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小说电影版权问题
Ⅰ 关于小说网站版权的问题
事实上,网上的网站基本上都是有版权问题的。特别是以论坛形式出现的小说网站。到目前为止,小说网站只有起点,17k,晋江等寥寥数家没有大的版权问题。
很多小网站是这样做的:
他们对大网站(比如起点)拥有版权的收费小说章节进行截屏处理得到图片,然后转到自己的网站,供读者免费或者收费阅读。这就是俗称的“盗贴”。这是最最明显的侵权行为。
07年起点状告云霄阁案就是一个这样的典型案例。云霄阁败诉并赔偿。
但是事实上,由于这种小网站投资小收益大,特别是入门简单,一两个人一台服务器就可以搞定且存在大量用户。所以在网络上这种盗贴网站层出不穷。而国家根本没有实际有效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至于被盗贴者,也没有多余的时间和精力来和一般的小站纠缠。
所以在事实上,在网络小说界,形成了以起点为首的正版网站及大量依靠盗贴为生的盗贴网站对峙的局面。双方都在不停的斗争和妥协。有些盗贴会被招安,有时候甚至双方都会派人互相黑客攻击。背后的文章,实在是太多。
所以,关于你的问题。
1.肯定是有版权纠纷的。
2.作者不是不想告,而是实在是告不完,没法告,最后只好一定程度的妥协
3.双方的斗争一直在持续。诉讼,行政力量,黑客战,舆论战。无所不用其极。
ps:1.很严肃地说,如果你也想加入dt的行列,那么以后可就是俺的敌人咯。
2.如果你对这个真的有兴趣的话,可以给我信息,我私下加你,大家有空聊聊。毕竟,看你也是网络小说爱好者,保护作者收益我们才能看到好的小说啊。
3.偶要分分,谢谢~(华丽的飘走ing)
Ⅱ 网络小说如何保护版权
积极利用刑事手段,引入公权力。我国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不但规定了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并且规定了在一定情况下侵犯知识产权会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Ⅲ 网络小说版权
一、网站转载的文章是否拥有著作权
作品都享有著作权,而著作权的所有人为该作品的作者。那么,何谓“作品”?网站转载的文章属于“作品”吗?
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2条的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
所以,结论很清楚,网站上转载的文章作为纸媒体文字作品的数字化形式,是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仍为该文字作品的作者。
二、网站是否可以转载已在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或者其他网站上发表的文章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最高院解释》也规定“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根据《最高院解释》的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
换句话说,在网站上转载别人作品,在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时才是合法的:
1、著作权人或受著作权人委托的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做不得转载、摘编文章的声明;
2、支付报酬、注明出处。
否则,就是是侵权行为。
另外, 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不需要支付作者稿酬,但需要标明作者、出处等信息。现在的问题是:又有几个网站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网站转载的目的总是为了借助其他网站的文章来丰富自己网站的内容,从而吸引更多人访问,或多或少带有商业目的。
三、网站转载文章的稿费标准及发放问题
关于稿费标准问题,可参照国家版权局1999年4月发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报刊刊载作品,未与著作权人约定付酬标准的,应按每千字不低于5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至于稿费发放的问题,一般应由网站与著作权人联系以汇寄稿费;无法联系上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地址不明的,可参照《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规定,在一个月内将报酬寄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代为收转。到期不按规定寄送的,每迟付一月,加付应付报酬5%的滞付费。
四、网站是否可以禁止其他网站转载自己网站上发表的作品
见到很多网站在首页上标注版权声明:“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这种声明有效吗?网 站 是否可以禁止其他网站转载自己网站上发表的作品?
根据《最高院解释》的规定,网站间相互有转载、摘编的权利,对于网站内各篇文章的转载权,仍归原作者,只要转载、摘编的网站注明文章出处、支付作者稿费,就合法获得转载权。
禁止网站转载自己作品的权利在著作权人,因此,“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转载”的告示一般来说是无效的,除非网站得到了作者的授权委托。
Ⅳ 网络小说版权应该怎么样保护
网络小说作者应该积极运用刑事手段保护版权。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不仅规定了 侵犯知识产权 的民事责任,还规定在一定情况下侵犯知识产权将构成犯罪。根据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作权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经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视频作品、 计算机软件 等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书籍;未经录音录像制作人许可,复制发行录音录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 侵犯著作权 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 保护著作权 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Ⅳ 发表网络小说时该如何保护自己的版权
发表网络小说时该如何保护自己的版权,网络小说成为了一种新的小说撰写和发表方式。众多草根作者创作出海量的网络小说类型的文学作品。不管这些小说的质量如何,拥有大量的读者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那么发表网络小说时该如何保护自己的版权?发表网络小说发表网络小说时该如何保护自己的版权?一、积极利用刑事手段,引入公权力的介入我国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不但规定了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并且规定了在一定情况下侵犯知识产权会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二、把著作权中的网络传播权授权或者转让给文学小说网站,由文学网站进行维权。侵权行为会直接影响网站的收入,文学网站也有足够的动力去维权。现在大型文学网站一般都有专门主管知识产权的员工,相比作者更具备专业知识。三、采用集体委托的方式。集体委托,即若干个权利人共同委托一家律师事务所或者一个律师来进行维权。权利人进行维权主要的障碍是专业知识和技能不足、时间有限,本来可以委托律师来维权。但是现在中国网络作家收入并不高,而知识产权律师的律师费一般都不菲,如果单个作家委托律师往往负担较重。
Ⅵ 网络小说的版权有效期是多久
法律分析:小说的版权有效期是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在著作权的期限内,作品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著作权期限届满,就丧失著作权,该作品便进入公共领域,不再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Ⅶ 关于小说电影版权
没有买断的。
看哈利波特的拍摄就知道,虽然原作者有帮忙选角,可基本是没办法管的。
毕竟是导演来拍。
不过像金庸也威胁过不可以让谢霆锋来扮演韦小宝。。。作者可以威胁。
Ⅷ 网络小说版权分为几种
首先不知道你和网站是一个什么关系,就是说要看看,你们是不是有隶属关系,有没有可能是职务作品.如果没有隶属关系,那么先看有没有约定,没有约定,应该著作权归创作者.
对于网络上的小说,证明作者的这个东西,比较难证明.恐怕涉及到信息确认,我想是不是和网络技术有关,这点,我不太了解,说的对与不对,不能保证,比如,是不是上传你的小说,有没有相关的可以确定如IP地址相关的信息,而这个IP只单独对应你自己,或者你本身在注册的时候,身份也比较明确.
我想恐怕得用到公证.
网络小说属于文字作品的一种衍生方式,其版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属于作者,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关键在于如何界定“盗用”的性质,根据性质不同所侵犯的法律关系是不一样的。
a.如果是未经作者的授权擅自修改文章的实质性内容则构成对作者修改权甚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这要视改动的内容性质和程度而定,看有否恶意歪曲。其保护期限不受时间限制
b.如果是将已经发表在网站或论坛上的文章转载于其他的网络平台,这种行为是行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一种外在形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由作者或作者授权的人来行使。但在这种情况下,将他人已经发表在媒体上的作品转载到其他媒体上的行为属于法定许可的情形,即允许转载人不经作者同意转载作品但需向作者支付一定的费用且必须注明作者的名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期限从作品首次发表到作者死亡后50年。
c.如果是将别人的作品署上自己的名字再发表在论坛或网站上,在这种情况下,“盗用者”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作为人身权的署名权期保护期限也不受时间限制
Ⅸ 像一些电视根据网络小说改编的,这种情况要不要给这个作者版权费
肯定要给,具体给多少钱就要看两方具体去谈了,因为有版权买断和未买断之分,价格都是不一样的,比如人家现在小说写了第一部,出名了,电视剧就可以直接买断现在以及后续的所有版权,也可以买断现在的版权,也可以只是买改编权,这些的价目都是不一样的,当年的哈利波特才区区几百万就把所有版权全部买断了,结果后来火的不能再火,电影投资方赚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