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小說抄襲情節
『壹』 小說怎樣才算抄襲呢請給個標准,要確定答案。
判斷小說是否抄襲,主要看是否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將他人作品的整體或部分佔為己有。
抄襲他人網路作品時往往會有兩種抄襲手段,一種是抄襲作品的整體,這種被認為是最低劣的抄襲手段,屬於比較好辨認的一種侵權行為;另一種則是抄襲他人作品的一部分,然後加入個人思維,進行修改和刪除,這種是比較高級的抄襲方式,實踐中比較難以界定。
(2)以所有權的名義對外公布。
抄襲他人的網路小說是一種侵權行為,對於侵權行為的認定,我國規定需要有損害事實的發生,即網路小說抄襲者必須在抄襲後以自己的名義對外公布構成了侵權,對著作權人造成了影響。
網路小說,這類作品多為虛構,獨創性強。司法實踐中,當原、被告作品完全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似的時候,對於是否構成抄襲的認定是比較容易的。但當抄襲是高級抄襲,改頭換面的抄襲,或者被指控抄襲作品僅涉及作品的構思、語言風格、人物特徵及關系、主要情節、個別語句等且散落在作品的各個部分、文字等最終表述不盡相同時,對是否構成抄襲的認定就要復雜得多。
如果你是長期寫小說的作者,那我建議還是和第三方版權服務平台合作,比如鯨版權、維權騎士等,維權騎士的原創檢測工具可以檢測文章原創度,比自己去一一對比作調色板,要方便的多。
『貳』 網路小說抄襲是會坐牢的嗎
法律分析:抄襲他人小說的行為是違法的,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如果情節嚴重,構成了犯罪,則需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
(五)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
『叄』 網路文學頻現抄襲現象 網路文學抄襲案例
盜版和抄襲是困擾網路文學發展的兩大頑疾。相比較而言,抄襲的治理難度更大。在缺乏創作規范、創作壓力巨大而商業前景日益被各界看好的網路文學界,抄襲事件的頻繁出現越來越引起各方的重視。下文是我給大家整理的《網路文學頻現抄襲現象 網路文學抄襲案例》,僅供參考!
網路文學頻現抄襲現象如何維權
第一、原作者保留證據證明你是原著的作者,這是維權的關鍵所在。
第二、向網路平台等相關平台發律師函要求馬上立刻下架侵權作品,並停止傳播。
第三、通過訴訟要求對方或未下架的相關平台要求賠償經濟損失。
第四、原作者要公開道歉。
現階段,侵權成本比較低,並且原作者維權相對比較難,這也是網路文學作品抄襲屢見不鮮的原因之一。在知識產權時代,法律是公正、公平。所有的知識產權都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信息時代也不是所有的東西都是免費的。
現如今,面對網路文學作品抄襲案件,幾乎所有的網友都反對,這正是知識產權意識的覺醒與提高。讓我們共同抵制和打擊抄襲行為,並且相關部門監管到位,讓抄襲人得到法律的制裁,保護原著作者的合法權利,這樣,網路文學作品抄襲的現象一定會得到遏制。
網路文學抄襲案例
小說抄襲不是新鮮事,近年來,網路小說被指涉嫌抄襲的情況屢屢成為社會熱點話題。從電視劇《花千骨》原著被指涉嫌抄襲4部網路小說,到著名作家金墉因為作家江南早期網路小說大量使用「喬峰、令狐沖」等人物而將其告上法庭,再到2014年瓊瑤將於正告上法庭,其編劇的《宮鎖連城》被訴雹配抄襲瓊瑤作品《梅花烙》。
最近鬧得沸沸揚揚的,還要數年度熱播劇《錦綉未央》,該劇被認為與200多部小說的內容高度重合。百名熱心網友花了3年時間對比,認定《錦綉未央》一共抄了209本書,全書270萬字294章,僅9章未抄。框架抄《長歌天下源仿指》;女主人設抄《身歷六帝寵不衰》等;謀權宮斗模式抄《帝王業》《軍師聯盟》等。不少細節描寫,也直接從別處「拿來」很多內容幾乎一字不改。
為何網路文學頻現抄襲現象
一是因大肢為自身原創能力不足,看到別人的故事情節、創意很好或者文字描寫很美,就會拿過來「借用」,例如借鑒《紅樓夢》(舊版 新版)、《金瓶梅》等,導致網文中不少作品似曾相識。
二是因為當紅網路小說種類套路固定,種田文、重生文等等,極易模仿抄襲,大量雷同的類型小說都是這樣「創作」出來的,當這種文學已經形成一種體系,可用的環節、元素,情節套路都已經基本固定。網文我們也會傾向於選擇上架熱銷網文的「同款」,粉絲基礎會保證他們的盈利。
『肆』 正在寫的小說 情節與一本小說相似算抄襲嗎
親,你這是合理的借鑒,並非抄襲
因為以下幾點都不算抄襲的喲
1.借鑒了其他故事的部分背景,用新的主要人物寫出的跟原故事關聯度不大的新故事。例如,網文中的部分無限流小說(意指大雜燴一般的小說,無所顧忌地將各種元素亂入其中)。
2.借鑒了其他故事的人物關系,卻使用了新的故事背景,甚至更換了時代背景,從而產生出一種獨特的新鮮感。例如,將《紅樓夢》中的主要人物關系析出,放到現代寫成一本豪門言情小說。
3.借鑒了其他故事的敘事風格和部分人物性格,但起用了全新的人物,故事主線也跟原故事完全不同。例如,當年辰東的《遮天》橫空出世之後被大家驚為神作,很多作者紛紛研究和效仿其風格,出現了不少「遮天體」的玄幻小說。
網路小說總是有既定的套路,比如武俠小說、修仙小說,常見的無非秘籍、靈葯、神獸等等,這樣的雷同可以視為抄襲嗎?周運表示,「只要是很多人都在寫的商業化小說,就會存在一定的經過大量讀者驗證過的、行之有效的情節發展模式和人物關系模式,就這個角度而言,一些網路小說在這些套路上出現相似或雷同是正常現象。」
在周運看來,同樣是主角掉落山崖發現武功秘籍的橋段,在高明的作者筆下,是能夠為不同的故事主旨服務的,也能因為不同性格的主角,而發展出不一樣的後續情節。「個別人別有用心地將橋段近似或雷同,簡單等同於整本書的故事雷同,從而將借鑒等同於抄襲,這是混淆概念的不負責任的言論。」
但有哪些可借鑒和不可借鑒的東西?
1.立意和創意
立意是可以借鑒的,但創意不能輕易借鑒。
比如電影奧斯卡獲獎電影《美麗人生》,它的立意是用歡樂的形式來表述一個悲慘的事實,創意是以一個父親在納粹集中營與孩子做游戲的方式,用這種善意的謊言保護孩子幼小的心靈。
假如你寫一個父親帶孩子在日本的集中營做游戲,這很明顯就會被人看出來是抄的了。一定要借鑒創意的話也要尋求變通,比如反差法,用苦難的方式表達歡樂也是可能的。
2.目的事件和橋段
目的事件可借用,橋段要謹慎借用。
什麼是目的事件呢?比如說在一集戲里要寫什麼事件,要達到什麼目的,比如要殺一個人,或者說讓一個人死,這個事件就稱為目的事件。但是具體怎麼死的這個橋段是不能借用的,比如電影《英國病人》中一個女人因身受重傷被困在山洞裡,而她的情人被當作間諜抓去無法趕來營救她,然後她就要死了。你當然也可以把故事的人物寫死,但怎麼死的這種具體的橋段你不能借用,即使借用也要變通,變成不同的細節設計。
3.人物和人物關系
都可以借鑒,但最好別同時用。
比如電視劇《家有九鳳》,你可以借用其中一個人物的個性,假如你既寫了九個人物,而九個人物性格與原作又是對應的,人物和人物關系都用了,那很容易就構成抄襲了,所以最好是把人物和人物關系單獨分開來借鑒。
4.核心事件和結構
可以借鑒,但要分開用。
什麼是核心事件呢?可以說是開端或者整個故事中會推動故事發展的重大事件,比如故事開端需要男女主角認識,最後結婚。這種核心事件是可以借鑒的。
另一個結構,用什麼樣的結構來講這個故事,比如電視劇《溫州一家人》分國內和國外兩條線來敘述這個故事,結構當然也是可以借鑒的。
但是核心事件和結構不能同時用,同樣的核心事件以同樣的結構講,就造成了極大的抄襲嫌疑。
5.細節和台詞
完全不能用。
具體的台詞和細節是別人獨有的,所有的故事情節都是由具體的細節、台詞這些組成的,你一借用,就很容易被看出來,雖然是極小的方面,但是很丟人。
關於細節台詞這一點,補充一下,照抄台詞肯定是不行的,實在想借鑒別人的台詞也要變通。業內有個例子說是,如果瓊瑤寫了「太陽冉冉升起」,於正用「太陽從天邊慢慢升起來了」,這就不算抄襲了。
記得採納喲!!!!
『伍』 網路小說抄襲會坐牢嗎
網路小說抄襲坐牢的條件如下:
1、抄襲者主觀上存在故意的心態,且以營利為目的;
2、抄襲行為導致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即具有刑事處罰性;
3、抄襲者的行為與損失結果具有因果關系。因為有相關的法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私自把別人的作品復制到個人的作品中發表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竊取他人的作品當作個人的,在相同的使用方式下,完全照抄他人作品和在一定程度上改變其形式或內容,用於營利的行為。
如果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權的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無害化銷毀處理侵權復製品以及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違法經營額難以計算或者不足五萬元的,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表演者或者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