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书网侵权
⑴ 听说网上把书读出来有没有版权的问题
未经许可将他人文字作品转化为语音在网上传播的行为属于侵害作品改编权的行为。
⑵ 买了书在喜马拉雅上面读,侵权吗
在不带来利益且与作者沟通不会侵权。
朗读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属于表演,一般情况下需要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就会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但《著作权法》同时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或者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所以若题者系为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或者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可以不视为侵权。
⑶ 个人录制有声小说并上传是否涉及侵权问题
现阶段不好赚钱。
有声这个市场吧,普遍认为前景广阔,但是目前生存困难。由于之前没有这个行业的细分,因此多是播音员兼任的,随着网络的发展,一批批爱好者开始进入这个行业,大有形成规模之势。但是目前仍存在以下问题:
1.盗版盛行。这个是目前有声读物最大的阻碍。看看市面上盛行的有声小说网站,有几个是正版的?目前盗版猖獗,有免费的还有谁去听正版的?因此目前几个正版有声小说网站运营步履维艰,据我所知天方听书网面目前还是亏损的。盗版盛行严重打击了有声小说制作单位及演播者的积极性。
2.版权问题。在中国,版权问题一直存在一个模糊的界定。就目前市面上的有声小说而言,正版有声小说网站的有声小说基本上都是有版权的,盗版有声小说网站一概没有版权,平台(如喜马拉雅)极少部分自制作品是有版权的,大部分打着网友分享和播主上传的作品都是没有版权的。即便是正版有声小说网站,也会存在部分网友分享作品。版权问题是个老大难,爱好者买不起版权,只能私下录制免费小范围传播。公司购买版权要面临亏损的情况,归根到底还是盗版的猖獗。你买了版权,请人录制了,最后要听友付费收听,可是大家都去听免费的了,谁还听你花钱的。
3.待遇低。除了与网站签约的,大部分有声小说爱好者都是没有收入的,或者是通过听友的捐助,或者是听友购买付费道具等等形式。即便是与网站签约的演播者,收入也是普遍较低的,因此大部分人都是业余在做。其收入远远比不上商配,因此一些知名的演播者出了名以后都去做商配了。
⑷ 要是我在听书软件读一些已经出版的文章算不算侵权
你不翻版卖出去一般没问题,很多东西可以欣赏但不能翻卖
⑸ 网上“听书”是否会构成侵权
未经权利人许可,没有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如果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一般应当认定为侵权行为。 因此,个人网上“听书”以及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而从网上下载合法授权的有声读物,通常不构成侵权。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朗诵图书文字作品并通过网络传播的“说书人”,以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未支付报酬的,提供付费下载有声读物的网站,则构成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笔者建议“听书”的读者选择合法授权的网站,下载语音读物,并依照《著作权法》等的规定,合理使用。
⑹ 喜马拉雅听审核版权问题没通过,但是可以看到别人有很多相同的作品,别人怎么做到的。
直接播讲书籍为侵权行为。喜马拉雅平台其他作品是根据听书稿录制的,也就是说根据书籍浓缩成为8000字以内的精华内容制作的音频,因此并不涉及版权问题,喜马拉雅有声书的录制必须要有书籍作者授权才可以。
目前喜马拉雅有声书不侵权的播讲方式共有两种:
1、喜马拉雅A+有声化平台当中的作品为喜马拉雅享有有声播讲版权,可以通过竞选获得播讲资格。
2、与书籍作者取得联系,获得书籍的播讲授权,方可以播讲作品。

(6)听书网侵权扩展阅读
喜马拉雅网是国内第一家让你轻松创建个人电台,随时分享好声音的网站, 也是提供高质量声音发现和分享的专业听媒体。
在喜马拉雅,不仅有最动人的音乐、最精彩的有声小说、最有价值的资讯,还有最权威的财经报道、最实用的儿歌故事、最“南极”的冷笑话…为用户提供各种丰富的“高质量”声音内容,是喜马拉雅始终不变的追求。
而喜马拉雅创新设计的“关注流推送”方式,能自动推送你关注的个人电台的声音更新,让你像刷微博一样,能及时听到你关注的内容。由于每个人关注的个人电台不同,每个用户的个人中心收到的关注流页都不同,相当于用户自己定制了专属的个性化电台。
同时,喜马拉雅还有录音功能和上传功能,让用户能随时上传分享自己或自己喜欢的声音到平台,将更多的“好声音”分享给更多人。
⑺ 56听书网怎么被封了
56听书网没有被封,只是内部调整,现在已经恢复,大家可以随时应用,听有声小说。例如:九幽兰的都市言情小说《皇后别闹了》正在连载于56听书网。

56听书网更新有声小说还有:
《超级酒保在都市》连载至617集、《神火世代》连载至475集、《武神箭尊》连载至410集、《天字号保镖》连载至473集、《九转碎丹录》连载至323集。
(7)听书网侵权扩展阅读:
线上听书的利弊
大都市快节奏的生活中,系统的看完一本书一般要一周左右,听书似乎解决了我们精益学习,利用碎片化时间成长的目的。
这里将听书人群分为三类:
C类:
从来不读书的人,你不讲我也不读,讲了我就听一下。不管讲得好坏,听得深浅,好过天天看玄幻小说和社会新闻;
A类:
有独立思考能力的阅读者,听个大概,主要用于降低搜索成本,觉得和自己的专业或者思考有关联,先种下小草,回头决定是否买回原书精读。
B类:
两个临界点中间的人群,独立思考力还不够,放弃治疗不甘心,每天积极学习,希望扭转命运,人生逆袭,不放过任何学习的机会。
如果是C类和A类读者,“听书”是件好事。
但是对于B类读者,既造成学到东西的错觉,又干扰了真正学习的路线,是件坏事。
而这个区间的人群可能是最多、最年轻的。
⑻ 听书软件的话,书需要版权信息,要联系作者吗如果作者去世了呢请
听书软件上的作品,一般都属于对原作品的演绎,主要是使用了原作品的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要获得这些权利,当然要联系作者,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也就是说,演绎作品的朗读者及听书软件想要演绎、播放原作品,必须获得授权,要想获得授权,必须联系作者。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保护的期限为作者生平及死后50年,如果作者去世,第(五)项至第(十七)项权利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作品演绎者及听书软件需与作者的继承人联系,以获得授权。
附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⑼ 有声读物,涉及版权问题吗(非商业用途)
首先,将文字作品录制成有声读物,涉及到了原作品的表演权和复制权,这两项权利是需要获得权利人的同意才可以施行的。这其中就可能涉及费用。
第二,《著作权法》中,对权利的限制是如下规定的。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明显,您所说的使用方式不在其中,所以,不符合免费使用的条件。
⑽ 那些在播有声小说的主播都是怎么获得版权的
近年来网络文学侵权事件越来越严重,有些侵权甚至得不到合理的处理,很多有声听书软件没有获得书的版权就朗读书。有声读物侵权是很常见的事情,尽管现在很多行业都在要求注重版权,尤其是付费内容,但是侵权事情仍然没有得到合理的处理,但是仍有很多平台在原著作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品被改编成有声读物。

现在短视频制作比较火,但很多剪辑电视剧片段都属于侵权,没有被告真能说懒得告你,音频也是一样,很多没有成名没有大火之前都会抱有侥幸心理,主播涉及侵权一般会有几后果,最主要是平台不给推送,所以没有收益,这算是比较好的后果,最麻烦的是版权方要告你,所以无论如何还是要保持原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