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書網侵權
⑴ 聽說網上把書讀出來有沒有版權的問題
未經許可將他人文字作品轉化為語音在網上傳播的行為屬於侵害作品改編權的行為。
⑵ 買了書在喜馬拉雅上面讀,侵權嗎
在不帶來利益且與作者溝通不會侵權。
朗讀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屬於表演,一般情況下需要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否則,就會侵犯他人的著作權。
但《著作權法》同時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或者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所以若題者系為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或者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的,可以不視為侵權。
⑶ 個人錄制有聲小說並上傳是否涉及侵權問題
現階段不好賺錢。
有聲這個市場吧,普遍認為前景廣闊,但是目前生存困難。由於之前沒有這個行業的細分,因此多是播音員兼任的,隨著網路的發展,一批批愛好者開始進入這個行業,大有形成規模之勢。但是目前仍存在以下問題:
1.盜版盛行。這個是目前有聲讀物最大的阻礙。看看市面上盛行的有聲小說網站,有幾個是正版的?目前盜版猖獗,有免費的還有誰去聽正版的?因此目前幾個正版有聲小說網站運營步履維艱,據我所知天方聽書網面目前還是虧損的。盜版盛行嚴重打擊了有聲小說製作單位及演播者的積極性。
2.版權問題。在中國,版權問題一直存在一個模糊的界定。就目前市面上的有聲小說而言,正版有聲小說網站的有聲小說基本上都是有版權的,盜版有聲小說網站一概沒有版權,平台(如喜馬拉雅)極少部分自製作品是有版權的,大部分打著網友分享和播主上傳的作品都是沒有版權的。即便是正版有聲小說網站,也會存在部分網友分享作品。版權問題是個老大難,愛好者買不起版權,只能私下錄制免費小范圍傳播。公司購買版權要面臨虧損的情況,歸根到底還是盜版的猖獗。你買了版權,請人錄制了,最後要聽友付費收聽,可是大家都去聽免費的了,誰還聽你花錢的。
3.待遇低。除了與網站簽約的,大部分有聲小說愛好者都是沒有收入的,或者是通過聽友的捐助,或者是聽友購買付費道具等等形式。即便是與網站簽約的演播者,收入也是普遍較低的,因此大部分人都是業余在做。其收入遠遠比不上商配,因此一些知名的演播者出了名以後都去做商配了。
⑷ 要是我在聽書軟體讀一些已經出版的文章算不算侵權
你不翻版賣出去一般沒問題,很多東西可以欣賞但不能翻賣
⑸ 網上「聽書」是否會構成侵權
未經權利人許可,沒有支付報酬的情況下使用尚在著作權保護期內的作品,如果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合理使用范圍,一般應當認定為侵權行為。 因此,個人網上「聽書」以及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而從網上下載合法授權的有聲讀物,通常不構成侵權。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朗誦圖書文字作品並通過網路傳播的「說書人」,以及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也未支付報酬的,提供付費下載有聲讀物的網站,則構成侵犯他人的著作權。 筆者建議「聽書」的讀者選擇合法授權的網站,下載語音讀物,並依照《著作權法》等的規定,合理使用。
⑹ 喜馬拉雅聽審核版權問題沒通過,但是可以看到別人有很多相同的作品,別人怎麼做到的。
直接播講書籍為侵權行為。喜馬拉雅平台其他作品是根據聽書稿錄制的,也就是說根據書籍濃縮成為8000字以內的精華內容製作的音頻,因此並不涉及版權問題,喜馬拉雅有聲書的錄制必須要有書籍作者授權才可以。
目前喜馬拉雅有聲書不侵權的播講方式共有兩種:
1、喜馬拉雅A+有聲化平台當中的作品為喜馬拉雅享有有聲播講版權,可以通過競選獲得播講資格。
2、與書籍作者取得聯系,獲得書籍的播講授權,方可以播講作品。

(6)聽書網侵權擴展閱讀
喜馬拉雅網是國內第一家讓你輕松創建個人電台,隨時分享好聲音的網站, 也是提供高質量聲音發現和分享的專業聽媒體。
在喜馬拉雅,不僅有最動人的音樂、最精彩的有聲小說、最有價值的資訊,還有最權威的財經報道、最實用的兒歌故事、最「南極」的冷笑話…為用戶提供各種豐富的「高質量」聲音內容,是喜馬拉雅始終不變的追求。
而喜馬拉雅創新設計的「關注流推送」方式,能自動推送你關注的個人電台的聲音更新,讓你像刷微博一樣,能及時聽到你關注的內容。由於每個人關注的個人電台不同,每個用戶的個人中心收到的關注流頁都不同,相當於用戶自己定製了專屬的個性化電台。
同時,喜馬拉雅還有錄音功能和上傳功能,讓用戶能隨時上傳分享自己或自己喜歡的聲音到平台,將更多的「好聲音」分享給更多人。
⑺ 56聽書網怎麼被封了
56聽書網沒有被封,只是內部調整,現在已經恢復,大家可以隨時應用,聽有聲小說。例如:九幽蘭的都市言情小說《皇後別鬧了》正在連載於56聽書網。

56聽書網更新有聲小說還有:
《超級酒保在都市》連載至617集、《神火世代》連載至475集、《武神箭尊》連載至410集、《天字型大小保鏢》連載至473集、《九轉碎丹錄》連載至323集。
(7)聽書網侵權擴展閱讀:
線上聽書的利弊
大都市快節奏的生活中,系統的看完一本書一般要一周左右,聽書似乎解決了我們精益學習,利用碎片化時間成長的目的。
這里將聽書人群分為三類:
C類:
從來不讀書的人,你不講我也不讀,講了我就聽一下。不管講得好壞,聽得深淺,好過天天看玄幻小說和社會新聞;
A類:
有獨立思考能力的閱讀者,聽個大概,主要用於降低搜索成本,覺得和自己的專業或者思考有關聯,先種下小草,回頭決定是否買回原書精讀。
B類:
兩個臨界點中間的人群,獨立思考力還不夠,放棄治療不甘心,每天積極學習,希望扭轉命運,人生逆襲,不放過任何學習的機會。
如果是C類和A類讀者,「聽書」是件好事。
但是對於B類讀者,既造成學到東西的錯覺,又干擾了真正學習的路線,是件壞事。
而這個區間的人群可能是最多、最年輕的。
⑻ 聽書軟體的話,書需要版權信息,要聯系作者嗎如果作者去世了呢請
聽書軟體上的作品,一般都屬於對原作品的演繹,主要是使用了原作品的表演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等。要獲得這些權利,當然要聯系作者,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也就是說,演繹作品的朗讀者及聽書軟體想要演繹、播放原作品,必須獲得授權,要想獲得授權,必須聯系作者。
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保護的期限為作者生平及死後50年,如果作者去世,第(五)項至第(十七)項權利可以由其繼承人繼承,作品演繹者及聽書軟體需與作者的繼承人聯系,以獲得授權。
附著作權法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⑼ 有聲讀物,涉及版權問題嗎(非商業用途)
首先,將文字作品錄製成有聲讀物,涉及到了原作品的表演權和復制權,這兩項權利是需要獲得權利人的同意才可以施行的。這其中就可能涉及費用。
第二,《著作權法》中,對權利的限制是如下規定的。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明顯,您所說的使用方式不在其中,所以,不符合免費使用的條件。
⑽ 那些在播有聲小說的主播都是怎麼獲得版權的
近年來網路文學侵權事件越來越嚴重,有些侵權甚至得不到合理的處理,很多有聲聽書軟體沒有獲得書的版權就朗讀書。有聲讀物侵權是很常見的事情,盡管現在很多行業都在要求注重版權,尤其是付費內容,但是侵權事情仍然沒有得到合理的處理,但是仍有很多平台在原著作者不知情的情況下,作品被改編成有聲讀物。

現在短視頻製作比較火,但很多剪輯電視劇片段都屬於侵權,沒有被告真能說懶得告你,音頻也是一樣,很多沒有成名沒有大火之前都會抱有僥幸心理,主播涉及侵權一般會有幾後果,最主要是平台不給推送,所以沒有收益,這算是比較好的後果,最麻煩的是版權方要告你,所以無論如何還是要保持原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