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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说里出现名字侵权

发布时间: 2022-04-21 19:32:10

『壹』 写小说时出现真实大学名称算侵权吗

写小说出现真是的大学校名这个不算是侵权的,因为很多小说就是在事实的基础上去构建语言的!所以说出现真实的名字不算是侵权!

『贰』 因为很喜欢某小说里的主角名字,所以取了同样的名字,但是姓氏不同,算不算侵权

1、
小说中的人名基本为虚构的,它也不能代表整个作品,所以,使用它应当不存在侵犯著作权的问题。

2、参考一下侵犯著作权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叁』 小说撞名了会被告侵权吗

侵权分的很细 字体都有可能被侵权的,其实个人认为不算侵权,就好比我们名字重复了,是不是全侵权呢, 但是我估计没上热门没什么问题。

『肆』 如果我写本小说,里面涉及现实中的人名,名称,算不算侵权

这个问题我早已回答过了,如果只是姓名相同绝对不是侵权,现在那么多的小说,书里面人物的名字,现实中就没有么?关键是名字可以用,但是你不能写人家的事,比如,你写张三,然后你还就写现实中张三的事,这就构成侵权了。楼上的,你告诉我怎么算侵权,我的真实的名字在海岩的小说里出现了,我就能去告海岩侵权么?那本书来着?忘了?

『伍』 在小说里无意写到别人真名的算不算侵权

“姓名使用权是一种专有的使用权,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别人的姓名。在现实中有重名的现象,并不是侵权行为。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数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在这样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当行使权利,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具体情况如果你小说里仅仅是名字相同,就不属于侵犯他人姓名权;如果小说里的角色不仅名字相同,周围发生的事情一样或针对性的映射,就触犯了他人的姓名权。但实际上现在有好多网络小说都触犯了他人的姓名权,但很多人都没有意识到或认为不值当去起诉。

『陆』 小说重名算不上侵权

不算,是按照内容算得。
著作权法所称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著作权法规定的义务,侵害他人依著作权法享有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如果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是直接基于违反合同义务发生的,这种行为通常仅视为违约行为,而由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害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而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法规定具有某种特定资格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也就规定了一切他人相对的不得加以妨害的义务。违反这些义务,就违反了法律。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没有规定他人相对的义务,也就不发生违法行为。例如,使用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或材料,进行法律不要求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使用,实施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控制范围之外的行为,均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侵权行为。
二、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是指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害。损害是违法行为的客观后果。如果某一行为正在计划当中,尚未造成损害事实,就不构成侵权行为。例如,出版社擅自将作者的一部书稿取走,准备出版,但由于某些主观上的原因最终没有出版,因而不构成侵权行为。但如果已经出版,即使一本书也未卖出,也应认为构成侵权。
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实施某一行为是造成损害事实这一结果的原因。例如,某乙基于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写成另一篇文章,擅自交一家报社刊登,某乙这一行为引起损害事实,因而具备侵权行为的一个条件。如果某乙仅为练笔,基于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写成另一篇文章,并不打算发表,而被热心的某丙见到后,擅自推荐给报社刊登出来,应该认为某丙的行为和造成甲的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至于某乙仅为练笔的改写,应属于合理使用范围,与损害事实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四、实施行为的人有过错,或虽无过错,但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行为时明知行为的损害后果,或者应当预见到而没有预见到,或已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例如,某出版社明知某一作品有著作权,或者没有确切根据地以为它没有著作权,而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就出版了该作品,这种故意或者过失就是过错,因而具备侵权行为的一个条件。如果某出版社在不知情和作者乙进行担保的情况下出版作者乙的作品,而后有作者甲提出作者乙的作品是侵权产物后,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并调查核实,出版社就没有过错,通常仅由作者乙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出版社没有停止出版,在作者乙的作品确是侵权产物情况下,出版社就有过错,因而与作者乙作为共同侵权行为人负连带赔偿责任。此外,如果法律明确规定行为人即使无过失,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行为人实施的也是侵权行为。

『柒』 写小说的时候,随便取的名字万一与现实中的每一个人的名字相同,算不算侵权还有,小说可以用真事么

小说里面的名字与现实中的名字相同的话,当然不算侵权,全世界那么多的人,名字相同的也很多,电视剧中有些人物的名字也有可能是跟我们现实中的人名一样,所以不算侵权滴。
你说的真实故事当然可以写小说呀,有很多小说都是现实中发生的,比如说自己的经历,别人的经历。都可以拿来当小说写出来与大家分享。

希望能帮到你。

『捌』 小说中人物名称与现实中人物重名 侵权吗

在文学或艺术作品中出现的名字与现实生活的人物相同,而人物特征(比如性别、年龄、居住地、职务职业)不相同,一般是不构成侵权行为的。因为汉字的组合要素存在相应性与相同性,所以现实生活中同名很多,各自都有姓名选择权,而一般公民的姓名具有专属权,但还不具备具有排它性的专属权特征。如果作者有意扁低、抵诲、攻击现实生活中的某一个人而用文学作品作为实现介体,则涉嫌了侵权。

侵犯姓名权是指侵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从法律上来讲,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当然,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比如说笔名、艺名等等。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姓名侵权的表现形式: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盗用B的姓名,向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

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

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在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

姓名权的法律特征

第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

第二,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

第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享有姓名权的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

『玖』 使用他人小说里的诗句和人名算是侵权吗

不算侵权,但这种行为要看具体情况。
如果是杨冶、路非这种大路货名字,没有关系。
但如果人家的小说有名,名字也很有特色,一看就知道是他小说里,你非要“借用”,被人发现了就不太好了。最好自己想名字。
至于诗句,只要不是作者自己写的诗句,其他古人的诗句都可以用上去。难道你以前写作文用的这些诗句算侵权吗

『拾』 小说中的人名受版权保护吗

版权保护,又称著作权,最终目的不是“如何防止使用”,而是“如何控制使用”,版权法的实质是一种控制作品使用的机制。中国因特网版权保护的关键是在促进网络发展和保护著作权人利益间寻求平衡,当务之急是尽快完善这方面的立法。

小说:以刻画人物形象为中心,通过完整的故事情节和环境描写来反映社会生活的文学体裁。

这里要明确的是,版权保护一般针对的是单独的作品,小说本身符合这一条件,受版权保护,但“小说中的人名”往往不能单独构成作品,也就无法受到版权保护。

从作品角度分析:著作权法上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所以作品要求原创性、可复制性和智力成果三个要求。金庸小说的人名,是小说中的人物名称,属于小说的组成部分之一,单独而言,历史上的真实人物,如《射雕英雄传》里的成吉思汗,《神雕侠侣》里的丘处机等人名,由于不符合原创性要求,故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小说单独虚构的人物名称,如《笑傲江湖》里的东方不败,《雪山飞狐》里的胡一刀等人名,凝结了一定智力成果,但由于金庸小说几乎风靡全球华人圈,东方不败、岳不群等人名已经深深植入社会文化,将其作为版权保护将不利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可以将其归属于社会公共知识领域,单独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范畴。

退一步来说,就算“小说的人名”能够单独构成作品,网络游戏中使用后是否构成侵权要分两种情况。

原因很简单,一般认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作品的,即构成侵权。而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具体到网络游戏使用“金庸小说的人名”问题,网络游戏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和金庸小说的人名本身并无直接联系,网络游戏开发商不可能仅仅通过金庸小说的人名直接演绎出网络游戏,如果未涉及金庸小说原著的情节结构、经典台词、人物角色关系等小说原著的原创性内容,一般不认为侵犯了金庸小说原著的著作权,否则,即涉及金庸小说原著作品的从文字作品到计算机软件作品的演绎、改变、修改问题,与仅使用“金庸小说的人名”属于两个问题。显然,仅使用“金庸小说的人名”难以构成侵权,而涉及作品的演绎、改变、修改,则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大。

简而言之,无论是从作品本身角度,还是分属领域来说,“小说中的人名”很难被判定属于版权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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