,(06).

[3]馬駸.淺析網路文檔分享平台著作權侵權責任[J].中國外資,2011,(08).
網路侵權論文篇4
試析網路版權侵權行為的認定

摘要 數字技術的發展改變了信息傳播的方式,產生了數字出版及網路版權這樣的新生事物,網路版權侵權行為也隨之而生,但在如何認定這一行為的問題上有很多亟待解決的難題。本文針對網路版權侵權行為的認定,從網路版權及其侵權行為的界定入手,分析了在認定網路版權行為時所面臨的實體層面的和證據層面的難題,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方法。

關鍵詞 網路版權 侵權行為 認定

一、網路版權侵權行為的概念、特點、表現形式與定性

(一)網路版權侵權行為的概念

網路版權是數字化時代背景下版權的新類型,它伴隨數字出版的興起而產生。網路版權也是著作權,是指文學、音樂、電影、科學作品、軟體、圖片、外觀設計等知識作品的作者在互聯網中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關於網路侵權行為有學者認為它是侵權行為延伸到網路及網路環境中,便產生了網路侵權行為。也有人認為網路侵權是指發生在網路環境下,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方面權益的行為,但不包括現實社會中對網路傳輸設備或設施的損害,作為新類型的侵權案件,其區別於傳統侵權行為。筆者認為網路侵權行為是指在互聯網環境中,侵權行為人利用網路信息技術侵犯法律法規所保護的國家、集體或個人的民事權益的行為。

(二)網路版權侵權行為的特點

1.侵權行為難以認定。認定侵權行為必須依靠證據,而網路中存在的數字化信息都是由二進制組成的離散信號,不具連續性,修改或刪除後難以被發現,收集證據也較困難,因此要用網路中信息作為證據認定侵權行為有一定困難。

2.侵權行為主體難以確定。普通網民在網站可以選擇自己喜歡的名字做我自己的網民,但他的真實身份卻無從知曉,有的用戶還可以匿名“混跡”於網路,更是無從查曉此用戶的真實身份。

3.侵權後果傳播速度快。網路的全球性和實時性使網上信息的傳播更加方便快捷、廣泛,這也使侵權行為的後果會在短時間內蔓延到各處,權利人卻不能及時制止。

4.案件管轄權不易確定。對於侵權行為的管轄通常適用被告所在地法或侵權行為地法。但網際網路是一個全球性的特別空問,同一侵權行為的發生地點通常相聚很遠甚至超 出國 界,而我們要解決網路案件卻復雜繁多,這無疑向我們目前的管轄權規定提出了難題。

(三)網路版權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

1.未經許可將他人作品數字化後公布於網路。

此種行為主要是在沒有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把未完成或者完成的作品數字化後登載在於網路公之於眾,侵犯權利人的網路信息傳播權與發表權。這類行為多見於一些免費的圖片、電子書、電影等下載網站。

2.非法轉載。

此種行為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將他人在網路發表的且申明不得轉載的作品轉載到其他的網路上;二是權利人雖然沒有明示其作品是否可以轉載,但行為人在轉載時沒有列明權利人身份信息且未向權利人繳費。這類行為在論壇、微博等開放的網路交流社區或門戶網站上較為常見。

3.侵犯網頁設計權。

此種行為包括兩種方式:一是直接復制他人網頁源代碼或在此代碼基礎上進行局部修改;二是盜用他人網頁外觀設計或在此基礎上局部修改。這類行為的行為人多為網頁設計者。

4.侵犯網路商標權。

網路商標是權利人將其商標數字化或者重新設計適合網路的特別商標,這類商標通常比普通商標更復雜,可能同時包含了文字、圖片、聲音、動畫等元素,侵權行為多表現為採用類似設計混淆視聽,而且不易識別、判斷。

5.非法鏈接指引。

此種行為包括兩種基本形式:一是搜索引擎非法連接指引,一些搜索網站將他人網站直接連接到自身搜索庫,作為自己的一部分;二是普通網站把他人網站地址藏置於自己網站頁面內,用戶在瀏覽相關信息時並不知道自己瀏覽的是其他網站的信息。

6.侵犯網路域名權。此種行為有兩種形式:一是“惡意搶注”行為,在其他機構、企業還未依照他們的商標、名稱等注冊域名時惡意搶先按照此類信息注冊,再以高價賣給這些機構與企業;二是採用與其他網站域名類似的域名誤導用戶,提高自身網站的點擊量甚至進行詐騙活動。

二、我國網路版權侵權行為認定的難題

(一)網路版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問題

目前關於侵權行為構成要件問題的主要觀點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為有無加害行為、損害結果、前兩項有無因果關系以及加害人主觀上的過錯,即所謂的四要件說,只有同時滿足四個要件的行為才能稱之為侵權行為;此外還有學者認為在認定侵權行為時還應考慮違法阻卻事由,即如果存在違法阻卻事由那麼該行為就不是侵權行為。筆者認為這樣的構成要件劃分與阻卻事由的考慮是將侵權行為的認定與侵權責任的認定等同視之。

侵權行為的認定和侵權責任的認定有一個共同的目標指向,即最終完成權利義務的劃分、恢復公正,但二者是不同的,侵權行為的認定即認定行為主體行為的違法性問題,對於損害結果、有無因果關系、加害人主觀上的過錯以及違法阻卻事由的考量都屬於對侵權責任的認定。侵權行為的認定是侵權責任認定的前提,侵權責任認定是侵權行為認定的下一個步驟,二者是兩個不同的階段。

(二)行為違法性的問題

行為違法性的問題有兩個方面:一是行為確實存在,即認定行為事實的問題;二是行為本身的違法性問題,即認定行為侵害了法律明確保護的對象。一旦明確了網路版權的保護對象,所有針對這個對象的不當事實行為就可以確定為侵權行為,但目前這兩方面都存在難題。

認定行為事實主要是確定行為主體與行為模式,這部分所面臨的的難題來至於網路信息的特殊性,網路信息的特殊性加大了對行為事實的認定難度,此部分在 文章 下一部分有詳細論述。此外,在我國目前的立法中沒有明確網路版權的保護范圍以及取得網路版權的方式,這造成了對權利人創作成果保護的缺失,增加了認定網路版權侵權行為的難度。

(三)網路信息的特殊性加大了認定的難度

認定侵權行為要依靠證據,認定網路侵權行為主要依靠網路信息,但網路信息的數字存儲性、易修改性等對傳統的證據認證規則與標准都提出了新的挑戰,這加大了法官認定的難度。

1.網路信息對傳聞規則帶來了很大沖擊

隨著日益加快的數字化進程,愈來愈多的網路信息成為證據進入訴訟中。這些網路信息的製作者或者知情人並不會出庭出證,而有不少的系統自動生成的網路信息也成為了證據,比如消費記錄、公司財務報表、系統生成的日誌,這些都應當列入了傳聞證據的范疇,他們的可采性需要更多地檢驗。

2.認定侵權行為時網路信息可采性的標准不明確

認定侵權行為時,證據的可采性至關重要,所以必須明確網路信息可采性的標准,目前我國還沒有明確的網路信息合法性標准和真實性標准,而網路信息的特殊性還使它在認證過程中需要大量的專業技術或專門人員,因此在很多案件中,在沒有明確的標准和認證難度大的情況下法官通常不願意採用網路信息,這使認定網路版權侵權行為變得更加困難。

三、完善網路版權侵權行為認定的建議

(一)明確網路版權的保護范圍與取得方式

明確網路版權的保護范圍與取得方式,要在目前的基礎上擴大保護范圍,所有在這個保護范圍內的不當事實行為就可以認定為為侵權行為。

首先,一個作品要受到法律的保護應滿足四點要求:一要其為有創新性內容的智力成果;二是其必須是在文學、藝術及科學技術領域內的作品;三是其可復制有獨創性;四是作品不得違法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因此,只要滿足以上條件的使用二進制技術手段操作出版的作品或未出版但凝聚了他人智力勞動成果且公布於網路的作品都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包括合法地對原作品進行數字化地編輯與加工、在數字平台直接創作作品並發布、網頁設計、域名等。取得方式為先公布取得,以最先在網路公布著為權利所有人,以登記對抗第三人。

其次,如果一個作品滿足上面四個要求但尚未完成,未經創作者許可而被行為人公布於網路且沒有署名為創作者所有或未經創作者許可而擅自使用,發生了爭議,那麼這個作品發布部分或被使用部分的版權應歸屬於創作者,發布者或使用者的行為為侵權行為;如果未經創作者許可公布作品,公布的作品署名為創作者所有,其公布的其行為仍然為侵權行為,但是否承擔責任屬於責任認定的范疇,可以考慮創作者的事後追認。

(二)確定傳聞規則的例外情況

能夠保證其真實性且不是在偵查過程中或者以訴訟為目的製作的網路信息的列印輸出物應該作為傳聞規則的例外。此列印輸出物只是計算機記錄的外在表現形式,目的是為了增強網路信息的易讀性,而實質上的網路信息是潛在的電子形式記錄,而非列印輸出物本身。

(三)確定網路版權侵權行為認定中網路信息可采性的標准

網路信息的可采性主要有關聯性、合法性、真實性三個方面,關聯性主要是網路信息和侵權行為的關聯程度,是很容易解決的問題,所以難題是真實性和合法性。網路信息的合法性主要體現在其生成、傳遞、存儲、顯現等方面,網路信息在其各個環節尤其是傳遞、呈現環節可能發生侵犯他人言論自由權、隱私權情況。真實性即指形式上完整、真實,而網路信息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網路系統易受到攻擊,網路信息本身容易遭受修改且不易留下痕跡。

對於合法性應同時滿足三個條件:一是收集網路信息的主體要符合法律規定;二是表現形式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三是收集程序合法。對於真實性可以採用直接認定和推定的方式:在直接認定時,只要通過常規手段就能判斷網路信息的完整真實就可以確定他的真實性;在用常規方法不能認定時可以採用推定的方式,即只要能夠證明網路信息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和硬體是可靠且運行正常的,那麼就可以推定網路信息的無瑕疵,以此認定它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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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有沒有一些侵權行為的案例

倪XX、王X訴中國國際貿易中心侵害名譽權糾紛案

一、事實概要

原告到被告下屬的超級市場購物,被告工作人員懷疑二原告偷拿東西,於是在公眾場合訓問二人,並根據市場內所貼無效公告,對被告進行搜查,未查到任何屬於市場所有的東西。原告起訴被告侵犯其名譽權。

二、裁判要旨

首先,公民或法人行使某一「權利」如果沒有法律的依據或者不符合法律的規定,都不能自認為有權利行使這樣的行為。法律從未賦予市場工作人員有盤 問顧客和檢查顧客財物的權利,因而被告無權張貼要求被告將自己的提包打開供被告工作人員查看的公告。

盡管此公告張貼在市場門口,但由於它沒有法律依據,因而是無效的,顧客有權不執行公告的規定。其次,被告工作人員在沒有確鑿證據的情況下,在公眾場合用帶有貶義的話語詢問原告是否偷拿東西,並根據市場內所貼 無效公告對原告的包裹、衣服等進行搜查。

上述行為足以使原告感到自己的社會地位已遭貶低,而且也實際影響了對二原告的品德、聲望、信用等方面的社會評價。

原告的名譽因此而受到損害。被告的工作人員是在工作崗位上履行被告為其規定的工作職責時對二原告實施侵權行為的,因此,其侵權民事責任應由被告承擔(依據 民法通則第43條)。

三、法院判決(處理)及適用的法律

在法院查清事實、分清是非後,雙方自行和解。被告願向原告表示歉意並向兩原告各支付1000元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原告撤訴。

(3)網路小說侵權的案例擴展閱讀:

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知識產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侵權行為發生後,在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就產生了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即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不法行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侵害行為。

「一般認為,侵權行為首先是一種民事過錯行為,也就是說,侵權行為破壞了法律規定的某種責任——這種責任是在法律上嚴格規定不許被破壞;侵權行為同時又是對他人造成了傷害的行為,而加害人必須對被傷害人做出賠償。

構成要件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二、受害人的過錯

受害人的過錯,是指受害人對侵權行為的發生或者侵權損害後果擴大存在過錯。

三、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所實施的不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

四、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而不得已採取的致他人較小損害的行為。

五、受害人的同意

受害人的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侵權行為或者損害後果發生之前自願作出的自己承擔某種損害後果的明確的意思表示。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

(一)過錯責任原則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

(三)公平責任原則

❹ 近年來,由於網路知識產權問題引發的矛盾糾紛愈演愈烈,結合生活實際,談談網路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及措施

在經濟飛速發展的今天,信息產業已經成為了經濟發展的支柱之一。由於互聯網本身的便捷性、資源傳輸的快速性以及實時性等特點,使之成為一個熱門和首選的平台,因為其范圍的擴大和普及催生了市場。但網路本身在一定層次上脫離了物質世界又附帶著無數的利益,對利益的侵害同樣變得方便快捷,低成本高收益。本文認為有效的解決方案應當同時從技術角度分別對各方面進行分析和指出漏洞,從立法和政策方面探討改善和解決之途徑。
關鍵詞 網路 知識產權 信息技術 維權
作者簡介:沈沁煒、王陸續,浙江大學寧波理工學院。
中圖分類號:D923.4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286
知識產權,就是指對通過智力活動創造的精神產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而網路知識產權,即是指以網路為媒介與載體的數字信息產權。其無償性、全球性、擴散性、瞬時性等種種特性,成為了侵權事件的重災區。另外,我國並不像歐美,日本等國具有比較成熟的知產保護體系,普通民眾也沒有養成穩定的知產保護意識,很多研究結果也只是發掘問題。並沒有提出一些具有創新性,實用性的解決措施。所以,我國的網路知產保護情況不容樂觀。本文將在解析網路知產概念特點,侵權方式,剖析當前保護困境的基礎上,從法律和技術兩個方面來試圖開辟一條正確的維權之路。
一、網路知識產權概述
(一)網路知識產權的概念及特徵
知識產權是人們對自己的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依法享有的權利。 傳統的知識產權總是要依託於一定的物質載體,但在網路環境中,數字化形式的精神成果及智力產品通過網路得以迅速擴散。人們可以感知的只是計算機終端屏幕上瞬時閃爍的數據和影像, 使其具有專有性,無地域性、無形性、瞬時性等特點。多媒體作品、資料庫、在線互動式作品、域名、網路專利等新型客體不斷地誕生。
(二)網路知識產權保護的必要性
世界范圍來看,對於網路知產的保護,其實並不是一個新鮮的詞語。美國通過版權法、互聯網法及軟體專利來對網路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另外,還利用行政程序和仲裁製度保護網路知識產權。日本則建立強大的知識產權侵權應對機制並完善立法和各項保護制度,嚴格打擊和取締網路侵權行為。
而我國在這方面起步較晚。「發明創造」一直是我們的口號,可是卻忽視了對已經創造出來的產品的權利歸屬承認。據「人民網」報道,每年僅軟體盜版就給中國軟體產業造成了近千億元的損失。就操作系統而言,目前絕大多數中國的電腦用戶都是使用著微軟的Windows系統。從95,98到當下的Win10系統,中國網民都是在給美國編織著利益鏈。網路知產,必是日後國際競爭的主要因素之一。
從小的方面來說,當侵權之風盛行時,各權利人由於利益受到嚴重影響,維權無門,其創作積極性就會大幅下降,導致國產作品質量降低。所以,必須加強對各種類型的網路知產的保護措施,打擊和遏制侵權人的侵權行為。
二、侵權的表現及具體分析
(一)從吾愛破解論壇看應用軟體侵權現狀
應用軟體侵權是最普遍的,最受廣大網民「認可的」,也是最容易被忽視的。根據美國海關的統計,美國海關每年查獲的盜版軟體80%來自中國。 正版軟體會對軟體的功能進行一些限制,當用戶想要不受限制地使用功能或者繼續使用軟體,就需要付費。但在我國,這種支出是毫無意義的這點已經成為共識。應用軟體的另一盈利方式是在軟體中植入廣告,劫持瀏覽器主頁為一些網頁游戲、賭博或者是色情頁面。而最新最「官方」的盈利方式則是捆綁安裝。網路就做得非常明顯,搜索任何軟體進行下載網路軟體中心的下載總是首當其沖或者僅僅是排在軟體官方頁面下方。下載完成後的結果顯而易見,許多本身免費的軟體都能讓網路從中獲益,從下載結果看,網路對這些軟體是完全忽視名字而直接按照數字編號的。
此外一些軟體下載網頁也把很多軟體整合進P2P下載器中。用戶直接下載獲得的並非軟體本身的安裝包,而是一個P2P下載器,裡面捆綁了許多插件(這些插件的製作人和下載器和網站都是有盈利分成的)。用戶如果是急切下載就會安裝很多不必要的軟體。
而「吾愛破解」就是一個在軟體破解、反匯編、逆向工程方面有著極高人氣的論壇。該論壇創建時間較早,如今已經成為業內頂尖論壇,專業程度相當之高。更為令人驚異的是該論壇幾乎收錄的幾乎所有知名軟體的破解版,去廣告,乃至迅雷、愛奇藝、網路雲的會員破解與限速解除。該論壇作為一個門戶和入口,非常容易就讓一個不同網民變為「資深侵權人」,從此對破解軟體產生依賴。從某種角度而言,此類優質網站相比起破解軟體本身危害更大。所幸的是大部分此類網站門檻較高,一般的網民對破解版沒有刻意搜索的意識,因此危害並不大。目前涉及到此類的訴訟幾乎沒有,因為維權成本極高,卻很難收到良好的結果,這也是該類行為淡出公眾視野的原因。
(二)從「網路文庫侵權案」與網路小說網站泛濫看文字信息侵權現狀
「網路文庫」的前身是2009年11月推出的「文檔分享平台」。通過這個平台,用戶可以足不出戶地查閱找尋各種文本資料。「網路文庫」內所有的資料均是網路注冊用戶上傳,網路對其上傳的資料並不做修改。但是,在有一些文學作品,並沒有取得作者授權就能夠免費下載,嚴重侵犯了文學創作者的知識產權,最終出現了「網路文庫侵權案」。
就在2011年3月15日,《中國作家聲討網路書》由韓寒,賈平凹等50餘位作家聯名發布。他們一致指責網路文庫是一個「賊臟市場」。中國音像協會唱片委員會也加入到聲討的大軍中,公開支持文學界展開的一系列維權行動。網路文庫陷入了輿論的聲討中。
其實這僅僅是整個文字信息侵權現狀的冰山一角,網路傳輸的普及和應用為著作權人實現自己的權利帶來了困難。相當部分的著作權人無法知道自己的作品被利用了與否,如果被利用了,被誰利用了、被利用了多少次,當然也無法向使用人發放使用許可並收取相應的報酬。 此外諸如豆丁網、道客巴巴等性質與網路文庫也相似。網路小說也是如此。用戶收看新章節需要付費,作者和網站分享收益。但是如今一搜,各種免費小說網數量非常龐大。
這些幫助人們搜集信息的電子資料庫亟需法律的監督。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於1996年頒布了《資料庫公約草案》,提出應當對電子資料庫予以獨立的保護。 美國也對電子資料庫進行了特殊的保護,規定了資料庫權利人對於資料庫擁有引用、發行、復制、傳播等一系列權利。 我國雖然沒有明確對電子資料庫進行界定,但是《著作權法》中明確規定了匯編權,電子資料庫可以視為匯編作品的電子化,因此,最高司法機關完全可以充分發揮司法能動性,將電子資料庫置於侵犯著作權罪的刑法保護之中。
(三)從「B站侵權系列案件」、熱門影視資源販賣、音樂平台會員販賣看電子音像侵權現狀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於2015年9月8日公開審理了樂視訴B站侵權一案。最終共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共計24.6萬元。實際上,這並非彈幕網站bilibili首次面臨訴訟,因為版權侵權問題,bilibili曾先後被愛奇藝、斗魚、華視等公司告上過法庭,還因為侵權提供《中國合夥人》的點播服務,被中國電影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過訴訟。B站盈利的模式區別於其他的視頻門戶網站,不通過廣告和會員收費盈利。同樣,視頻完全來源於用戶自主上傳。其性質與網路文庫一樣,可以輕易就壓垮正版資源。
流行音樂的版權問題同樣堪憂。國家版權局於2015年發布通知,網路音樂服務商不得未經授權,私自傳播音頻。並規定,未經授權而傳播的音樂須在7月31之前撤出平台。最終,各大音樂平台下線了數萬乃至數十萬首歌曲,僅網路音樂就有六十多萬首,唱吧也有近三十萬首。單從數據上來看,似乎整個市場煥然一新,實則不然。根據騰訊娛樂2014年調查結果顯示,有65.11%的人選擇從其他渠道獲取免費音樂,30.59%的人選擇在線聽,只有1.18%的人會在網上付費下載。部分小型數字音樂平台為了牟利,「變相」地進行資源無償化。即象徵性地設立所謂「付費賬號」,然後將其以極低的價格賣出。相當於為低成本下載無限量的高質音頻提供了一個入口。其實很多平台並沒有開啟類似帳號異地登入檢測的功能。因此實際上,侵權的現象一點都沒有緩解,僅僅是音樂製作人得到了補償,只是代價轉移給了平台,長此以往,矛盾得不到解決,問題必將更加嚴重。
三、完善網路知產保護的措施
(一)立法及制度方面的保護
對於網路知產的保護,我國不是沒有法律規定,相反,《計算機網路著作權解釋》、《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等等立法早已存在。可是,這些立法存在著立法主體不統一,內容矛盾,繁雜重復的問題。所以,一部《計算機網路知識產權法》急需被制定。
相關單位機關也需要積極尋找創新的方法。比如,政府可以和相關權利人合作。權利人將自己的產品發布於網上的同時准備好備份信息,交由政府保存。在產品內部植入自毀程序,當該產品在使用過程中檢測到自身被惡意復制,侵入時,激活自毀程序。相應用戶就不能繼續正常打開與使用該產品。還有,侵權行為所依託的就是相關的信息技術,而相關軟體就是使用信息技術的載體,此類軟體可以一並收歸在政府的管轄之內。政府可以規定使用此類軟體必須進行實名制注冊及認證,將該類軟體的使用人群的大多數控制在從事相關行業的人,所有安裝該軟體的用戶的有效信息需在政府備案。
在立法進步的同時,司法力度也需要加強。一定要確保相關司法人員的相關知識掌握程度,法律解釋能力和程序的正當性。
(二)信息技術方面的保護跟進
1.應用軟體方面:
目前大部分應用軟體都是加了壓縮殼的,然後通過用戶名+密碼+注冊碼(付費獲得)來進行軟體驗證。許多常用的殼,通過Peid和Exeinfo PE兩款軟體可以分析出來,通過OllyDbg軟體可以對程序進行調試,通過對驗證步驟代碼的跳過可以直接取消注冊步驟,亦或是使用補丁製作工具製作補丁進行補碼跳過驗證步驟。同樣對於軟體驗證步驟的分析也可以得出注冊碼的演算法,製作注冊機。
對於這方面,網路游戲的收費外掛輔助走在了前線。因為收費輔助屬於非法收入,而且來錢很快,輔助作者和其團隊(主要是卡盟輔助,埠輔助基本屬於圈錢作品)為了確保利益的穩定一般會使用相對較為高級的E盾和80網路驗證,採用不可逆的加密演算法,封包一次性使用,一般的反匯編人士無法破解。但是僅限於易語言的程序,從某種角度而言便是為收費外掛量身定做。因為C語言編譯的程序在網路上是占絕大部分的,E語言編譯的常規軟體基本上屬於分享軟體,想要加密進行驗證收費的毫無疑問只有網路游戲的收費外掛了(大部分作者僅僅是急於牟利並且本身不具有成熟的高級語言匯編能力,E語言門檻低,模塊方面對於過驅動和反掃描比較成熟,因而成為首選。當然本身屬於非法作品不受法律保護,但是反破解方面採用的策略值得借鑒)。
2.文字信息方面:
文字信息方面的成本相比較於應用軟體就低廉得多。在冰點、沸點等下載器的支持下,網路文庫、道客巴巴已經不成為難點,甚至中國最大的論文收錄網站知網也可以通過cnki-downloader軟體下載,畢竟文字復制起來十分迅速。唯一有效的也許是讓搜索引擎下架盜版小說網站,畢竟對於許多人來說通過搜索引擎找網站是必經之路。正規網站也要強化自身的SEO優化。
3.音像方面:
從前文B站侵權的案例來看,主要採用的是盜鏈技術。盜鏈是指服務提供商自己不提供服務的內容,通過技術手段繞過其它有利益的最終用戶界面(如廣告),直接在自己的網站上向最終用戶提供其它服務提供商的服務內容,騙取最終用戶的瀏覽和點擊率。受益者不提供資源或提供很少的資源,而真正的服務提供商卻得不到任何的收益。常見的盜鏈有以下幾種:圖片盜鏈、音頻盜鏈、視頻盜鏈、文件盜鏈。而B站採用的正是視頻盜鏈。
當然反盜鏈技術也是比較成熟了,限制引用頁、加密偽裝、附加隨機碼等等。但是如果把針對對象的數據下載到本地就比較難以對付。觀看視頻必然在個人PC端有緩存數據,通過一些嗅探軟體(例如維棠)也可以直接下載視頻。目前迅雷採用的雲播放模式則不會留下緩存,通過提交給伺服器的地址,將資源下載到雲端轉碼觀看。這項技術應該普及至主流視頻門戶網站。
(三)加強網路道德建設
1.提高權利人的維權意識:
即使法律法規在日益完善,作為知識產權的享有者也要對其進行充分利用,來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可以看到,很多侵權案件之所以成為「難案」、「拖案」,並不是由於相關法律規定不周,而是由於侵權人的維權意識不強。所以,權利人本身需要提高自身的維權意識。政府,媒體等主體也可以幫助權利人維權。如建立網路知識產權備案系統、將軟體、音頻視頻、文字資料、域名、信息技術等產品進行合理分類集中,確認各產品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權利的真正歸屬。在日後發生權利糾紛時可以快速調出數據進行歸屬確認。而在這一點上政府也要提高與權利人的合作。
2.提高產品享用者的意識:
產品享用者的地位最為特殊。普通用戶作為非直接利益相關者,對產品只有「使用」的行為。普通用戶相對於權利人及侵權方而言也常被排除在法律管轄的維度之外,當前的法律更多的是規定著對於侵權者的懲罰。這並不妨礙一般民眾正常使用「來路不明」的信息產品。所以普通用戶的觀念轉變是十分困難的。企業方面要保證其產品的質量與加密技術,拉開盜版與正版的使用成本與實際體驗。政府更應該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加大教育力度。讓公民認識到網路侵權和盜版行為對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造成的不良影響最終將會影響其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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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網路小說侵犯版權,網站承擔什麼責任

對於網路著作權侵權,我國從法律和制度的層面確立了網路服務提供者版權侵權的歸責原則,最為典型的即「紅旗原則」和「避風港原則」

避風港原則的核心內容是「通知+移除」,如果符合此條件,網路服務提供者即可免責。

《侵權責任法》第36條規定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紅旗原則」,是避風港原則的例外情況,指如果有關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事實和情況已經像一面鮮亮的紅旗在網路服務提供者面前公然地飄揚,以至於處於相同情況下的「理性人」或「善良誠信之人」明顯能夠發現時,如果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鴕鳥政策」,像一頭鴕鳥那樣將頭深深地埋入沙子之中,裝作看不見侵權事實,則同樣能夠據此認定網路服務提供者至少應該知道侵權材料的存在。那麼這時候網路服務提供者同樣要承擔連帶責任。

❻ 如何判定網路小說版權保護被侵權

網路小說是屬於著作權的保護范圍,著作權中的抄襲和剽竊是相同的概念和行為,都是指把別人的作品的整體或一部分佔為己有,以所有權的名義對外發布的行為。接下來八戒知識產權與您一起來探討如何判定網路小說是否被抄襲?網路小說版權保護侵權行為的認定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去考慮:①行為具有違法性;行為的違法性是指抄襲行為必須是法律所禁止的,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②有損害的客觀事實存在;這里是指抄襲網路小說的行為。③和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網路小說的抄襲結果是網路小說的抄襲行為導致的。④行為人有過錯。這里八戒知識產權著作權法律律師認為:對於侵權行為,我國法律不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只要實施了侵權行為,其行為對著作權人造成了不良影響,侵權人就應當對著作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網路小說的抄襲行為也是一種侵權行為,因此不僅要有違法行為,還要產生了損害事實才能構成侵權行為。

❼ 網路小說侵權保護要收集哪些證據

一、網路小說侵權保護要收集哪些 證據 (一)權屬證據 權屬證據包括當事人提供的涉及 著作權 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 著作權登記 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權屬證據是起訴准備的第一個環節,當事人應當充分准備,做到鏈條完整,證據充分,否則可能被駁回起訴。 (二)侵權證據 侵權證據就是用以證明被控侵權作品侵犯了自己權利的證據。「接觸加實質性相似」是通過多年著作權保護實踐總結出來的認定被控侵權作品復制了或來源於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被告構成著作權侵權的一個規則。 (三)賠償證據 賠償證據包括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 違法所得 證據,合理支出的證據。其中主要包括權利人或者委託 代理 人對 侵權行為 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 律師 費等等。 二、為什麼網路小說侵權情況嚴重? 由於文學作品自身特性,界定「抄襲」確實也存在一些困難:「抄襲」在法律上通常是指未經許可使用他人作品或者剽竊他人作品,但怎麼使用、使用到何種程度算侵權?《 著作權法 》並沒有列出具體指標,一般有賴於法院根據個案具體情況進行界定。舉例來說,如果作品只是寫了相同情節,文字表達是自己原創,那麼通常就不構成侵權。但如果情節上整體雷同,則即使文字是自己寫的,仍可能構成侵權。因此,由於文學作品不保護思想只保護表達的這個特性,在侵權認定上就有一定的主觀空間。 三、網路小說著作權如何保護? (一)積極利用刑事手段 我國為了保護 知識產權 ,不但規定了有關侵犯知識產權的 民事責任 ,並且規定了在一定情況下侵犯知識產權會構成犯罪。現在許多網站為了侵權方便,把網站的的域名和伺服器放在了國外,如果直接追究這些網站的民事責任,比如停止侵權或者賠償損失等責任,啟動民事 訴訟 程序的時候往往找不到侵權人。但是這些侵權人的的確確在中國境內,並在中國境內控制網站、獲取收入。根據 刑訴法 等法律的規定,這種犯罪的犯罪地在中國,中國的司法機關有 管轄權 。而司法機關有比普通人更專業、更強的偵破手段,更容易查清案件事實,並控制侵權人( 犯罪嫌疑人 )。通過司法機關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後,再追究其民事責任,可以作為權利人首先考慮的方式。 (二)把著作權中的網路傳播權授權或者轉讓給文學小說網站,由文學網站進行維權。 相比個人,文學網站作為公司會更有實力。 侵權行為會直接影響網站的收入,文學網站也有足夠的動力去維權。現在大型文學網站一般都有專門主管知識產權的員工,相比作者更具備專業知識。 (三)採用集體委託的方式。 集體委託,即若干個權利人共同委託一家律師事務所或者一個律師來進行維權。 權利人進行維權主要的障礙是專業知識和技能不足、時間有限,本來可以 委託律師 來維權。但是現在中國網路作家收入並不高,而 知識產權律師 的律師費一般都不菲,如果單個作家委託律師往往負擔較重。幾個或者十幾個、幾十個網路作家可以聯合起來委託一家律師事務所或者一個律師來進行維權,這種情況下網路作家可以降低成本,律師也可以解決工作費用等問題。 (四)及時進行知識產權成果的轉化。 一般情況下,小說的名字因為達不到獨創性的程度,一般不享有單獨的著作權。網路小說和網路游戲在用戶群體方面又有非常大程度的互相包容,網路小說所取得的名氣容易被網路游戲所借用。某些情況疊加在一起可能會構成不正當競爭,但是如果作者或者權利人想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利,最好盡快進行知識產權成果的轉化。著作權人應該及時把書名注冊為網游類商品或者服務的 商標 ,則可以阻止他人使用這一名稱開發游戲作品,為權利人自己下一步開發同名游戲作品打好基礎。所以,為了防止他人搭便車,及時轉化由網路作品發展而來的涉及到商標、著作權的知識產權成果是非常重要了。 在我國相關的網路小說的著作者,在發現自身的小說被侵權的。需要收集相關侵權者的實際證據的收集,合法的保護我國相關網路著作的作者的合法權益。我國的相關管理部門,根據案件的相關證據對這類人進行相應的審判,維護我國的法律公平。

❽ 三大經典知識產權侵權案例分享

版權在我國也稱為著作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知識產權侵權案例本次就為大家分享3個經典的案件,希望大家可以看到這些案例對於自己的知識產權起到足夠的重視,從而通過法律的手段來保護自己的權利。知識產權侵權案例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一:蘋果APP著作權侵權案《李可樂抗拆記》由甘肅人民美術出版社出版,李承鵬是該書作者。李承鵬指控蘋果公司未經其許可,自行上傳或與開發者通過分工合作等方式,將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上傳到蘋果應用商店,並通過該商店向社會公眾提供下載閱讀,獲取經濟利益,上述行為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網路傳播權。法院經審理後判決:蘋果公司賠償李承鵬經濟損失1萬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1000元。本案是作家維權聯盟因蘋果公司在其經營的App store(應用程序商店)上提供涉嫌侵犯其著作權的應用程序而向蘋果公司提起的系列維權訴訟之一。最終,法院認定蘋果公司是App store(應用程序商店)的經營者,應用程序商店是一個以收費下載為主的網路服務平台,並且在與開發商的協議中,約定了固定比例的直接收益,因此蘋果公司應對開發商的侵權行為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蘋果公司在可以明顯感知涉案應用程序為未經許可提供的情況下,仍未採取合理措施,未盡到注意義務,具有主觀過錯,其行為構成侵權。這一則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也表現了當前互聯網的飛速發展,平台的監管行為也具有重大的意義。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二:錢鍾書書信著作權及隱私權侵權案2013年5月,中貿聖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下稱中貿聖佳公司)發布已故著名學者錢鍾書書信手稿拍賣公告。錢鍾書遺孀楊季康(筆名楊絳)遂向法院提起侵害著作權及隱私權訴訟,認為李國強和中貿聖佳公司構成對其著作權及隱私權的侵犯。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中貿聖佳公司和李國強停止侵權、賠償楊季康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並賠禮道歉。此案不僅因涉及著作權、隱私權以及物權等多項權利的認定,頗具代表性並廣受關注,而且還對拍賣公司因從事拍賣活動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責任進行了界定和規范,特別是拍賣公司在拍賣活動中,除應依據拍賣法就拍賣標的的所有權歸屬、委託人的身份情況進行審查,並簽訂委託拍賣合同外,對於負載著作權、隱私權、肖像權等其他民事權利的拍賣標的,還應對相關著作權權利歸屬、隱私權和肖像權的權利保護等情況進行審查,以履行拍賣法所賦予拍賣人的法定義務。此案的審結,明晰了拍賣者的法律義務,規范了拍賣市場秩序,對維護相關權利人的著作權、隱私權等民事權利具有積極的意義。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三:《推拿》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畢飛宇系第八屆茅盾文學獎獲獎小說《推拿》的作者,人民文學出版社於2008年9月出版該小說。2009年7月,畢飛宇將電視劇改編權獨家提供給中融公司。2010年12月2日,中融公司將其獲得的授權轉讓給禾穀川公司。2011年1月,禾穀川公司委託陳枰為文學作品《推拿》的電視劇改編編劇。2013年4月,陳枰與西苑出版社就陳枰版《推拿》(上、下冊)簽訂《圖書出版合同》,同年6月,該書出版。畢飛宇、人民文學出版社以陳枰版《推拿》的出版發行行為侵權為由,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西苑出版社停止出版發行圖書《推拿》;北京市新華書店王府井書店停止銷售圖書《推拿》;陳枰、西苑出版社連帶賠償畢飛宇經濟損失14萬元;陳枰、西苑出版社連帶賠償人民文學出版社有限公司經濟損失8萬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5000元。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在於規制市場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社會經濟秩序,故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是規制商品市場流通過程中的授權,而不是規制商品創作過程中的授權。本案中,陳枰和西苑出版社僅具有改編作品的授權,並不具有出版改編作品的授權,也就是說不具有將相關改編後的作品推向文化市場、作為圖書商品流通的授權,因此,被告出版同名作品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當前圖書出版市場存在的授權混亂、權利意識淡薄、誠信缺失等現象。通過本案的審理,有利於當事人規范其行為,也對整個圖書出版行業的合法規范經營發展提出了指引。知識產權案例並不僅僅存在與版權當中,商標,專利都是知識產權的一部分,想要了解更多知識產權內容,可以與我們取得聯系。

❾ 金庸狀告江南《此間的少年》侵權對網文界會造成什麼樣的影響

10月11日,金庸老先生一紙訴狀,將江南告上法庭,要求江南賠償500萬,並停止繼續發行《此間的少年》,此事在網上引起軒然大波。

剛開始寫《此間》那會,江南可能是個小透明,無法聯繫到金庸老先生,問一下您老願不願意授權給我。可是現在江南自己已經功成名就了,他自己也清楚,《此間》的人物設定就是借用了金庸的,也知道同人文一旦商業化之後會有爭議,所以也去咨詢過律師(律師是否專業姑且不論),但是這么長時間卻始終沒有聯系過金庸老先生,問人家老先生一句願意不願意,也沒有和金庸主動提出付費,依然我行我素出版,現在還要影視化,一聲不吭的謀利著。盡管事情出來之後,江南有回應,回應的內容也十分得體,知錯就改,但是並不能為之前《此間》的商業化行為開脫。

就如05年的時候金庸老先生說的那般,「你是小孩子,我不來理你,要真理你的話,你已經犯法了」。

如今江南再也不是那個22左右的少年,金庸老先生應該也是忍無可忍了,05年老先生就已經表明了自己態度,結果江南怎麼做的呢?不僅出版了,還准備拍電影版,金庸老爺子自然就不樂意了,這已經大大的突破了金庸老先生的忍耐底線了。

就這件事情來看,我是絕對支持金庸老先生的,畢竟,《此間》現在已經商業化了,不是以前小圈子裡邊自娛自樂的作品,有些問題是該說清楚,有個了斷。

這件事對網文界特別是同人文造成沖擊是肯定的,判決結果出來,無論是輸是贏,都將會是沖擊網文界的大事,以及沖擊國內的出版業著作權領域的歷史大事件。畢竟此前大家對於同人文歸屬權、屬不屬於侵權問題的概念也一直很模糊。目前,網文界還有大量的同人作品,一旦判定江南的侵權行為的話,勢必也會影響到這些同人作品的出版,甚至會引發更多的原作者起訴同人文作者侵權事件。

❿ 網路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例有哪些,快

十大案例包括:
案例一、「全腦」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此案系全國首例競價排名不正當競爭案
案例二、「傑克瓊斯」商標權糾紛案。此案系電子商務侵犯商標權的典型案件,判決書獲評全國第三屆知識產權裁判文書評比三等獎。
案例三、「大眾點評網」訴「愛幫網」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此案釐定了不正當競爭與技術創新之間的界限,判決書獲得第二屆北京市知識產權裁判文書評比大賽優秀裁判文書獎。
案例四、韓寒文學作品著作權糾紛案。此案系對信息存儲空間網路服務提供者進行侵權認定的典型案件,本案入選2012年全國十大知識產權案件,判決書獲評第三屆全國法院系統知識產權裁判文書一等獎。
案例五、「獵豹瀏覽器」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此案系我國首例瀏覽器過濾視頻廣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獲評2014年北京市十大知識產權案例、全國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2014年中國十大最具研究價值知識產權裁判案例。
案例六、「夢幻西遊」游戲著作權、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此案系率先從著作權、商標權、不正當競爭三個方面對網路游戲全方位保護的典型案例,獲評2014年北京市十大知識產權創新案例,並獲得第二屆全國青年法官案例評選活動一等獎。
案例七、新浪「拍客」商標權糾紛案。此案的判決書對互聯網行業特定名詞的權利界限進行了界定,對於移動互聯網背景下商標侵權問題的處理頗具借鑒意義。
案例八、「極路由」路由器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此案系首例硬體廠商屏蔽廣告涉及不正當競爭的案件,此案入選上海知識產權研究所2014年中國十大最具學術研究價值知識產權裁判案例。
案例九、「滴滴」商標權糾紛案。此案系「互聯網+」背景下對於如何釐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典型案件,體現了法官對互聯網經濟下商標分類制度相關問題的思考。
案例十、周志全等經營「思路網」侵犯著作權罪刑事案,此案是北京市文化執法總隊聯合公安機關,在2013年「4.26」世界知識產權日破獲的侵犯知識產權大案,本案獲評2014年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知識產權十大案例。上述十個經典案例全面反映了海淀法院近十年來涉互聯網知識產權審判的新成果。有關負責人表示,北京海淀法院將繼續積極回應社會對司法保護的新需求、新期待,不斷提升海淀法院服務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大局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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