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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童小說案中安在線閱讀

發布時間: 2022-04-20 05:15:05

❶ 《喜鵲謀殺案》epub下載在線閱讀全文,求百度網盤雲資源

《喜鵲謀殺案》([英]安東尼·霍洛維茨AnthonyHorowitz)電子書網盤下載免費在線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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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喜鵲謀殺案

豆瓣評分:7.5

作者:[英]安東尼·霍洛維茨AnthonyHorowitz

出版社:新星出版社

出版年份:2019-6

頁數:496

內容簡介

一次對偵探小說的真正顛覆;一場阿加莎·克里斯蒂式的謀殺盛宴;

一首神秘童謠,幻化成一曲奪命交響;

兩個互為鏡像的平行世界,衍生出雙倍的邪惡;

是書中混亂的字元躍進了現實?還是現實早已寫好宿命的劇本?

當編輯蘇珊•賴蘭拿到艾倫•康威最新作品的初稿時,她怎麼也不會想到這本小說不同於他的其他任何作品。在和這位犯罪小說暢銷書作家共事多年之後,她對他筆下的偵探阿提庫斯•龐德了如指掌。龐德偵破了許多圍繞英國村莊的謎案。意在向經典英國偵探小說女王阿加莎•克里斯蒂和多蘿西•賽耶斯致敬,康威的傳統寫作模式獲得了巨大成功;而蘇珊為了保住工作,必須繼續忍受他惱人的行為舉止。

在康威的新作中,阿提庫斯•龐德來到派伊府邸——一座鄉村內的庄園調查一樁謀殺案。是的,其中有死屍和許多各懷鬼胎的嫌疑人。然而隨著閱讀的深入,蘇珊越來越確信,在這本稿件的背後隱藏著另一個故事:一個充斥著嫉妒、貪婪、冷酷的野心和謀殺的真實故事……

作者簡介

安東尼•霍洛維茨,英國知名偵探小說作家、編劇。

一九五五年四月,霍洛維茨出生於倫敦一個富裕的猶太家庭。童年時期雖生活優渥,但並不快樂。據他回憶,作為一個超重又內向的孩子,經常遭到校長體罰,在學校的經歷也被他描述成「殘酷的體驗」。八歲時,他就意識到自己會成為一名作家; 他 說:「只有在寫作時,我才會感到由衷的快樂」。母親是霍洛維茨在文學世界的啟蒙者,不僅引導他閱讀大量書籍,甚至在他十三歲生日時送給他一副人類骸骨。他表示,這件禮物讓他意識到「所有人的最終結局都不過是白骨一具」。其父因與時任英國首相哈羅德•威爾遜的政客圈子過從甚密,為了自保,將財產秘密轉入瑞士的隱秘賬戶。結果在霍洛維茨二十二歲時,父親因癌症去世,大額財產下落不明使霍洛維茨與母親陷入困境,自此家境一落千丈。

一九七七年,霍洛維茨畢業於約克大學英國文學與藝術史專業。之後他果然朝著作家之路邁進:先以《少年間諜艾利克斯》系列享譽國際文壇,全球暢銷千萬冊,繼而成為眾人皆知的福爾摩斯專家,是柯南•道爾產權會有史以來唯一授權續寫福爾摩斯故事的作家。代表作《絲之屋》暢銷全球三十五個國家。此外,之後創作的《莫里亞蒂》和《謀殺字元》也廣受好評。還被伊恩•弗萊明產權會選為「007系列」的續寫者,二〇一五年出版了Trigger Mortis一書。

同時,對偵探女王阿加莎•克里斯蒂的熱愛,也給了霍洛維茨接連不斷的創作靈感。他曾為獨立電視台(ITV)的《大偵探波洛》系列多部劇集擔當編劇。二〇一六年,他向阿加莎致敬的小說《喜鵲謀殺案》,一經面世就在歐美文壇引起巨大轟動。榮獲亞馬遜、美國國家公共電台、《華盛頓郵報》、Esquire年度最佳圖書,被《紐約時報》《時代周刊》等媒體盛贊為「一場為黃金時代偵探小說愛好者而設的盛宴」。在日本更是史無前例地橫掃五大推理榜單,均以絕對優勢榮登第一名的寶座。

作為知名電視編劇,霍洛維茨還撰寫了大量劇本。除波洛系列外,他的編劇作品《戰地神探》(Foyle's War)獲得英國電影和電視藝術學院獎(BAFTA)。

二〇一四年,他因在文學領域里的傑出貢獻而獲頒大英帝國官佐勛章(O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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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馬山莊謎案》([日]東野圭吾)電子書網盤下載免費在線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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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白馬山莊謎案

作者:[日]東野圭吾

譯者:袁斌

豆瓣評分:6.9

出版社:人民文學出版社

出版年份:2018-1

頁數:272

內容簡介:東野圭吾長篇推理小說,講述金錢的誘惑與人性的灰暗,將密室推理與密碼推理精彩結合

於日式推理中融入歐洲懸疑小說的經典元素

呈現日式密室殺人與英式童謠殺人的精彩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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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找出一年前哥哥的死亡真相,妹妹和好友來到位於長野縣白馬的鵝媽媽度假山莊,希望能查出線索。山莊以前的擁有者是一位英國婦人,每間房間的名字都是一首「鵝媽媽童謠」的歌名,房間內均掛有一至兩塊寫著歌詞的壁飾。此時,山莊的客人也與一年前幾乎一致。就在妹妹和好友開始思考童謠與哥哥死因的關聯時,住宿客的其中一名男性被發現墜落斷橋……

——————

《白馬山莊謎案》,是東野的第三部長篇作品。本作以冬天裡信州白馬的山莊旅館為舞台,以奇怪案件為軸心,是一部向費解的密室殺人和暗號解讀發起大膽挑戰、追查兇手的本格推理小說,與之前的校園推理大異其趣。

在推理的領域中, 《鵝媽媽童謠》的一部分很早就被當作殺人預言的小道具來使用。依照《鵝媽媽童謠》那令人毛骨悚然的歌詞,接連發生離奇殺人案件的《主教謀殺案》,和阿加莎•克里斯蒂的《無人生還》都頗負盛名,想來聽說這兩部作品的讀者也不在少數。

東野圭吾《白馬山莊謎案》中的創新,就在於深知前人這種將《鵝媽媽童謠》當作小道具來使用———也就是所謂童謠殺人的嘗試,轉而把這些歌詞當成一種暗號,以全新形式巧妙地利用了它們。

創作了這部《白馬山莊謎案》之後,東野圭吾的每一部作品也都獨具匠心,接連發表了一系列本格作品,每一部的水平都遠超同類小說。《沉睡森林》中,曾在《畢業》里展現過身姿的大學劍道部隊長加賀恭一郎在經過幾年中學教師生涯之後,以警視廳搜查一課刑警的身份再次登場。伴隨著這類偵探角色的不斷成長,東野圭吾的推理小說已從校園推理擴展了視野,具有了更加多彩的創作層面。從這層意義上來說,這部《白馬山莊謎案》可謂該作家由校園推理開始轉型的一部作品,其深遠意義值得關注。

作者簡介:日本名作家。1958年出生於日本大阪,畢業於大阪府立大學電氣工學專業,1985年獲第31回江戶川亂步獎,成為職業作家。1999年獲第52回日本推理作家協會獎。2006年獲第134屆直木獎和第6屆本格推理大獎。早期作品多為精巧細致的本格推理,之後文風逐漸超越傳統推理小說的框架,成為日本超級暢銷書作家。


❸ 求熟悉各名家推理小說的進,虐童案件

我記得外國有恐怖作家寫過、不過沒有txt
《收集孩子的人》

《惡魔呢喃而來》
日本作家的話、應該部分涉及到或者文中只是提及
記得道尾秀介的《向日葵不開的夏天》有、
還有知道的是虐殺高中生的小說、不知道符不符合
是貴志佑介的《惡之教典》在下部中有描寫虐殺過程
還有什麼想到了再說吧、

❹ 童某某是怎樣被指控涉嫌「貪污」案

呂思源呂俊

案情簡介

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童某某、施某某、鄭某某犯貪污罪。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童某某、施某某在分別擔任孝順鎮黨委書記、孝順鎮鎮西開發辦主任期間,利用分管及主管孝順鎮鎮西開發辦的職務之便,夥同被告人鄭某某,經共謀採用隱瞞事實、虛報冒領的手段非法佔用公款,應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一審某某區人民法院判決童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施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鄭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三被告人不服上訴,二審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三被告人共同貪污公款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同時,一審還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依法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某某區人民法院重審查明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貪污部分事實基本清楚,有證據證實」,仍以初審判決再判。

在本案的重審二審階段,呂思源、呂俊先後分別和吳正南律師共同擔任童某某的辯護人,為童某某依法作了無罪辯護。

在此期間,呂思源上京邀請高銘暄、陳光中、梁華仁、吳志攀、陳興良、張泗漢等我國著名刑法學家對本案作了論證,專家們一致認為童某某三被告人不構成貪污罪。呂俊和吳正南出庭嚴肅指出本案「貪污子虛烏有,取證刑訊逼供」的事實。

2006年9月21日,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重審認為「三被告人及辯護人所提不構成貪污罪及與本院查明事實相符的辯解及辯護意見,本院給予採信」。

爭議焦點

童某某等三人是否構成貪污罪。

控方認為被告人童某某、施某某和鄭某某的行為已構成貪污罪。

辯方則認為童某某等三人不構成貪污罪。下面是辯方的主要觀點:

(一)沒有程序的公正,必然沒有實體的公正

本案是實施酷刑、刑訊逼供,程序嚴重違法的典型案件。

1.刑訊逼供,法律明禁。

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以來,對刑訊逼供行為,法律都明令禁止。我國的法律和法規明文規定禁止刑訊逼供,國際上還締結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將刑訊逼供上升為「酷刑」,明令禁止。

2.本案刑訊逼供行為,鐵證如山。

本案是否存在刑訊逼供行為,事實如鐵。

本案有提訊登記證明提審三天三夜事實;有三被告人在無串供條件下的供述證實被刑訊逼供的事實,如三天三夜中不給睡覺、限制吃喝、反銬受訊、「車輪戰」疲勞受審等等。

那麼,上述這些行為是否構成刑訊逼供的行為性質,這只要對照法律,便一目瞭然:

三天三夜不準睡覺,應認定為「酷刑」。什麼是酷刑?《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第一條第一款做了規定:「酷刑是指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報或供狀,為了他或第三者所為或涉嫌的行為對他加以處罰,或為了恐嚇或威脅他或第三者,或為了基於任何一種歧視的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而這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職權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許下造成的。」該《公約》第四條還規定:「每一締約國應保證,凡一切酷刑行為均應定為觸犯法律」,並「加以適當懲處」。舉世聞名的俄國生物學家巴甫洛夫曾對兩只狗作了實驗:一隻狗關著不給其吃飯,但讓其睡好覺;一隻狗關著讓其吃飽,但不給其睡覺。試驗到第七天,不給吃飯的狗仍活著,不給睡覺的狗死了。可見,對於人和動物的摧殘,不給睡覺的摧殘是十分嚴重和危險的,因此,這三天三夜不準睡覺的行為對照《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是酷刑(我國已於1988年10月4日批准該公約,同年11月3日,該公約對中國生效)。同時,上述行為對照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便是變相的肉刑!

什麼是肉刑和變相肉刑?所謂肉刑,是指對被害人的肉體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綁、毆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體的方法。所謂變相肉刑,是指對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殘和折磨,如凍、餓、烤、曬等。

在刑訊方法上出現使用肉刑和變相肉刑,輕則應作出政紀處罰,重則應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在這三天三夜不僅受這「不準睡覺」的嚴重摧殘,而且還受到下述行為的摧殘:其一,押到特訊室途中頭上套上黑頭套,只留兩個鼻孔可吸氣(注意:這使我十分震驚,太平世界,朗朗乾坤,堂堂檢察機關,怎麼能學「黑社會」方式押人?!),使被告人恐懼,這便是對被告人的心身摧殘!其二,限制吃喝,三天三夜,只喂過三四次水;只給吃過五六次小號方便麵,這亦是對被告人的心身的摧殘!其三,反銬受審,三天三夜,這當中除了小便外,其餘時間都反銬著,這亦是對被告人心身的摧殘!其四,三天三夜,兩組四人連續審訊,打車輪戰、疲勞戰,這亦是對被告人的心身摧殘!

上述這些行為,綜合作用於人,對人的身體健康和精神健康是多大的摧殘與損害!

上述這些行為都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為,《刑訴法》第43條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刑訴法解釋》第61條規定:「嚴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於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因此,原審和重審一審的某某區法院根據這些刑訊逼供非法取得的所謂「證據」給被告人定罪,顯然是錯誤的。

3.控方已承認了兩點實施「變相肉刑」的行為事實:第一,控方承認了「三天三夜連續審訊」的行為事實,本案以前的庭審中,針對辯護律師提出長時間訊問和為什麼反銬審訊的問題的辯解反證了這一事實。控方辯稱:「對刑拘後的審訊時間法律沒有規定。」(見庭審筆錄)控方這辯解,恰恰反證了控方也承認了三天三夜不給被告人睡覺,連續審訊,打疲勞戰的事實。

第二,控方承認了「銬著審訊」的行為事實。控方辯稱:「銬著被告人是為了安全。」這辯解之謬在於,被告人既無反抗和自傷的跡象,又非涉嫌暴力犯罪,何用銬之?!同時,亦已反證了控方承認三天三夜銬著審訊的事實!

4.拒交全程同步錄像,再次反證刑訊逼供事實的客觀存在。

在被告人均提出刑訊逼供的問題,辯護律師亦向法院申請調取全程錄像的情況下,控方如果沒有實施刑訊逼供行為,為什麼不拿出來以證明自己沒有實施刑訊逼供行為呢?!這一拒交行為,亦只能推定刑訊逼供行為的客觀存在,因此,控方只能承擔法律規定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其實,控方的拒交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因為,設立審訊全程同步錄像的目的就是為防止受訊對象翻供和對審訊人員的監督。因此,根據本案出現的三被告人均翻供和三被告人均稱控方人員刑訊逼供的情況,無論從證實被告人翻供無理的角度,還是從控方人員應受到監督(注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沒有不受法律監督的特殊公民)的角度看,控方都只有將全程同步錄像交給法院組織質證(質證是否同步製作、有無時間跳躍、有無內容刪改,被訊問人的行為、表情是否正常等等)的角度,沒有拒交的任何理由!

控方如果再拒交,再審二審法院應根據三被告人受刑訊逼供的供述,採信三被告人的供詞,排除刑訊逼供所取的所謂證據,同時,提請紀檢部門審查!

(二)無據定罪,有罪推定,錯控錯判

「以事實為根據」的辦案原則,說到底就是要求「重證據、憑證據」辦案。那麼,本案的證據如何?1.從「證據獲取手段」看本案證據:本案沒有一個足以給被告人定罪的證據,亦就是本案對被告人指控定罪零證據!

為什麼說「定罪零證據」?請看本案事實:

第一,本案除了刑訊逼供取得的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之外,其他任何證據都不能證明童某某等三被告人有罪!這是任何人也無法否定的客觀事實。

第二,從上述第一點事實看,對本案被告人的指控和定罪,唯一的證據就是童某某等三被告人被刑訊逼供所作的所謂「有罪」供述(注意:且是違法藏匿了童某某等三被告人「無罪」供述之後的「精選」的「有罪」供述)。而根據法律規定,以違法手段獲取的證據,不具合法性,應予排除。因此,本案賴以給童某某等三被告人定罪的所謂「有罪」證據,均是以違法手段取得的,均應依法排除,不應採信,所以說本案「定罪零證據」!

2.從「確實、充分」的證據標准看本案證據:控方違法獲取的三被告人所謂的「有罪」供述及有關證據,亦不具備「確實、充分」的證據的證明標准。

《刑訴法》第162條第一款規定:「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根據這一規定,我國刑事訴訟的證據的證明標準是「證據確實充分」。「確實充分」對證據體系從「質」和「量」兩個方面提出了要求,是「質」和「量」的結合與統一。從「質」的角度而言,要求證據必須「確實」,證據確實是指證據具有客觀真實性;從「量」的角度而言,要求證據必須「充分」。證據充分,是指具有證明力,足以證明待證事實。證據「確實充分」表明證明結果是排他性的、完全確實的客觀事實。「足以證明」表明證據體系具有:相互印證性,即證據之間應當相互印證,能夠相互支撐、相互說明;不矛盾性,即證據之間、證據與事實之間、證據與情理之間,不應存在不能解釋的矛盾;證據的閉合性,即證據之間、證據與事實之間、各事實要素之間環環相扣,不出現斷裂,以保證各個環節均有足夠的證明;證明結論的唯一性,即在對事實的綜合認定上結論應當是唯一的,合理排除了其他可能。

用證據體系的「事實充分」、「足以證明」的證明標準的「四性」要求,對照本案證據顯然不符合「四性」要求:

第一,對照證據體系的「相互印證性」要求:

本案用以「定罪」的所謂證據,完全不符合這個要求。

本案所謂「密謀」問題,三被告人的所謂「有罪」供述中,已出現「時間不一」、「地點不一」、得贓款額度供述不一及因果不一的現象,而一個真實有效的證據,必須符合「五何」要求,即何時、何地、何人、何事、何因果,而三被告人供述之間已有「四個」要素不一,顯然不具「相互印證性」,顯然不符合證據的證明標准,不能作為認定「密謀」的依據。

第二,對照證據體系的「不矛盾性」要求:

本案所謂「得贓」問題,三被告人被刑訊逼供所作的所謂「有罪」證據,三人有三種說法:

童某某「供認」:自己得贓6萬元,施某某得贓10萬元,鄭某某得贓1萬元;施某某「供認」:自己得贓8萬元,童某某得贓6萬元,鄭某某得贓3萬元。

鄭某某「供認」:自己得贓2千元,餘款16萬元都給了施某某。

這樣三人三種說法完全矛盾的所謂「供述」,顯然是在難以忍受刑訊逼供的重重摺磨情況下的胡編亂謅,顯然不符合「不矛盾性」要求,顯然不符合證據的證明標准,不能作為認定三被告人私吞17萬余元的證據!

在此,我們不禁產生這樣一個難以排除的大疑問題:貪污是以非法佔有公共財產為出發點和歸宿的。若三被告人真的要共謀貪污,怎麼連這個「出發點」和「歸宿」的核心問題都不商定呢?怎麼會出現「密謀」中隻字不提的情況呢?若真的得過贓款,怎麼會出現三個人截然不同、差距甚大的說法?若真有其事,連三歲孩童也不會說錯分到幾顆糖的!

第三,對照證據體系的「閉合性」要求:

由於本案的證據矛盾重重,無法相互印證與連接,根本無法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因此,不符合證據體系的「閉合性」要求。

第四,對照證據體系的「唯一性」要求:

由於本案證據存在上述的「不印證性」、「相互矛盾性」及「不閉合性」,因此也無法得出唯一的結論,從而不具備證據體系的「唯一性」要求。

正因為本案存在如此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的客觀事實,所以兩級法院三度審理,對本案的事實和證據的認定出現了如下情況:

原一審的某某區法院認定本案:事實基本清楚,有證據證明。

原二審的某某市中院認定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重審一審的某某區法院對此避而不談,不作結論。

上述的不同情況,明白無誤地告訴人們:

原一審稱「事實基本清楚,有證據證明」的結論,只能證明原一審法院不敢下「事實清楚」的結論,故在其中加了「基本」兩字,不敢下「證據確實充分」的結論,故只得寫成「有證據證明」,而這種結論是完全不符《刑訴法》第162條規定的定罪的法定要求的!

原二審法院就是根據本案事實,對照《刑訴法》第162條規定的法定要求,客觀、公正地作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結論的!

重審一審法院在某某中院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後,應該更清楚地看到本案在事實和證據上存在的嚴重問題,故而避而不談,不作結論,這也是判決書中少見的!是執法極不負責任的表現!

(三)童某某的行為,不符貪污罪的構成要件

1.與本罪的客觀方面要件不符。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侵佔、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本案的指控和兩次一審判決均認定:2003年8月,被告人童某某、施某某、鄭某某經密謀(或稱共謀),採用隱瞞事實、虛報冒領的手段非法佔有公款17餘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該認定被告人的構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隱瞞事實、虛報冒領」,非法佔有,也就是表現為「騙取」的行為特徵。其實,根據本案的全部證據,根本不能證明被告人的行為符合上述特徵。

第一,綜觀本案證據,不僅不能證明「隱瞞事實」,恰恰只能證明三被告人的行為是公開的:

①商量是正常公開的商量。

其一,從身份看,是正常的公開的:參加會議的童某某是當時的孝順鎮黨委副書記,施某某是分管鎮西開發區的主要領導人,鄭某某是拆遷涉及村的村委主任又是拆遷已受影響的人,這三人商量是正常的、公開的。

其二,從商量的內容看,均為涉及拆遷事宜,亦屬正常的、公開的。

其三,從地點看,在辦公室,且門是開著的,送茶的同志可以隨時進出,且送茶的同志還稱聽到其中幾句,這都證明是正常的、公開的!

因此,本案證據證明不了非法的「密謀」(或共謀)。

②列「清單」和附「清單」是正常、公開商量的公開「延伸」行為。

其一,「清單」給鄭某某的170935元已單列為一條(第11條),並單列了A.一層廠房(東)600m2×200元,計120000元;B.廠房基礎(西)600m2×60元,計36000元;C.圍牆166米×90元,計14935元等三項細目,標明得如此詳細,是特殊青苗等無法混同的,亦是與其他人的廠房無法混同的,給鄭某某就是給鄭某某的,這也足以證明是正常的、公開的。

其二,有書證(領款憑證)證明:施某某在該憑證背書了:「附清單,請審批」字樣;該書證的正面有徐雙弟的批示:「同意付款」的字樣。而施某某的供述當時是附了「清單復印件」的(見原二審庭審筆錄),而張某某、徐雙弟等人的證言稱:沒有看到清單,事實上所謂附的是《報告》而不是清單。

面對這針鋒相對的兩組證據,孰真孰假,應當是一目瞭然的:

A.法定的證據效力:書證高於言證。控方和某某區法院憑什麼以張某某、徐雙弟等人的言證否定書證。

B.控方稱三被告搞「清單」是為了作為將來應付檢查之用,此是無據的推測,而推測是不能作為證據的!

C.本案的「清單」問題,推不出「只附報告不附清單」的結論:

首先,施某某在財務憑證上背書了「附清單,請審批」字樣,這是無法否定的鐵的事實。

其次,對此筆款有五個審批環節,徐雙弟等人作為審批的人員,又不是文盲,不認得「附清單」三個字,如果附的是《報告》而不是「清單」,在審核批准過程中,不可能不發現,定會要求將《報告》更換成「清單」,「附清單」三個字是對審批款項用途的特殊而重要說明,不可能沒有看到和不要求更換的情況,因此,有「附清單」三個字,應推定為附有清單(注意:這還有同一天兩張發票,另一張148萬元的憑證,施某某也背書「附結算清單」,而實際也附了清單,可間接證明本案財務憑證上當時也確實附了清單的),這是正常的合理推定。

再次,既然財務憑證背後有「附清單」字樣,爾後不見了清單,這不能反推當時沒有附清單。因為,這無法排除所附清單的復印件的兩種去向的可能:一是遺失的可能,二是故意被抽掉的可能。更何況,童某某和施某某均稱:其後在財務資料中還看到過清單的復印件,故前述兩種可能更無法排除。

我們上述推定是合法的無罪推定。而控方認為「沒有附清單」和清單是為了應付將來檢查之用的說法,既違反「書證效力高於言證效力」的證據規則,又是違法的「有罪推定」的結果,而「有罪推定」是法律所禁止的!因此,控方想用「沒有附清單」來證明三被告人「隱瞞事實」的結論,是完全站不住腳的!

③鄭某某領錢是公開的。雖然鄭某某沒有給村會計憑證,但不能據此認為鄭某某領錢是隱蔽的。請看事實:

其一,出納方金銀知道領了這筆錢;其二,村副支書傅某某和村民知道鄭某某領了這筆錢。傅某某的證言,詳細地證明了他曾多次去鎮里要求解決特殊青苗款的問題,後知道鄭某某領了這筆錢,並向鎮里反映過。

上述足證鄭某某領這筆錢是公開的,假如鄭某某真的是與童某某、施某某合夥貪污的,敢這么公開領款嗎?顯然不能。我們這個推定是合法的「無罪推定」,而控方抓住鄭某某收款不出具憑證就推定其「隱瞞事實」(注意:事實上,鄭某某收款不出具憑證的行為,絕不能掩蓋前述他公開領款的行為和方金銀、傅某某知道他領了這筆廠房拆遷款的事實!),構成貪污,又是使用違法的「有罪推定」的結果!

綜上可見,本案三被告人對鄭某某的拆遷補償款從商量、審批(附清單)、領取(鄭某某這17餘萬元)的三個根本環節上都是正常的、公開的,根本不存在控方指控的「隱瞞事實」的情形,絕不能以言證否定書證,以點(鄭某某無收款憑證)代面,管中窺豹,作有罪推定!

第二,綜觀本案證據,不能證明「虛報冒領」的事實:

①本案不存在「虛報」問題:

什麼叫「虛報」?沒有事實而虛構事實為虛報。

但本案根本不存在此情況!

其一,鄭某某廠的圍牆已被拆了20米,客觀存在;其二,鄭某某的12間廠房被「叫停」(叫其停建),客觀存在;其三,張某某也承認這「叫停」是他通知的(「我發現鄭某某的廠房在施工……我就叫童某某通知鄭某某停建」);其四,「叫停」原因(因按規劃要拆遷部分)和其後因下水道問題而暫不拆遷的原因,均是鎮里引起,顯然應給予補償,這也是客觀存在;其五,鎮委張某某書記以鄭某某廠在拆遷紅線之內,要求童某某通知鄭某某停建廠房,證明鄭某某廠部分在拆遷范圍內,客觀存在;其六,從道路實際情況看,第一期30米的工程已完畢,但新路要與老路對接,必須拓寬,拆遷鄭某某廠房只是時間問題,這亦是客觀存在。

這些客觀存在充分證明本案給鄭某某的錢,不是「虛報」!

至於這筆錢先付(拆遷前付)後付(拆遷後付)、多付少付(可以按實際結算,可以多還少補),均與「虛報」無涉,更與貪污無涉!

至於控方和金東法院稱:經測繪,這筆錢還不到賠償給鄭某某廠預計損失的一半。他們均想以此來證明「虛報」的事實。對此,我只能掩口葫蘆,控方和金東法院怎麼能將「部分拆除」和「全部拆除」混為一談呢?憑此一點,就能反證錯控錯判!三被告人根據規劃拆除的部分預計付款,不把按規劃不拆除的部分廠房的損失計算在內,這更證明了三被告人的實事求是的態度和行為,控方和金東法院怎麼將三被告人的實事求是的行為作為「虛報」的依據呢?!這真是南轅北轍!如此辦案,焉能不謬?!

至於所謂鄭某某在拆遷時可以再領一筆補款問題,第一,鄭某某領款是公開的,絕對不可能再領;第二,即使可「再領」,也僅僅是一種推測,不能作為定案證據。

②本案不存在「冒領」問題:

什麼叫「冒領」?領取非屬於自己的錢物,叫「冒領」。本案根『本不存在這種情況。

「清單」雖未標明鄭某某的廠房,但已標明「廠房圍牆拆除拓寬」(這里少了「道路」兩字),並且列明了三條細目,且是因道路延伸與拓寬被拆除了20米圍牆和「叫停」(令其停建)的事實。出現上述這種情況,只有鄭某某一家廠,這是絕對「排他」的,不可能產生其他廠的誤認,確指就是鄭某某的廠,因此鄭某某領的是他的廠的拆遷費(包括預支的),鄭某某不是領別人廠的拆遷費,因此,從內容看,從領款人的身份看,都不存在「冒領」問題。

第三,關於「贓」問題。控方稱:到鄭某某領出款時,貪污罪已經構成。還稱:贓款去向問題不影響貪污罪的構成。

我們亦可以坦言,憑上述「虛報」、「冒領」不存在,貪污罪就不能成立了。但我們還是要剖析「贓」問題,以進一步證明指控「貪污」,子虛烏有!

①「贓」,是行為人意圖非法佔有的目的物,是行為人的出發點和歸宿,將其與定罪割裂開來,顯然不當。因為,不以得「贓」為目的,談何非法佔有的故意,談何構成貪污罪?!

②本案在「贓」的問題上,存在許多足以影響定案的問題:

其一,假如三被告人真的有共謀貪污的商量,那麼為什麼不商量「分贓」的問題?!

其二,假如三被告人真的有共謀貪污問題,為什麼會出現一手轉一手的隨意給予,且三被告人被刑訊逼供的供詞中會出現供述的得贓額有三種說法,且三人在解除刑訊詞逼供後都作出相反的辯解?!

其三,假如三被告人真的得了款,為什麼經查實,被刑訊逼供供述的贓款去向均一一被事實所否定?!

對這一個個問號,在控方至今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作出否定的情況下,只能認定本案三被告人根本沒有實施共同貪污的行為12.與本案的主觀要件不符。

在被刑訊逼供的供述中,童某某雖然說:「因為當時我和施某某買地資金都很緊張,缺錢用,所以想利用這種方法套取公款。」又說:「其實不是我買的,是我姐姐要買地,資金很緊張,我才會這樣做的。」(2005年3月23日訊問筆錄P6第6—7行)童某某在2005年3月31日被訊:「你們套取這17萬元左右錢時,你是怎麼想的?」童答:「心裡想把這筆17萬元左右錢套取來買土地的,當時大家都想如果出事情就說鄭某某廠拆遷賠償款,不出事就我們拿來用了,說到底我們都想占為己有的。」

但這些供述已被如下事實否定:

第一,童某某稱「為姐姐買地缺錢而套錢」之說,已被事實而否定,這樣,童某某供述產生「套錢」想法的基礎沒有了,因此此說法已成為「空中樓閣」,不足以憑,何況此證系刑訊逼供非法取得,更應排除!

第二,2005年3月31日童某某被訊,童為了能獲取「取保候審」仍不敢向控方人員「翻供」,即便如此,將童此話一分析照樣立不住腳:

其一,童某某稱「為姐姐買地缺錢而套錢」之說,已被查明的事實而否定。

其二,按童說「如果出事了就說鄭某某廠房拆遷賠償款,不出事就我們拿來用了,說到底我們都想占為己有的」。或許,控方認為拿到這樣的證據就是證明被告人的主觀故意的「鐵證」了。其實,即便童某某當時屈招,亦恰恰只能證明被告人「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不存在。

為什麼?從童某某這句話存在「兩種性」的矛盾,就不能證明其「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因為,第一種情況「出事了」,而鄭某某已公開領錢,是絕對無法再領到補償款的,且從童這話中也不存在鄭可以領兩筆錢的想法,因此,就必須將這筆錢給鄭某某,這樣,童與施就不存在佔有這筆錢的問題了。既然存在兩種可能性,怎麼又能得出「說到底我們都想占為己有」的結論呢?!

其三,鄭某某其後供述:我沒有把錢給童某某和施某某,更反證了童某某當時關於「主觀故意」的供述是虛假的!

綜上所述,童某某亦不具備構成貪污罪的主觀方面要件,故而童某某不構成本罪!

審理判決

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公訴機關指控的貪污部分事實基本清楚,有證據證實,認為被告人童某某、施某某在分別擔任孝順鎮黨委書記、孝順鎮鎮西開發辦主任期間,利用分管及主管孝順鎮鎮西開發辦的職務之便,夥同被告人鄭某某,經共謀採用隱瞞事實、虛報冒領的手段非法佔用公款,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判處被告人童某某和施某某有期徒刑十年,鄭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後因原審認定三被告共同貪污公款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同時原審還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浙江省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發回重審後,某某區法院判決結果和被撤銷的原審判決一樣。之後,被告人上訴至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撤銷了浙江省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法院部分判決,並改判被告人童某某、施某某和鄭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其中被告人童某某和被告人施某某免予刑事處罰,被告人鄭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經典評析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從主體而言,童某某、施某某兩人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鄭某某雖然不具有典型的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但如果在上述二人構成貪污罪的前提下,亦有構成共同犯罪的可能。從客觀方面和主觀方面而言,證據卻不確實充分,並不能認定他們故意騙取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第一,童某某等人的行為並不符合「騙取」的行為特徵。騙取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採用合法的形式,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本案中,行為人在支付款項的事上是經過匯報的,並沒有隱瞞,也存在客觀真實的事由來支付該款項,童某某三人的行為既沒有虛構事實,也沒有隱瞞真相,因而不符合該特徵,不存在「騙取」的行為。第二,款項的去向也影響貪污犯罪的構成。在貪污罪中,贓款的去向是證明犯罪構成要件的證據,缺少了它就無法排除其他合理的懷疑,就無法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在本案中,三人對所得贓款的數額供述不一致,贓款去向也被證據所否定,去向不明,並沒有被查清,從而也無法證明什麼,這些不明直接影響了這三人犯罪行為的成立。第三,本案的證據材料並沒有達到法律要求的證明標准。本案中,辦案人員存在刑訊逼供,公訴人員長時間地使用械具進行訊問,所以在關押期間童某某等三人所作的供述並不能採信,根據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應當予以排除。且本案中的證據也不能相互印證、相互支撐、相互說明,中間的矛盾也無法解釋和排除。所以童某某等三人的行為並不符合貪污罪的構成要件,不能構成貪污罪。

❺ 佳木斯連環殺童案件回顧:兇手獄中被強暴,出獄後殘殺兒童,後來怎樣

導語:

2004年底到2006年2月28日,黑龍江省佳木斯市發生了一起特大連環虐殺兒童案件,據警方調查共有6名兒童被害,但是像不知名的流浪兒失蹤就不知道是不是同一兇手所為。受害兒童都是在網吧被兇手引誘到家裡侵犯後殺害的,2006年7月14日,當地法院判處兇手宮潤伯死刑,2006年12月31日,宮潤伯被執行槍決。

說在最後:

這件案件提醒我們不要輕易相信別人,要隨時保護好自己。

❻ 《童區寄傳》的全文解釋。

白話譯文

柳先生說:越地的人寡恩薄情,無論生男生女,都把他們當作貨物一般看待。孩子七八歲以後,父母就為貪圖錢財而把他們賣掉。如獲得的錢財還不能滿足他們的貪欲,便去偷他人的子女。漢族官吏則利用這種惡習為自己謀利,只要能得到僮僕,他們就放縱而不加追究。

因此,越地人口減少,很少有人能逃脫作僮僕的悲慘命運。只有區寄,以十一歲的小小年紀卻戰勝了綁架他的強盜,這也算夠奇特的了。桂州都督從事杜周士對我講了這件事。兒童區寄,是郴州地區打柴放牛的孩子。

一天,他正一邊放牛一邊打柴,有兩個蠻橫的強盜把他綁架了,反背著手捆起來,用布蒙住他的嘴,離開本鄉四十多里地,想到集市上把他賣掉。區寄裝著小孩兒似的哭哭啼啼,害怕得發抖,做出一幅孩子常有的膽小的樣子。

強盜並不把他放在心上,相對喝酒,喝醉了。其中一個強盜離開前去集市談買賣孩子的生意,另一個躺下來,把刀插在路上。區寄暗暗看他睡著了,就把捆綁自己的繩子靠在刀刃上,用力地上下磨動,繩子斷了;便拿起刀殺死了那個強盜。

區寄逃出去沒多遠,那個上集市談買賣的強盜回來了,抓住區寄,非常驚恐,打算要殺掉他。區寄急忙說:「做兩個主人的奴僕,哪裡比得上做一個主人的奴僕呢?他不好好待我,主子你果真能保全我的性命並好好待我,無論怎麼樣都可以。」強盜盤算了很久,心想:「與其殺死這個奴僕,哪裡比得上把他賣掉呢?

與其賣掉他後兩個人分錢,哪裡比得上我一個人獨吞呢?幸虧殺掉了他,好極了!」隨即埋藏了那個強盜的屍體,帶著區寄到集市中窩藏強盜的主人那裡。他越發把區寄捆綁得結實。到了半夜,區寄自己轉過身來,把捆綁的繩子就著爐火燒斷了,雖然燒傷了手也不怕;又拿過刀來殺掉了做買賣的強盜。然後大聲呼喊,整個集市都驚動了。

區寄說:「我是姓區人家的孩子,不該做奴僕。兩個強盜綁架了我,幸好我把他們都殺了,我願把這件事報告官府。」集鎮的差吏把這件事報告了州官。州官又報告給府官。鄉里干搶劫勾當的強盜,都斜著眼睛不敢正視區寄,沒有哪一個敢經過他的家門,都說:「這個孩子比秦武陽小兩歲,卻殺死了兩個強賊,怎麼可以靠近他呢?」

(6)河西童小說案中安在線閱讀擴展閱讀

《童區寄傳》是一篇獨創性的傳記文學作品。封建時代的文人,一般只為有產階級的代表人物立傳。柳宗元的這篇「傳」,卻一反常態,是為一個孤苦伶仃的窮孩子寫的。

作者在開頭一段類似「引言」的文字中說:越地有一種綁架小兒和成人使他們成為奴隸的惡俗,漢族官員利用這種惡習從中牟取好處,只要能得到僮僕,就聽之任之,不聞不問。這已經成了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嚴重到什麼程度,當地人口減少,弱小的人很少有人逃脫被劫持的悲慘命運。只有區寄這個十一歲的小孩反抗綁架的強盜並取得勝利,難怪作者極其贊賞並為他立傳了。

傳文本身的第一段,只用「童寄者,郴州蕘木兒也,行牧且蕘」十三個字敘述了主人公的姓名、年齡、籍貫和身份,敘述這一些,本是古文中紀傳體的老套子;但這十三個字,卻具有豐富的信息內涵,不能看做老套子。

從引言中可以看出,作者打算寫童區寄的奇,現實生活中的奇,常常植根於平凡之中的。區寄是個每天放牧和打柴的窮孩子,有什麼奇呢?但是正是這一點,為此後的情節的開展和人物性格的刻畫埋下了根子。因為正是「行牧且蕘」的艱苦生活鍛煉了他的性格,也因為經常出沒荒野,成為暴徒的綁架的對象。

第二大段,包括兩個小段,寫區寄的被劫、反抗及其勝利,是全文的主體。

緊接上段,先寫區寄一邊放牧一邊打柴時,被「二豪賊劫持」。賊既豪強,又是兩個,雙方的對比力量極其懸殊而採用的手段又兇狠毒辣,把他的雙手反綁到背後捆綁起來,用布堵住他的嘴,帶到四十多里的集市上去賣。看來這個十一歲的孩子難逃魔掌了。

幾個簡短的句子,寫得驚心動魄,讀者不能不為主人公捏一把汗。然而在這驚險時刻,區寄顯示了他的智慧,他在強敵面前,裝出恐栗的樣子,像一般小孩子遇到危險是那樣哭哭啼啼,有意識的使敵人放鬆警惕。敵人果然麻痹大意了,滿以為勝算在握,兩人開懷暢飲以後,一個去集市上談交易,一個醉醺醺的拔刀插在路上,睡著了。區寄抓住時機,把捆手的繩子靠在刀刃上,磨斷捆繩,「取刃殺之」。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區寄逃離不遠,被從集市上回來的豪賊抓住了,眼看這下小命難逃。然而區寄這個孩子真不簡單!他根據敵人唯利是圖的特點,揭穿了二賊之間基於利害關系產生的矛盾,使得那個利慾熏心的賊子因區寄殺了他的同伴,自己得以獨吞利益而額手稱慶,從而放下了屠刀。不過這一會,他對區寄嚴加防範,捆綁得更結實,區寄的處境比上一次更困難。而處境愈困難,愈能表現區寄「奇」的一面。

半夜時分,區寄轉動身體,靠近爐火,將綁手的繩子燒斷,就連手燒傷了也不怕,又取刀殺了強盜。殺死第二個強盜以後,他不像上一會那樣逃跑了,而是大聲呼叫,驚動了趕集的眾人,對他們陳述經過,並且要求他們向官府報告。當然這是為自己的安全著想,也希望引起官府的重視。而這,在行文上又反跌出下一段。

這一大段,作者用異常精煉、生動的語言,活靈活現的寫出劫持和反劫持斗爭的曲折復雜及其結局,從而表現了區寄驚人的沉著、機智、勇敢和在強敵面前敢於斗爭善於斗爭的優秀品質,揭示了強盜殘酷、貪婪的惡行和貌似強大,實質虛弱的特點。

最後一段,寫區寄斗爭勝利的社會影響,分兩層。第一層,從官府方面著筆,管市場的小吏把這件事報告給州官,州官又報告給上級官府,層層上報,直鬧到最高級的地方行政長官見桂州刺史顏證那裡,足見此案已經轟動一時,官府長官召見了區寄,想不到竟是一個年幼老實的孩子。刺史顏證對這孩子感到驚奇,想留他做一名小吏,用今天的話來說,破格提拔他為公務員,「不肯」,這在刺史眼中,更是奇上加奇。於是就用「與衣裳,吏護之還鄉」。

第二層,從綁架者方面落墨,區寄斗爭的勝利給那些綁架者以沉重的打擊,並對此望而生畏,「側目莫敢過其門」。從此不敢再觸犯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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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情說案》是一部由葉紫所著偵探小說,2017年江蘇鳳凰文藝出版社出版發行。

❽ 江西連環殺童案背後,究竟是誰

案發那天一大早,宋立生和妻子到鄰鎮走親戚去了。8點多鍾,小嘉平獨自一人離開家去學校上興趣班,剛出家門就看到隔壁強強在門口玩溜溜球,嘉平便湊過去跟強強一起玩。結果兩人吵起來了,強強吵不贏大哭。葉花香見兒子又被嘉平欺負哭了,不問青紅皂白就把嘉平拉進了自家,雙手狠狠地掐住了他的脖子。不一會兒,嘉平就不再掙扎。見嘉平死了,葉花香感到害怕,把嘉平的屍體藏到了柴房角落。

當天下午,宋立生夫妻回來怎麼都找不到兒子。學校老師說,嘉平根本就沒有來上課。鎮里得知消息的鄉親出動幾十人幫忙尋找,就連附近的鐵路沿線都找了,可直到天黑還是沒有孩子的蹤影。大家都認為,孩子一定是被人販子拐走了,只好放棄,讓宋立生明天報警。宋立生和楊巧英簡直崩潰了,他們怎麼可能想到,心愛的兒子早已陰陽兩隔,屍體就藏在近在咫尺的隔壁鄰居葉花香家中。

見眾人興師動眾到處尋找嘉平,葉花香十分害怕,心想必須盡快把屍體處理掉,可她個頭矮小,根本搬不動,便哀求舒忠祥幫忙。舒忠祥又恨又怕,不知如何是好。他想勸妻子自首,可是那樣妻子就會被抓走判刑,這個家怎麼辦?兩個孩子還那麼小,誰來照顧?幾番掙扎後,為了保全這個完整的家,舒忠祥做出了一個令他悔恨終生的錯誤決定:幫妻子拋屍!

此時已是晚上9點多鍾,葉花香假裝安慰楊巧英,壯著膽子來到宋立生家打探情況。聽楊巧英說孩子可能是被人販子拐走了,宋立生剛去派出所報案,葉花香趕緊回家告訴丈夫。見巷子里漆黑一片,他扛起嘉平的遺體,趁著夜色,將屍體扛到150米外的鐵路邊,拋到了鐵軌上,然後驚慌失措地回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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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生還》([英] 阿加莎·克里斯蒂)電子書網盤下載免費在線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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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碼:av2t

書名:無人生還

作者:[英] 阿加莎·克里斯蒂

譯者:夏陽

豆瓣評分:8.6

出版社:新星出版社

出版年份:2013-7

頁數:237

內容簡介:

十個素不相識、身份各異的人受邀前往德文郡海岸邊一座孤島上的豪宅。客人到齊後,主人卻沒有出現。

當晚,一個神秘的聲音發出指控,分別說出每個人心中罪惡的秘密。接著,一位客人離奇死亡。暴風雨讓小島與世隔絕,《十個小士兵》——這首古老的童謠成了死亡咒語。如同歌謠中預言 的,客人一個接一個死去……殺人游戲結束後,竟無一人生還!

作者簡介:

無可爭議的偵探小說女王,偵探文學史上最偉大的作家之一。

阿加莎•克里斯蒂原名為阿加莎•瑪麗•克拉麗莎•米勒,一八九○年九月十五日生於英國德文郡托基的阿什菲爾德宅邸。她幾乎沒有接受過正規的教育,但酷愛閱讀,尤其痴迷於歇洛克•福爾摩斯的故事。

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阿加莎•克里斯蒂成了一名志願者。戰爭結束後,她創作了自己的第一部偵探小說《斯泰爾斯庄園奇案》。幾經周折,作品於一九二○正式出版,由此開啟了克里斯蒂輝煌的創作生涯。一九二六年,《羅傑疑案》由哈珀柯林斯出版公司出版。這部作品一舉奠定了阿加莎•克里斯蒂在偵探文學領域不可撼動的地位。之後,她又陸續出版了《東方快車謀殺案》、《ABC 謀殺案》、《尼羅河上的慘案》、《無人生還》、《陽光下的罪惡》等膾炙人口的作品。時至今日,這些作品依然是世界偵探文學寶庫里最寶貴的財富。根據她的小說改編而成的舞台劇《捕鼠器》,已經成為世界上公演場次最多的劇目;而在影視改編方面,《東方快車謀殺案》為英格麗•褒曼斬獲奧斯卡大獎,《尼羅河上的慘案》更是成為了幾代人心目中的經典。

阿加莎•克里斯蒂的創作生涯持續了五十餘年,總共創作了八十部偵探小說。她的作品暢銷全世界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累計銷量已經突破二十億冊。她創造的小鬍子偵探波洛和老處女偵探馬普爾小姐為讀者津津樂道。阿加莎•克里斯蒂是柯南•道爾之後最偉大的偵探小說作家,是偵探文學黃金時代的開創者和集大成者。一九七一年,英國女王授予克里斯蒂爵士稱號,以表彰其不朽的貢獻。

一九七六年一月十二日,阿加莎•克里斯蒂逝世於英國牛津郡沃靈福德家中,被安葬於牛津郡的聖瑪麗教堂墓園,享年八十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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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樁事先張揚的兇殺案》([哥倫比亞] 加西亞·馬爾克斯)電子書網盤下載免費在線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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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碼: bdn2

書名:一樁事先張揚的兇殺案

作者:[哥倫比亞] 加西亞·馬爾克斯

譯者:魏然

豆瓣評分:8.7

出版社:南海出版公司

出版年份:2013-6

頁數:144

內容簡介:

★馬爾克斯自認為掌控得最好的作品。

★這是一個殘忍的犯罪故事,一部極具張力的小說,為此我寫了三十年。——加西亞•馬爾克斯

★它綜合了我以往所有作品的元素,我希望寫的東西百分之百、准確無誤地達到了。——加西亞•馬爾克斯

「兇手千方百計找人阻止他們行凶,得到的卻是所有人的漠視、旁觀。」

1951年,加西亞•馬爾克斯的一個朋友在全鎮人面前慘遭殺害。「我如此急切地想要講述這樁案件,也許是它最終確定了我的作家生涯。」

1981年,經過30年的調查和思考,馬爾克斯終於找到這出悲劇的關鍵。

此時的馬爾克斯,為抗議獨裁統治,已經進行了5年文學罷工。然而為完成這一作品,他打破誓言,寫下了這部觸目驚心的悲劇——《一樁事先張揚的兇殺案》。

次年,馬爾克斯榮獲諾貝爾文學獎。

作者簡介:

作者:(哥倫比亞)加西亞•馬爾克斯 譯者:魏然

加西亞•馬爾克斯(Gabriel García Márquez)1927年出生於哥倫比亞馬格達萊納海濱小鎮阿拉卡塔卡。童年與外祖父母一起生活。1936年隨父母遷居蘇克雷。1947年考入波哥大國立大學。1948年因內戰輟學,進入報界。五十年代開始出版文學作品。六十年代初移居墨西哥。1967年《百年孤獨》問世。1981年出版《一樁事先張揚的兇殺案》。1982年獲諾貝爾文學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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