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從事網路小說發表
A. 寫網路小說時,怕寫得犯法
你說的就是想寫個後傳被,這應該不算犯法,寫到起點都沒問題,現金為止比如《盜墓筆記2》《鬼吹燈4》不都是仿的嗎
,
實在害怕的話你就別簽約就一點問題都沒有了。建議到
起點、小說閱讀、飛庫上同時駐站發表,這三個站的客流大。
B. 我未經過原作者和紅袖添香小說網的同意,將紅袖添香的作品轉載到我的QQ空間,這樣做算侵權嗎
不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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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侵權
著作權法所稱的侵權行為是指違反著作權法規定的義務,侵害他人依著作權法享有的人身權或財產權的行為。如果侵害他人的財產權是直接基於違反合同義務發生的,這種行為通常僅視為違約行為,而由行為人承擔違約責任。
在一般情況下,構成侵害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而應承擔侵權責任的行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法規定具有某種特定資格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享有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也就規定了一切他人相對的不得加以妨害的義務。違反這些義務,就違反了法律。在某些情況下,法律沒有規定他人相對的義務,也就不發生違法行為。例如,使用不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或材料,進行法律不要求經著作權人許可的使用,實施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控制范圍之外的行為,均不屬於著作權法上的侵權行為。
二、有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損害是指行為造成他人的財產上的損失和精神上的損害。損害是違法行為的客觀後果。如果某一行為正在計劃當中,尚未造成損害事實,就不構成侵權行為。例如,出版社擅自將作者的一部書稿取走,准備出版,但由於某些主觀上的原因最終沒有出版,因而不構成侵權行為。但如果已經出版,即使一本書也未賣出,也應認為構成侵權。
三、和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也就是說,實施某一行為是造成損害事實這一結果的原因。例如,某乙基於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寫成另一篇文章,擅自交一家報社刊登,某乙這一行為引起損害事實,因而具備侵權行為的一個條件。如果某乙僅為練筆,基於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寫成另一篇文章,並不打算發表,而被熱心的某丙見到後,擅自推薦給報社刊登出來,應該認為某丙的行為和造成甲的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至於某乙僅為練筆的改寫,應屬於合理使用范圍,與損害事實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
四、實施行為的人有過錯,或雖無過錯,但仍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行為人在實施某一行為時明知行為的損害後果,或者應當預見到而沒有預見到,或已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例如,某出版社明知某一作品有著作權,或者沒有確切根據地以為它沒有著作權,而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就出版了該作品,這種故意或者過失就是過錯,因而具備侵權行為的一個條件。如果某出版社在不知情和作者乙進行擔保的情況下出版作者乙的作品,而後有作者甲提出作者乙的作品是侵權產物後,出版社立即停止
出版並調查核實,出版社就沒有過錯,通常僅由作者乙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出版社沒有停止出版,在作者乙的作品確是侵權產物情況下,出版社就有過錯,因而與作者乙作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此外,如果法律明確規定行為人即使無過失,也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行為人實施的也是侵權行為。
C. 網路小說侵犯版權,網站承擔什麼責任
對於網路著作權侵權,我國從法律和制度的層面確立了網路服務提供者版權侵權的歸責原則,最為典型的即「紅旗原則」和「避風港原則」。
避風港原則的核心內容是「通知+移除」,如果符合此條件,網路服務提供者即可免責。
《侵權責任法》第36條規定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紅旗原則」,是避風港原則的例外情況,指如果有關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事實和情況已經像一面鮮亮的紅旗在網路服務提供者面前公然地飄揚,以至於處於相同情況下的「理性人」或「善良誠信之人」明顯能夠發現時,如果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鴕鳥政策」,像一頭鴕鳥那樣將頭深深地埋入沙子之中,裝作看不見侵權事實,則同樣能夠據此認定網路服務提供者至少應該知道侵權材料的存在。那麼這時候網路服務提供者同樣要承擔連帶責任。
D. 抄襲他人已簽約網路小說然後發表犯法嗎判刑嗎具體敘述一下後果
被發現就是刪書,道歉,不會判刑的。
於正都抄成那樣了,也沒進去啊
E. 如果想在網路小說網發表已經出版的小說,會不會涉及到侵犯別人版權問題。網上的很多小說錯別字很多嘛。
肯定會侵權的啊,你都沒有經過作者同意,再說個別錯別字並不影響閱讀,就算字是亂的對你影響也不大
F. 擅自從事出版物發行且發行非法出版物應怎樣處罰
一、非法出版物如何認定
非法出版物,是指違反出版物禁載事項規定的出版物。非法出版物的認定和處理,是打擊非法出版活動的重要環節,是政策性很強的工作。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整頓、清理書報刊和音像市場,嚴厲打擊犯罪活動的通知》以及新聞出版署《關於認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問題的通知》等法規文件,對非法出版物的認定與取締做出了明確規定。
1、非法出版物是指:
凡不是合法出版單位印製的在社會上公開發行的報紙、期刊、圖書、錄音帶、錄像帶等;以買賣書號、刊號、版號、違反協作出版、代印代發規定從事出版投機活動印製的出版物;非出版單位未經出版行政機關批准編印、翻錄供內部使用的圖書、報刊、音像帶等;內容淫穢、反動的出版物;其他違反出版法規的出版物。
2、非法出版物的形式主要有:
(1)偽稱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單位印製的出版物;
(2)盜用國家批準的出版單位名義印製的出版物;
(3)盜印、盜制合法出版物並在社會上公開發行銷售的;
(4)在社會上公開發行而不署名出版單位或署名非出版單位的;
(5)承印者以牟取非法利潤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
(6)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單位成員擅自重印或以原編輯部名義出版的出版物;
(7)其他非出版單位印製和公開發行的出版物;
(8)以買賣書號、刊號印製發行的出版物;
(9)違反協作出版或代印代發的規定從事出版投機活動而印製、銷售的出版物。
二、發行非法出版物如何處罰
新聞出版署發布的《出版物市場管理暫行規定》規定:違反規定,發行、散發、附送和出租含有反對憲法,危害國家利益和主權,違反國家民族政策,宣揚淫穢、迷信、暴力及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出版物的;發行、散發、附送和出租國家明令查禁的出版物的;發行、散發、附送和出租盜版、盜印的出版物的;發行、散發、附送和出租無書號、刊號、版號及偽造、假冒出版單位出版的非法出版物的。有上列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沒收違法發行的出版物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3000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
謝謝閱讀!
G. 把一個文字游戲改變成網路小說並發表算不算侵權
算,文字游戲和小說本身就是非常接近的東西,所謂文字游戲說白了就是配上圖聲的小說罷了,把裡面的文字部分抽出了當作作品發表當然是侵權
H. 發表網路小說需要注意那些法律法規
每個小說網站上都有的 具體包括了哪些詞語 所以建議樓主去直接注冊網站賬號去看
I. 公務員兼職網路作家寫小說違反公務員法嗎
《公務員法》第四十二條: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J. 在網路發表低俗小說的法律責任
樓主「低俗」這個概念不清……如果內容淫穢、惡意謾罵、侮辱誹謗、侵犯他人隱私則會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情節嚴重的甚至可能觸犯《刑法》;不過如果是正規些的網路小說網站,對低俗小說好像管理挺嚴的,估計難以發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