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金庸小说人物名字犯法吗
❶ 请问把别的小说的人物搬到自己小说里算侵权么
如果只是你同学小说 提到了金庸小说的几个人物和门派 并不算侵权
这事根本不用担心,现在很多A类签约的网游类题材都有涉及金庸小说的副本任务什么的
再者金庸(或者古龙)会在意这些吗,当初有人翻拍他的小说,也只是象征性的收了一元而已
你同学小说应该是在网上发的吧,这种“引用”相当的多
如果这些大师要告你们侵权,那网络上泛滥的小说则么办
需要注意的是在纵横中文网上同人小说作者也是有钱拿的
像 金庸升级系统 诛仙之剑行天下 笑傲之嵩山冰火 等等都是月票或红票的前几名
所以不要担心,放心的写吧
令希望小说圆满成功,为广大书友造福
❷ 写小说用之前出现过得武功和武器名算侵权吗 比如武功:打狗棍法 降龙十八掌 。。。
严格算起来是属于侵权
但是这种没有谁会去追究的
毕竟都知道
❸ 用别人小说中的虚拟名字算不算侵权
这应该不算
现在LZ应该知道有很多同人文吧?
这篇一看就知道是同人文
这样的文章不算侵权
也不可能算
毕竟有很多人都在写同人啊~
(同人,就是指小说中的人物,是借用了某部作品里的人物来写,情节也许会有大的变动,也许仅只是类似于自己对那个故事接下来的遐想。)
❹ 如果我写小说借用一下金庸的那些武功名字如九阴真经之类,会不会涉及到版权问题啊
不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关于这方面的具体法律。只要不是抄袭他人文章,就不触犯法律
❺ 写小说,如果里面描写的武功或者人物名字和别人的一样,构成侵权吗
写小说如果里面描写的武功和人物名字和别人一样,不构成侵权的,但故事情节如果完全一模一样那就有点了。
❻ 写小说用别人的武器名字侵权吗例如:我用了倚天屠龙记里的倚天剑名字,侵权吗
不侵权,文学作品的侵权判定还是比较复杂的,单纯使用别人作品中的名字是够不成侵权的。
❼ 写武侠小说借用金庸小说的世界,人物或招式算不算侵犯版权
不算,但容易被拿来和金庸小说做比较,反衬出该小说垃圾,得不偿失
❽ 用他人武侠小说里人物名和武功写的小说侵权吗
这样的写法一般来说就是同人文的写作吧。同人文即“同人之名以为文”,把某部甚至某些原创作品里的人物放在新环境里,加入作者自己的想法从而展现作者对于原作不同的观念。
同人文如果是私下写写进行小范围流通。不进行商业出版的话还是可以的,如果是通过商业形式进行出版的话,就可能涉及侵权了。
印象最深的就是江南的《此间的少年》,这本书主要讲述了在汴京大学,乔峰、郭靖、令狐冲等大侠们的校园故事。就是江南运用金庸武侠小说里面那些经典的人物描写的大学时代的青春故事。在出版以后,2016年10月,金庸老先生已经向江南先生提出了诉讼。武侠小说大家金庸(原名查良镛)将畅销玄幻书作家江南(原名杨治)告上法庭,起诉江南及其出版发行方著作权侵权,要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复制、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封存并销毁库存图书”并公开道歉,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虽然案件仍未有结果,这也说明这样的写作手法在进行商业出版的时候是存在一定的风险的。
❾ 使用别人著作里面的人名,写进自己的小说违法吗
当然不算违法,但你这就是同人小说了……
建议你,既然故事都不一样还是原创的好。
话说,为什么,为什么要用别的小说的名字呢……很,很好听吗……
❿ 小说中人物名称与现实中人物重名 侵权吗
在文学或艺术作品中出现的名字与现实生活的人物相同,而人物特征(比如性别、年龄、居住地、职务职业)不相同,一般是不构成侵权行为的。因为汉字的组合要素存在相应性与相同性,所以现实生活中同名很多,各自都有姓名选择权,而一般公民的姓名具有专属权,但还不具备具有排它性的专属权特征。如果作者有意扁低、抵诲、攻击现实生活中的某一个人而用文学作品作为实现介体,则涉嫌了侵权。
侵犯姓名权是指侵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从法律上来讲,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当然,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比如说笔名、艺名等等。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姓名侵权的表现形式: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盗用B的姓名,向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
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
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在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
姓名权的法律特征
第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
第二,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
第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享有姓名权的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