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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小說電影版權問題

發布時間: 2023-02-16 22:34:51

Ⅰ 關於小說網站版權的問題

事實上,網上的網站基本上都是有版權問題的。特別是以論壇形式出現的小說網站。到目前為止,小說網站只有起點,17k,晉江等寥寥數家沒有大的版權問題。

很多小網站是這樣做的:
他們對大網站(比如起點)擁有版權的收費小說章節進行截屏處理得到圖片,然後轉到自己的網站,供讀者免費或者收費閱讀。這就是俗稱的「盜貼」。這是最最明顯的侵權行為。

07年起點狀告雲霄閣案就是一個這樣的典型案例。雲霄閣敗訴並賠償。

但是事實上,由於這種小網站投資小收益大,特別是入門簡單,一兩個人一台伺服器就可以搞定且存在大量用戶。所以在網路上這種盜貼網站層出不窮。而國家根本沒有實際有效的辦法來解決這個問題。至於被盜貼者,也沒有多餘的時間和精力來和一般的小站糾纏。

所以在事實上,在網路小說界,形成了以起點為首的正版網站及大量依靠盜貼為生的盜貼網站對峙的局面。雙方都在不停的斗爭和妥協。有些盜貼會被招安,有時候甚至雙方都會派人互相黑客攻擊。背後的文章,實在是太多。

所以,關於你的問題。
1.肯定是有版權糾紛的。
2.作者不是不想告,而是實在是告不完,沒法告,最後只好一定程度的妥協
3.雙方的斗爭一直在持續。訴訟,行政力量,黑客戰,輿論戰。無所不用其極。

ps:1.很嚴肅地說,如果你也想加入dt的行列,那麼以後可就是俺的敵人咯。
2.如果你對這個真的有興趣的話,可以給我信息,我私下加你,大家有空聊聊。畢竟,看你也是網路小說愛好者,保護作者收益我們才能看到好的小說啊。
3.偶要分分,謝謝~(華麗的飄走ing)

Ⅱ 網路小說如何保護版權

積極利用刑事手段,引入公權力。我國為了保護知識產權,不但規定了有關侵犯知識產權的民事責任,並且規定了在一定情況下侵犯知識產權會構成犯罪。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三)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Ⅲ 網路小說版權

一、網站轉載的文章是否擁有著作權
作品都享有著作權,而著作權的所有人為該作品的作者。那麼,何謂「作品」?網站轉載的文章屬於「作品」嗎?
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四)美術、攝影作品;(五)電影、電視、錄像作品;(六)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七)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八)計算機軟體;(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院解釋》)第2條的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
所以,結論很清楚,網站上轉載的文章作為紙媒體文字作品的數字化形式,是有著作權的,著作權人仍為該文字作品的作者。
二、網站是否可以轉載已在報紙、雜志等傳統媒體或者其他網站上發表的文章
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包括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等,《最高院解釋》也規定「將作品通過網路向公眾傳播,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權人享有以該種方式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
根據《最高院解釋》的規定,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路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上載該作品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的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網站予以轉載、摘編並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
換句話說,在網站上轉載別人作品,在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時才是合法的:
1、著作權人或受著作權人委託的上載該作品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沒有做不得轉載、摘編文章的聲明;
2、支付報酬、註明出處。
否則,就是是侵權行為。
另外, 根據《著作權法》第22條的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的,屬於合理使用的范圍,不需要支付作者稿酬,但需要標明作者、出處等信息。現在的問題是:又有幾個網站是「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網站轉載的目的總是為了藉助其他網站的文章來豐富自己網站的內容,從而吸引更多人訪問,或多或少帶有商業目的。
三、網站轉載文章的稿費標准及發放問題
關於稿費標准問題,可參照國家版權局1999年4月發布的《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報刊刊載作品,未與著作權人約定付酬標準的,應按每千字不低於50元的付酬標准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至於稿費發放的問題,一般應由網站與著作權人聯系以匯寄稿費;無法聯繫上著作權人或者著作權人地址不明的,可參照《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的規定,在一個月內將報酬寄送中國版權保護中心代為收轉。到期不按規定寄送的,每遲付一月,加付應付報酬5%的滯付費。
四、網站是否可以禁止其他網站轉載自己網站上發表的作品
見到很多網站在首頁上標注版權聲明:「版權所有,未經許可,嚴禁轉載」,這種聲明有效嗎?網 站 是否可以禁止其他網站轉載自己網站上發表的作品?
根據《最高院解釋》的規定,網站間相互有轉載、摘編的權利,對於網站內各篇文章的轉載權,仍歸原作者,只要轉載、摘編的網站註明文章出處、支付作者稿費,就合法獲得轉載權。
禁止網站轉載自己作品的權利在著作權人,因此,「版權所有,未經許可,嚴禁轉載」的告示一般來說是無效的,除非網站得到了作者的授權委託。

Ⅳ 網路小說版權應該怎麼樣保護

網路小說作者應該積極運用刑事手段保護版權。為了保護知識產權,不僅規定了 侵犯知識產權 的民事責任,還規定在一定情況下侵犯知識產權將構成犯罪。根據刑法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作權的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未經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視頻作品、 計算機軟體 等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書籍;未經錄音錄像製作人許可,復制發行錄音錄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 侵犯著作權 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 (五)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 保護著作權 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

Ⅳ 發表網路小說時該如何保護自己的版權

發表網路小說時該如何保護自己的版權,網路小說成為了一種新的小說撰寫和發表方式。眾多草根作者創作出海量的網路小說類型的文學作品。不管這些小說的質量如何,擁有大量的讀者是一個不爭的事實。那麼發表網路小說時該如何保護自己的版權?發表網路小說發表網路小說時該如何保護自己的版權?一、積極利用刑事手段,引入公權力的介入我國為了保護知識產權,不但規定了有關侵犯知識產權的民事責任,並且規定了在一定情況下侵犯知識產權會構成犯罪。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三)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四)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二、把著作權中的網路傳播權授權或者轉讓給文學小說網站,由文學網站進行維權。侵權行為會直接影響網站的收入,文學網站也有足夠的動力去維權。現在大型文學網站一般都有專門主管知識產權的員工,相比作者更具備專業知識。三、採用集體委託的方式。集體委託,即若干個權利人共同委託一家律師事務所或者一個律師來進行維權。權利人進行維權主要的障礙是專業知識和技能不足、時間有限,本來可以委託律師來維權。但是現在中國網路作家收入並不高,而知識產權律師的律師費一般都不菲,如果單個作家委託律師往往負擔較重。

Ⅵ 網路小說的版權有效期是多久

法律分析:小說的版權有效期是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在著作權的期限內,作品的著作權受法律保護;著作權期限屆滿,就喪失著作權,該作品便進入公共領域,不再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一條 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Ⅶ 關於小說電影版權

沒有買斷的。
看哈利波特的拍攝就知道,雖然原作者有幫忙選角,可基本是沒辦法管的。
畢竟是導演來拍。
不過像金庸也威脅過不可以讓謝霆鋒來扮演韋小寶。。。作者可以威脅。

Ⅷ 網路小說版權分為幾種

首先不知道你和網站是一個什麼關系,就是說要看看,你們是不是有隸屬關系,有沒有可能是職務作品.如果沒有隸屬關系,那麼先看有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應該著作權歸創作者.

對於網路上的小說,證明作者的這個東西,比較難證明.恐怕涉及到信息確認,我想是不是和網路技術有關,這點,我不太了解,說的對與不對,不能保證,比如,是不是上傳你的小說,有沒有相關的可以確定如IP地址相關的信息,而這個IP只單獨對應你自己,或者你本身在注冊的時候,身份也比較明確.
我想恐怕得用到公證.

網路小說屬於文字作品的一種衍生方式,其版權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屬於作者,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
關鍵在於如何界定「盜用」的性質,根據性質不同所侵犯的法律關系是不一樣的。
a.如果是未經作者的授權擅自修改文章的實質性內容則構成對作者修改權甚至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犯。這要視改動的內容性質和程度而定,看有否惡意歪曲。其保護期限不受時間限制
b.如果是將已經發表在網站或論壇上的文章轉載於其他的網路平台,這種行為是行駛「信息網路傳播權」的一種外在形式,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信息網路傳播權由作者或作者授權的人來行使。但在這種情況下,將他人已經發表在媒體上的作品轉載到其他媒體上的行為屬於法定許可的情形,即允許轉載人不經作者同意轉載作品但需向作者支付一定的費用且必須註明作者的名稱。信息網路傳播權的保護期限從作品首次發表到作者死亡後50年。
c.如果是將別人的作品署上自己的名字再發表在論壇或網站上,在這種情況下,「盜用者」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權。作為人身權的署名權期保護期限也不受時間限制

Ⅸ 像一些電視根據網路小說改編的,這種情況要不要給這個作者版權費

肯定要給,具體給多少錢就要看兩方具體去談了,因為有版權買斷和未買斷之分,價格都是不一樣的,比如人家現在小說寫了第一部,出名了,電視劇就可以直接買斷現在以及後續的所有版權,也可以買斷現在的版權,也可以只是買改編權,這些的價目都是不一樣的,當年的哈利波特才區區幾百萬就把所有版權全部買斷了,結果後來火的不能再火,電影投資方賺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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