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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童小说案中安在线阅读

发布时间: 2022-04-20 05: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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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鹊谋杀案》([英]安东尼·霍洛维茨AnthonyHorowitz)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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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喜鹊谋杀案

豆瓣评分:7.5

作者:[英]安东尼·霍洛维茨AnthonyHorowitz

出版社:新星出版社

出版年份:2019-6

页数:496

内容简介

一次对侦探小说的真正颠覆;一场阿加莎·克里斯蒂式的谋杀盛宴;

一首神秘童谣,幻化成一曲夺命交响;

两个互为镜像的平行世界,衍生出双倍的邪恶;

是书中混乱的字符跃进了现实?还是现实早已写好宿命的剧本?

当编辑苏珊•赖兰拿到艾伦•康威最新作品的初稿时,她怎么也不会想到这本小说不同于他的其他任何作品。在和这位犯罪小说畅销书作家共事多年之后,她对他笔下的侦探阿提库斯•庞德了如指掌。庞德侦破了许多围绕英国村庄的谜案。意在向经典英国侦探小说女王阿加莎•克里斯蒂和多萝西•赛耶斯致敬,康威的传统写作模式获得了巨大成功;而苏珊为了保住工作,必须继续忍受他恼人的行为举止。

在康威的新作中,阿提库斯•庞德来到派伊府邸——一座乡村内的庄园调查一桩谋杀案。是的,其中有死尸和许多各怀鬼胎的嫌疑人。然而随着阅读的深入,苏珊越来越确信,在这本稿件的背后隐藏着另一个故事:一个充斥着嫉妒、贪婪、冷酷的野心和谋杀的真实故事……

作者简介

安东尼•霍洛维茨,英国知名侦探小说作家、编剧。

一九五五年四月,霍洛维茨出生于伦敦一个富裕的犹太家庭。童年时期虽生活优渥,但并不快乐。据他回忆,作为一个超重又内向的孩子,经常遭到校长体罚,在学校的经历也被他描述成“残酷的体验”。八岁时,他就意识到自己会成为一名作家; 他 说:“只有在写作时,我才会感到由衷的快乐”。母亲是霍洛维茨在文学世界的启蒙者,不仅引导他阅读大量书籍,甚至在他十三岁生日时送给他一副人类骸骨。他表示,这件礼物让他意识到“所有人的最终结局都不过是白骨一具”。其父因与时任英国首相哈罗德•威尔逊的政客圈子过从甚密,为了自保,将财产秘密转入瑞士的隐秘账户。结果在霍洛维茨二十二岁时,父亲因癌症去世,大额财产下落不明使霍洛维茨与母亲陷入困境,自此家境一落千丈。

一九七七年,霍洛维茨毕业于约克大学英国文学与艺术史专业。之后他果然朝着作家之路迈进:先以《少年间谍艾利克斯》系列享誉国际文坛,全球畅销千万册,继而成为众人皆知的福尔摩斯专家,是柯南•道尔产权会有史以来唯一授权续写福尔摩斯故事的作家。代表作《丝之屋》畅销全球三十五个国家。此外,之后创作的《莫里亚蒂》和《谋杀字符》也广受好评。还被伊恩•弗莱明产权会选为“007系列”的续写者,二〇一五年出版了Trigger Mortis一书。

同时,对侦探女王阿加莎•克里斯蒂的热爱,也给了霍洛维茨接连不断的创作灵感。他曾为独立电视台(ITV)的《大侦探波洛》系列多部剧集担当编剧。二〇一六年,他向阿加莎致敬的小说《喜鹊谋杀案》,一经面世就在欧美文坛引起巨大轰动。荣获亚马逊、美国国家公共电台、《华盛顿邮报》、Esquire年度最佳图书,被《纽约时报》《时代周刊》等媒体盛赞为“一场为黄金时代侦探小说爱好者而设的盛宴”。在日本更是史无前例地横扫五大推理榜单,均以绝对优势荣登第一名的宝座。

作为知名电视编剧,霍洛维茨还撰写了大量剧本。除波洛系列外,他的编剧作品《战地神探》(Foyle's War)获得英国电影和电视艺术学院奖(BAFTA)。

二〇一四年,他因在文学领域里的杰出贡献而获颁大英帝国官佐勋章(O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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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白马山庄谜案

作者:[日]东野圭吾

译者:袁斌

豆瓣评分:6.9

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

出版年份:2018-1

页数:272

内容简介:东野圭吾长篇推理小说,讲述金钱的诱惑与人性的灰暗,将密室推理与密码推理精彩结合

于日式推理中融入欧洲悬疑小说的经典元素

呈现日式密室杀人与英式童谣杀人的精彩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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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找出一年前哥哥的死亡真相,妹妹和好友来到位于长野县白马的鹅妈妈度假山庄,希望能查出线索。山庄以前的拥有者是一位英国妇人,每间房间的名字都是一首“鹅妈妈童谣”的歌名,房间内均挂有一至两块写着歌词的壁饰。此时,山庄的客人也与一年前几乎一致。就在妹妹和好友开始思考童谣与哥哥死因的关联时,住宿客的其中一名男性被发现坠落断桥……

——————

《白马山庄谜案》,是东野的第三部长篇作品。本作以冬天里信州白马的山庄旅馆为舞台,以奇怪案件为轴心,是一部向费解的密室杀人和暗号解读发起大胆挑战、追查凶手的本格推理小说,与之前的校园推理大异其趣。

在推理的领域中, 《鹅妈妈童谣》的一部分很早就被当作杀人预言的小道具来使用。依照《鹅妈妈童谣》那令人毛骨悚然的歌词,接连发生离奇杀人案件的《主教谋杀案》,和阿加莎•克里斯蒂的《无人生还》都颇负盛名,想来听说这两部作品的读者也不在少数。

东野圭吾《白马山庄谜案》中的创新,就在于深知前人这种将《鹅妈妈童谣》当作小道具来使用———也就是所谓童谣杀人的尝试,转而把这些歌词当成一种暗号,以全新形式巧妙地利用了它们。

创作了这部《白马山庄谜案》之后,东野圭吾的每一部作品也都独具匠心,接连发表了一系列本格作品,每一部的水平都远超同类小说。《沉睡森林》中,曾在《毕业》里展现过身姿的大学剑道部队长加贺恭一郎在经过几年中学教师生涯之后,以警视厅搜查一课刑警的身份再次登场。伴随着这类侦探角色的不断成长,东野圭吾的推理小说已从校园推理扩展了视野,具有了更加多彩的创作层面。从这层意义上来说,这部《白马山庄谜案》可谓该作家由校园推理开始转型的一部作品,其深远意义值得关注。

作者简介:日本名作家。1958年出生于日本大阪,毕业于大阪府立大学电气工学专业,1985年获第31回江户川乱步奖,成为职业作家。1999年获第52回日本推理作家协会奖。2006年获第134届直木奖和第6届本格推理大奖。早期作品多为精巧细致的本格推理,之后文风逐渐超越传统推理小说的框架,成为日本超级畅销书作家。


❸ 求熟悉各名家推理小说的进,虐童案件

我记得外国有恐怖作家写过、不过没有txt
《收集孩子的人》

《恶魔呢喃而来》
日本作家的话、应该部分涉及到或者文中只是提及
记得道尾秀介的《向日葵不开的夏天》有、
还有知道的是虐杀高中生的小说、不知道符不符合
是贵志佑介的《恶之教典》在下部中有描写虐杀过程
还有什么想到了再说吧、

❹ 童某某是怎样被指控涉嫌“贪污”案

吕思源吕俊

案情简介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童某某、施某某、郑某某犯贪污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童某某、施某某在分别担任孝顺镇党委书记、孝顺镇镇西开发办主任期间,利用分管及主管孝顺镇镇西开发办的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郑某某,经共谋采用隐瞒事实、虚报冒领的手段非法占用公款,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审某某区人民法院判决童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施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郑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三被告人不服上诉,二审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三被告人共同贪污公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一审还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依法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某某区人民法院重审查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贪污部分事实基本清楚,有证据证实”,仍以初审判决再判。

在本案的重审二审阶段,吕思源、吕俊先后分别和吴正南律师共同担任童某某的辩护人,为童某某依法作了无罪辩护。

在此期间,吕思源上京邀请高铭暄、陈光中、梁华仁、吴志攀、陈兴良、张泗汉等我国著名刑法学家对本案作了论证,专家们一致认为童某某三被告人不构成贪污罪。吕俊和吴正南出庭严肃指出本案“贪污子虚乌有,取证刑讯逼供”的事实。

2006年9月21日,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审认为“三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不构成贪污罪及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给予采信”。

争议焦点

童某某等三人是否构成贪污罪。

控方认为被告人童某某、施某某和郑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辩方则认为童某某等三人不构成贪污罪。下面是辩方的主要观点:

(一)没有程序的公正,必然没有实体的公正

本案是实施酷刑、刑讯逼供,程序严重违法的典型案件。

1.刑讯逼供,法律明禁。

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对刑讯逼供行为,法律都明令禁止。我国的法律和法规明文规定禁止刑讯逼供,国际上还缔结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将刑讯逼供上升为“酷刑”,明令禁止。

2.本案刑讯逼供行为,铁证如山。

本案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行为,事实如铁。

本案有提讯登记证明提审三天三夜事实;有三被告人在无串供条件下的供述证实被刑讯逼供的事实,如三天三夜中不给睡觉、限制吃喝、反铐受讯、“车轮战”疲劳受审等等。

那么,上述这些行为是否构成刑讯逼供的行为性质,这只要对照法律,便一目了然:

三天三夜不准睡觉,应认定为“酷刑”。什么是酷刑?《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一条第一款做了规定:“酷刑是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为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该《公约》第四条还规定:“每一缔约国应保证,凡一切酷刑行为均应定为触犯法律”,并“加以适当惩处”。举世闻名的俄国生物学家巴甫洛夫曾对两只狗作了实验:一只狗关着不给其吃饭,但让其睡好觉;一只狗关着让其吃饱,但不给其睡觉。试验到第七天,不给吃饭的狗仍活着,不给睡觉的狗死了。可见,对于人和动物的摧残,不给睡觉的摧残是十分严重和危险的,因此,这三天三夜不准睡觉的行为对照《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是酷刑(我国已于1988年10月4日批准该公约,同年11月3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同时,上述行为对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便是变相的肉刑!

什么是肉刑和变相肉刑?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

在刑讯方法上出现使用肉刑和变相肉刑,轻则应作出政纪处罚,重则应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在这三天三夜不仅受这“不准睡觉”的严重摧残,而且还受到下述行为的摧残:其一,押到特讯室途中头上套上黑头套,只留两个鼻孔可吸气(注意:这使我十分震惊,太平世界,朗朗乾坤,堂堂检察机关,怎么能学“黑社会”方式押人?!),使被告人恐惧,这便是对被告人的心身摧残!其二,限制吃喝,三天三夜,只喂过三四次水;只给吃过五六次小号方便面,这亦是对被告人的心身的摧残!其三,反铐受审,三天三夜,这当中除了小便外,其余时间都反铐着,这亦是对被告人心身的摧残!其四,三天三夜,两组四人连续审讯,打车轮战、疲劳战,这亦是对被告人的心身摧残!

上述这些行为,综合作用于人,对人的身体健康和精神健康是多大的摧残与损害!

上述这些行为都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刑诉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刑诉法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原审和重审一审的某某区法院根据这些刑讯逼供非法取得的所谓“证据”给被告人定罪,显然是错误的。

3.控方已承认了两点实施“变相肉刑”的行为事实:第一,控方承认了“三天三夜连续审讯”的行为事实,本案以前的庭审中,针对辩护律师提出长时间讯问和为什么反铐审讯的问题的辩解反证了这一事实。控方辩称:“对刑拘后的审讯时间法律没有规定。”(见庭审笔录)控方这辩解,恰恰反证了控方也承认了三天三夜不给被告人睡觉,连续审讯,打疲劳战的事实。

第二,控方承认了“铐着审讯”的行为事实。控方辩称:“铐着被告人是为了安全。”这辩解之谬在于,被告人既无反抗和自伤的迹象,又非涉嫌暴力犯罪,何用铐之?!同时,亦已反证了控方承认三天三夜铐着审讯的事实!

4.拒交全程同步录像,再次反证刑讯逼供事实的客观存在。

在被告人均提出刑讯逼供的问题,辩护律师亦向法院申请调取全程录像的情况下,控方如果没有实施刑讯逼供行为,为什么不拿出来以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刑讯逼供行为呢?!这一拒交行为,亦只能推定刑讯逼供行为的客观存在,因此,控方只能承担法律规定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其实,控方的拒交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因为,设立审讯全程同步录像的目的就是为防止受讯对象翻供和对审讯人员的监督。因此,根据本案出现的三被告人均翻供和三被告人均称控方人员刑讯逼供的情况,无论从证实被告人翻供无理的角度,还是从控方人员应受到监督(注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不受法律监督的特殊公民)的角度看,控方都只有将全程同步录像交给法院组织质证(质证是否同步制作、有无时间跳跃、有无内容删改,被讯问人的行为、表情是否正常等等)的角度,没有拒交的任何理由!

控方如果再拒交,再审二审法院应根据三被告人受刑讯逼供的供述,采信三被告人的供词,排除刑讯逼供所取的所谓证据,同时,提请纪检部门审查!

(二)无据定罪,有罪推定,错控错判

“以事实为根据”的办案原则,说到底就是要求“重证据、凭证据”办案。那么,本案的证据如何?1.从“证据获取手段”看本案证据:本案没有一个足以给被告人定罪的证据,亦就是本案对被告人指控定罪零证据!

为什么说“定罪零证据”?请看本案事实:

第一,本案除了刑讯逼供取得的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之外,其他任何证据都不能证明童某某等三被告人有罪!这是任何人也无法否定的客观事实。

第二,从上述第一点事实看,对本案被告人的指控和定罪,唯一的证据就是童某某等三被告人被刑讯逼供所作的所谓“有罪”供述(注意:且是违法藏匿了童某某等三被告人“无罪”供述之后的“精选”的“有罪”供述)。而根据法律规定,以违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具合法性,应予排除。因此,本案赖以给童某某等三被告人定罪的所谓“有罪”证据,均是以违法手段取得的,均应依法排除,不应采信,所以说本案“定罪零证据”!

2.从“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看本案证据:控方违法获取的三被告人所谓的“有罪”供述及有关证据,亦不具备“确实、充分”的证据的证明标准。

《刑诉法》第162条第一款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据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确实充分”对证据体系从“质”和“量”两个方面提出了要求,是“质”和“量”的结合与统一。从“质”的角度而言,要求证据必须“确实”,证据确实是指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从“量”的角度而言,要求证据必须“充分”。证据充分,是指具有证明力,足以证明待证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表明证明结果是排他性的、完全确实的客观事实。“足以证明”表明证据体系具有:相互印证性,即证据之间应当相互印证,能够相互支撑、相互说明;不矛盾性,即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证据与情理之间,不应存在不能解释的矛盾;证据的闭合性,即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各事实要素之间环环相扣,不出现断裂,以保证各个环节均有足够的证明;证明结论的唯一性,即在对事实的综合认定上结论应当是唯一的,合理排除了其他可能。

用证据体系的“事实充分”、“足以证明”的证明标准的“四性”要求,对照本案证据显然不符合“四性”要求:

第一,对照证据体系的“相互印证性”要求:

本案用以“定罪”的所谓证据,完全不符合这个要求。

本案所谓“密谋”问题,三被告人的所谓“有罪”供述中,已出现“时间不一”、“地点不一”、得赃款额度供述不一及因果不一的现象,而一个真实有效的证据,必须符合“五何”要求,即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果,而三被告人供述之间已有“四个”要素不一,显然不具“相互印证性”,显然不符合证据的证明标准,不能作为认定“密谋”的依据。

第二,对照证据体系的“不矛盾性”要求:

本案所谓“得赃”问题,三被告人被刑讯逼供所作的所谓“有罪”证据,三人有三种说法:

童某某“供认”:自己得赃6万元,施某某得赃10万元,郑某某得赃1万元;施某某“供认”:自己得赃8万元,童某某得赃6万元,郑某某得赃3万元。

郑某某“供认”:自己得赃2千元,余款16万元都给了施某某。

这样三人三种说法完全矛盾的所谓“供述”,显然是在难以忍受刑讯逼供的重重折磨情况下的胡编乱诌,显然不符合“不矛盾性”要求,显然不符合证据的证明标准,不能作为认定三被告人私吞17万余元的证据!

在此,我们不禁产生这样一个难以排除的大疑问题:贪污是以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为出发点和归宿的。若三被告人真的要共谋贪污,怎么连这个“出发点”和“归宿”的核心问题都不商定呢?怎么会出现“密谋”中只字不提的情况呢?若真的得过赃款,怎么会出现三个人截然不同、差距甚大的说法?若真有其事,连三岁孩童也不会说错分到几颗糖的!

第三,对照证据体系的“闭合性”要求:

由于本案的证据矛盾重重,无法相互印证与连接,根本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因此,不符合证据体系的“闭合性”要求。

第四,对照证据体系的“唯一性”要求:

由于本案证据存在上述的“不印证性”、“相互矛盾性”及“不闭合性”,因此也无法得出唯一的结论,从而不具备证据体系的“唯一性”要求。

正因为本案存在如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的客观事实,所以两级法院三度审理,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出现了如下情况:

原一审的某某区法院认定本案:事实基本清楚,有证据证明。

原二审的某某市中院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重审一审的某某区法院对此避而不谈,不作结论。

上述的不同情况,明白无误地告诉人们:

原一审称“事实基本清楚,有证据证明”的结论,只能证明原一审法院不敢下“事实清楚”的结论,故在其中加了“基本”两字,不敢下“证据确实充分”的结论,故只得写成“有证据证明”,而这种结论是完全不符《刑诉法》第162条规定的定罪的法定要求的!

原二审法院就是根据本案事实,对照《刑诉法》第162条规定的法定要求,客观、公正地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结论的!

重审一审法院在某某中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应该更清楚地看到本案在事实和证据上存在的严重问题,故而避而不谈,不作结论,这也是判决书中少见的!是执法极不负责任的表现!

(三)童某某的行为,不符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1.与本罪的客观方面要件不符。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本案的指控和两次一审判决均认定:2003年8月,被告人童某某、施某某、郑某某经密谋(或称共谋),采用隐瞒事实、虚报冒领的手段非法占有公款17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该认定被告人的构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隐瞒事实、虚报冒领”,非法占有,也就是表现为“骗取”的行为特征。其实,根据本案的全部证据,根本不能证明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上述特征。

第一,综观本案证据,不仅不能证明“隐瞒事实”,恰恰只能证明三被告人的行为是公开的:

①商量是正常公开的商量。

其一,从身份看,是正常的公开的:参加会议的童某某是当时的孝顺镇党委副书记,施某某是分管镇西开发区的主要领导人,郑某某是拆迁涉及村的村委主任又是拆迁已受影响的人,这三人商量是正常的、公开的。

其二,从商量的内容看,均为涉及拆迁事宜,亦属正常的、公开的。

其三,从地点看,在办公室,且门是开着的,送茶的同志可以随时进出,且送茶的同志还称听到其中几句,这都证明是正常的、公开的!

因此,本案证据证明不了非法的“密谋”(或共谋)。

②列“清单”和附“清单”是正常、公开商量的公开“延伸”行为。

其一,“清单”给郑某某的170935元已单列为一条(第11条),并单列了A.一层厂房(东)600m2×200元,计120000元;B.厂房基础(西)600m2×60元,计36000元;C.围墙166米×90元,计14935元等三项细目,标明得如此详细,是特殊青苗等无法混同的,亦是与其他人的厂房无法混同的,给郑某某就是给郑某某的,这也足以证明是正常的、公开的。

其二,有书证(领款凭证)证明:施某某在该凭证背书了:“附清单,请审批”字样;该书证的正面有徐双弟的批示:“同意付款”的字样。而施某某的供述当时是附了“清单复印件”的(见原二审庭审笔录),而张某某、徐双弟等人的证言称:没有看到清单,事实上所谓附的是《报告》而不是清单。

面对这针锋相对的两组证据,孰真孰假,应当是一目了然的:

A.法定的证据效力:书证高于言证。控方和某某区法院凭什么以张某某、徐双弟等人的言证否定书证。

B.控方称三被告搞“清单”是为了作为将来应付检查之用,此是无据的推测,而推测是不能作为证据的!

C.本案的“清单”问题,推不出“只附报告不附清单”的结论:

首先,施某某在财务凭证上背书了“附清单,请审批”字样,这是无法否定的铁的事实。

其次,对此笔款有五个审批环节,徐双弟等人作为审批的人员,又不是文盲,不认得“附清单”三个字,如果附的是《报告》而不是“清单”,在审核批准过程中,不可能不发现,定会要求将《报告》更换成“清单”,“附清单”三个字是对审批款项用途的特殊而重要说明,不可能没有看到和不要求更换的情况,因此,有“附清单”三个字,应推定为附有清单(注意:这还有同一天两张发票,另一张148万元的凭证,施某某也背书“附结算清单”,而实际也附了清单,可间接证明本案财务凭证上当时也确实附了清单的),这是正常的合理推定。

再次,既然财务凭证背后有“附清单”字样,尔后不见了清单,这不能反推当时没有附清单。因为,这无法排除所附清单的复印件的两种去向的可能:一是遗失的可能,二是故意被抽掉的可能。更何况,童某某和施某某均称:其后在财务资料中还看到过清单的复印件,故前述两种可能更无法排除。

我们上述推定是合法的无罪推定。而控方认为“没有附清单”和清单是为了应付将来检查之用的说法,既违反“书证效力高于言证效力”的证据规则,又是违法的“有罪推定”的结果,而“有罪推定”是法律所禁止的!因此,控方想用“没有附清单”来证明三被告人“隐瞒事实”的结论,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③郑某某领钱是公开的。虽然郑某某没有给村会计凭证,但不能据此认为郑某某领钱是隐蔽的。请看事实:

其一,出纳方金银知道领了这笔钱;其二,村副支书傅某某和村民知道郑某某领了这笔钱。傅某某的证言,详细地证明了他曾多次去镇里要求解决特殊青苗款的问题,后知道郑某某领了这笔钱,并向镇里反映过。

上述足证郑某某领这笔钱是公开的,假如郑某某真的是与童某某、施某某合伙贪污的,敢这么公开领款吗?显然不能。我们这个推定是合法的“无罪推定”,而控方抓住郑某某收款不出具凭证就推定其“隐瞒事实”(注意:事实上,郑某某收款不出具凭证的行为,绝不能掩盖前述他公开领款的行为和方金银、傅某某知道他领了这笔厂房拆迁款的事实!),构成贪污,又是使用违法的“有罪推定”的结果!

综上可见,本案三被告人对郑某某的拆迁补偿款从商量、审批(附清单)、领取(郑某某这17余万元)的三个根本环节上都是正常的、公开的,根本不存在控方指控的“隐瞒事实”的情形,绝不能以言证否定书证,以点(郑某某无收款凭证)代面,管中窥豹,作有罪推定!

第二,综观本案证据,不能证明“虚报冒领”的事实:

①本案不存在“虚报”问题:

什么叫“虚报”?没有事实而虚构事实为虚报。

但本案根本不存在此情况!

其一,郑某某厂的围墙已被拆了20米,客观存在;其二,郑某某的12间厂房被“叫停”(叫其停建),客观存在;其三,张某某也承认这“叫停”是他通知的(“我发现郑某某的厂房在施工……我就叫童某某通知郑某某停建”);其四,“叫停”原因(因按规划要拆迁部分)和其后因下水道问题而暂不拆迁的原因,均是镇里引起,显然应给予补偿,这也是客观存在;其五,镇委张某某书记以郑某某厂在拆迁红线之内,要求童某某通知郑某某停建厂房,证明郑某某厂部分在拆迁范围内,客观存在;其六,从道路实际情况看,第一期30米的工程已完毕,但新路要与老路对接,必须拓宽,拆迁郑某某厂房只是时间问题,这亦是客观存在。

这些客观存在充分证明本案给郑某某的钱,不是“虚报”!

至于这笔钱先付(拆迁前付)后付(拆迁后付)、多付少付(可以按实际结算,可以多还少补),均与“虚报”无涉,更与贪污无涉!

至于控方和金东法院称:经测绘,这笔钱还不到赔偿给郑某某厂预计损失的一半。他们均想以此来证明“虚报”的事实。对此,我只能掩口葫芦,控方和金东法院怎么能将“部分拆除”和“全部拆除”混为一谈呢?凭此一点,就能反证错控错判!三被告人根据规划拆除的部分预计付款,不把按规划不拆除的部分厂房的损失计算在内,这更证明了三被告人的实事求是的态度和行为,控方和金东法院怎么将三被告人的实事求是的行为作为“虚报”的依据呢?!这真是南辕北辙!如此办案,焉能不谬?!

至于所谓郑某某在拆迁时可以再领一笔补款问题,第一,郑某某领款是公开的,绝对不可能再领;第二,即使可“再领”,也仅仅是一种推测,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②本案不存在“冒领”问题:

什么叫“冒领”?领取非属于自己的钱物,叫“冒领”。本案根‘本不存在这种情况。

“清单”虽未标明郑某某的厂房,但已标明“厂房围墙拆除拓宽”(这里少了“道路”两字),并且列明了三条细目,且是因道路延伸与拓宽被拆除了20米围墙和“叫停”(令其停建)的事实。出现上述这种情况,只有郑某某一家厂,这是绝对“排他”的,不可能产生其他厂的误认,确指就是郑某某的厂,因此郑某某领的是他的厂的拆迁费(包括预支的),郑某某不是领别人厂的拆迁费,因此,从内容看,从领款人的身份看,都不存在“冒领”问题。

第三,关于“赃”问题。控方称:到郑某某领出款时,贪污罪已经构成。还称:赃款去向问题不影响贪污罪的构成。

我们亦可以坦言,凭上述“虚报”、“冒领”不存在,贪污罪就不能成立了。但我们还是要剖析“赃”问题,以进一步证明指控“贪污”,子虚乌有!

①“赃”,是行为人意图非法占有的目的物,是行为人的出发点和归宿,将其与定罪割裂开来,显然不当。因为,不以得“赃”为目的,谈何非法占有的故意,谈何构成贪污罪?!

②本案在“赃”的问题上,存在许多足以影响定案的问题:

其一,假如三被告人真的有共谋贪污的商量,那么为什么不商量“分赃”的问题?!

其二,假如三被告人真的有共谋贪污问题,为什么会出现一手转一手的随意给予,且三被告人被刑讯逼供的供词中会出现供述的得赃额有三种说法,且三人在解除刑讯词逼供后都作出相反的辩解?!

其三,假如三被告人真的得了款,为什么经查实,被刑讯逼供供述的赃款去向均一一被事实所否定?!

对这一个个问号,在控方至今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作出否定的情况下,只能认定本案三被告人根本没有实施共同贪污的行为12.与本案的主观要件不符。

在被刑讯逼供的供述中,童某某虽然说:“因为当时我和施某某买地资金都很紧张,缺钱用,所以想利用这种方法套取公款。”又说:“其实不是我买的,是我姐姐要买地,资金很紧张,我才会这样做的。”(2005年3月23日讯问笔录P6第6—7行)童某某在2005年3月31日被讯:“你们套取这17万元左右钱时,你是怎么想的?”童答:“心里想把这笔17万元左右钱套取来买土地的,当时大家都想如果出事情就说郑某某厂拆迁赔偿款,不出事就我们拿来用了,说到底我们都想占为己有的。”

但这些供述已被如下事实否定:

第一,童某某称“为姐姐买地缺钱而套钱”之说,已被事实而否定,这样,童某某供述产生“套钱”想法的基础没有了,因此此说法已成为“空中楼阁”,不足以凭,何况此证系刑讯逼供非法取得,更应排除!

第二,2005年3月31日童某某被讯,童为了能获取“取保候审”仍不敢向控方人员“翻供”,即便如此,将童此话一分析照样立不住脚:

其一,童某某称“为姐姐买地缺钱而套钱”之说,已被查明的事实而否定。

其二,按童说“如果出事了就说郑某某厂房拆迁赔偿款,不出事就我们拿来用了,说到底我们都想占为己有的”。或许,控方认为拿到这样的证据就是证明被告人的主观故意的“铁证”了。其实,即便童某某当时屈招,亦恰恰只能证明被告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存在。

为什么?从童某某这句话存在“两种性”的矛盾,就不能证明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因为,第一种情况“出事了”,而郑某某已公开领钱,是绝对无法再领到补偿款的,且从童这话中也不存在郑可以领两笔钱的想法,因此,就必须将这笔钱给郑某某,这样,童与施就不存在占有这笔钱的问题了。既然存在两种可能性,怎么又能得出“说到底我们都想占为己有”的结论呢?!

其三,郑某某其后供述:我没有把钱给童某某和施某某,更反证了童某某当时关于“主观故意”的供述是虚假的!

综上所述,童某某亦不具备构成贪污罪的主观方面要件,故而童某某不构成本罪!

审理判决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贪污部分事实基本清楚,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童某某、施某某在分别担任孝顺镇党委书记、孝顺镇镇西开发办主任期间,利用分管及主管孝顺镇镇西开发办的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郑某某,经共谋采用隐瞒事实、虚报冒领的手段非法占用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判处被告人童某某和施某某有期徒刑十年,郑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后因原审认定三被告共同贪污公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原审还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浙江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某某区法院判决结果和被撤销的原审判决一样。之后,被告人上诉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撤销了浙江省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部分判决,并改判被告人童某某、施某某和郑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其中被告人童某某和被告人施某某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经典评析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从主体而言,童某某、施某某两人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郑某某虽然不具有典型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如果在上述二人构成贪污罪的前提下,亦有构成共同犯罪的可能。从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而言,证据却不确实充分,并不能认定他们故意骗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第一,童某某等人的行为并不符合“骗取”的行为特征。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用合法的形式,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本案中,行为人在支付款项的事上是经过汇报的,并没有隐瞒,也存在客观真实的事由来支付该款项,童某某三人的行为既没有虚构事实,也没有隐瞒真相,因而不符合该特征,不存在“骗取”的行为。第二,款项的去向也影响贪污犯罪的构成。在贪污罪中,赃款的去向是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缺少了它就无法排除其他合理的怀疑,就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在本案中,三人对所得赃款的数额供述不一致,赃款去向也被证据所否定,去向不明,并没有被查清,从而也无法证明什么,这些不明直接影响了这三人犯罪行为的成立。第三,本案的证据材料并没有达到法律要求的证明标准。本案中,办案人员存在刑讯逼供,公诉人员长时间地使用械具进行讯问,所以在关押期间童某某等三人所作的供述并不能采信,根据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当予以排除。且本案中的证据也不能相互印证、相互支撑、相互说明,中间的矛盾也无法解释和排除。所以童某某等三人的行为并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不能构成贪污罪。

❺ 佳木斯连环杀童案件回顾:凶手狱中被强暴,出狱后残杀儿童,后来怎样

导语:

2004年底到2006年2月28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发生了一起特大连环虐杀儿童案件,据警方调查共有6名儿童被害,但是像不知名的流浪儿失踪就不知道是不是同一凶手所为。受害儿童都是在网吧被凶手引诱到家里侵犯后杀害的,2006年7月14日,当地法院判处凶手宫润伯死刑,2006年12月31日,宫润伯被执行枪决。

说在最后:

这件案件提醒我们不要轻易相信别人,要随时保护好自己。

❻ 《童区寄传》的全文解释。

白话译文

柳先生说:越地的人寡恩薄情,无论生男生女,都把他们当作货物一般看待。孩子七八岁以后,父母就为贪图钱财而把他们卖掉。如获得的钱财还不能满足他们的贪欲,便去偷他人的子女。汉族官吏则利用这种恶习为自己谋利,只要能得到僮仆,他们就放纵而不加追究。

因此,越地人口减少,很少有人能逃脱作僮仆的悲惨命运。只有区寄,以十一岁的小小年纪却战胜了绑架他的强盗,这也算够奇特的了。桂州都督从事杜周士对我讲了这件事。儿童区寄,是郴州地区打柴放牛的孩子。

一天,他正一边放牛一边打柴,有两个蛮横的强盗把他绑架了,反背着手捆起来,用布蒙住他的嘴,离开本乡四十多里地,想到集市上把他卖掉。区寄装着小孩儿似的哭哭啼啼,害怕得发抖,做出一幅孩子常有的胆小的样子。

强盗并不把他放在心上,相对喝酒,喝醉了。其中一个强盗离开前去集市谈买卖孩子的生意,另一个躺下来,把刀插在路上。区寄暗暗看他睡着了,就把捆绑自己的绳子靠在刀刃上,用力地上下磨动,绳子断了;便拿起刀杀死了那个强盗。

区寄逃出去没多远,那个上集市谈买卖的强盗回来了,抓住区寄,非常惊恐,打算要杀掉他。区寄急忙说:“做两个主人的奴仆,哪里比得上做一个主人的奴仆呢?他不好好待我,主子你果真能保全我的性命并好好待我,无论怎么样都可以。”强盗盘算了很久,心想:“与其杀死这个奴仆,哪里比得上把他卖掉呢?

与其卖掉他后两个人分钱,哪里比得上我一个人独吞呢?幸亏杀掉了他,好极了!”随即埋藏了那个强盗的尸体,带着区寄到集市中窝藏强盗的主人那里。他越发把区寄捆绑得结实。到了半夜,区寄自己转过身来,把捆绑的绳子就着炉火烧断了,虽然烧伤了手也不怕;又拿过刀来杀掉了做买卖的强盗。然后大声呼喊,整个集市都惊动了。

区寄说:“我是姓区人家的孩子,不该做奴仆。两个强盗绑架了我,幸好我把他们都杀了,我愿把这件事报告官府。”集镇的差吏把这件事报告了州官。州官又报告给府官。乡里干抢劫勾当的强盗,都斜着眼睛不敢正视区寄,没有哪一个敢经过他的家门,都说:“这个孩子比秦武阳小两岁,却杀死了两个强贼,怎么可以靠近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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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区寄传》是一篇独创性的传记文学作品。封建时代的文人,一般只为有产阶级的代表人物立传。柳宗元的这篇“传”,却一反常态,是为一个孤苦伶仃的穷孩子写的。

作者在开头一段类似“引言”的文字中说:越地有一种绑架小儿和成人使他们成为奴隶的恶俗,汉族官员利用这种恶习从中牟取好处,只要能得到僮仆,就听之任之,不闻不问。这已经成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严重到什么程度,当地人口减少,弱小的人很少有人逃脱被劫持的悲惨命运。只有区寄这个十一岁的小孩反抗绑架的强盗并取得胜利,难怪作者极其赞赏并为他立传了。

传文本身的第一段,只用“童寄者,郴州荛木儿也,行牧且荛”十三个字叙述了主人公的姓名、年龄、籍贯和身份,叙述这一些,本是古文中纪传体的老套子;但这十三个字,却具有丰富的信息内涵,不能看做老套子。

从引言中可以看出,作者打算写童区寄的奇,现实生活中的奇,常常植根于平凡之中的。区寄是个每天放牧和打柴的穷孩子,有什么奇呢?但是正是这一点,为此后的情节的开展和人物性格的刻画埋下了根子。因为正是“行牧且荛”的艰苦生活锻炼了他的性格,也因为经常出没荒野,成为暴徒的绑架的对象。

第二大段,包括两个小段,写区寄的被劫、反抗及其胜利,是全文的主体。

紧接上段,先写区寄一边放牧一边打柴时,被“二豪贼劫持”。贼既豪强,又是两个,双方的对比力量极其悬殊而采用的手段又凶狠毒辣,把他的双手反绑到背后捆绑起来,用布堵住他的嘴,带到四十多里的集市上去卖。看来这个十一岁的孩子难逃魔掌了。

几个简短的句子,写得惊心动魄,读者不能不为主人公捏一把汗。然而在这惊险时刻,区寄显示了他的智慧,他在强敌面前,装出恐栗的样子,像一般小孩子遇到危险是那样哭哭啼啼,有意识的使敌人放松警惕。敌人果然麻痹大意了,满以为胜算在握,两人开怀畅饮以后,一个去集市上谈交易,一个醉醺醺的拔刀插在路上,睡着了。区寄抓住时机,把捆手的绳子靠在刀刃上,磨断捆绳,“取刃杀之”。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区寄逃离不远,被从集市上回来的豪贼抓住了,眼看这下小命难逃。然而区寄这个孩子真不简单!他根据敌人唯利是图的特点,揭穿了二贼之间基于利害关系产生的矛盾,使得那个利欲熏心的贼子因区寄杀了他的同伴,自己得以独吞利益而额手称庆,从而放下了屠刀。不过这一会,他对区寄严加防范,捆绑得更结实,区寄的处境比上一次更困难。而处境愈困难,愈能表现区寄“奇”的一面。

半夜时分,区寄转动身体,靠近炉火,将绑手的绳子烧断,就连手烧伤了也不怕,又取刀杀了强盗。杀死第二个强盗以后,他不像上一会那样逃跑了,而是大声呼叫,惊动了赶集的众人,对他们陈述经过,并且要求他们向官府报告。当然这是为自己的安全着想,也希望引起官府的重视。而这,在行文上又反跌出下一段。

这一大段,作者用异常精炼、生动的语言,活灵活现的写出劫持和反劫持斗争的曲折复杂及其结局,从而表现了区寄惊人的沉着、机智、勇敢和在强敌面前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的优秀品质,揭示了强盗残酷、贪婪的恶行和貌似强大,实质虚弱的特点。

最后一段,写区寄斗争胜利的社会影响,分两层。第一层,从官府方面着笔,管市场的小吏把这件事报告给州官,州官又报告给上级官府,层层上报,直闹到最高级的地方行政长官见桂州刺史颜证那里,足见此案已经轰动一时,官府长官召见了区寄,想不到竟是一个年幼老实的孩子。刺史颜证对这孩子感到惊奇,想留他做一名小吏,用今天的话来说,破格提拔他为公务员,“不肯”,这在刺史眼中,更是奇上加奇。于是就用“与衣裳,吏护之还乡”。

第二层,从绑架者方面落墨,区寄斗争的胜利给那些绑架者以沉重的打击,并对此望而生畏,“侧目莫敢过其门”。从此不敢再触犯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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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情说案》是一部由叶紫所著侦探小说,2017年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

❽ 江西连环杀童案背后,究竟是谁

案发那天一大早,宋立生和妻子到邻镇走亲戚去了。8点多钟,小嘉平独自一人离开家去学校上兴趣班,刚出家门就看到隔壁强强在门口玩溜溜球,嘉平便凑过去跟强强一起玩。结果两人吵起来了,强强吵不赢大哭。叶花香见儿子又被嘉平欺负哭了,不问青红皂白就把嘉平拉进了自家,双手狠狠地掐住了他的脖子。不一会儿,嘉平就不再挣扎。见嘉平死了,叶花香感到害怕,把嘉平的尸体藏到了柴房角落。

当天下午,宋立生夫妻回来怎么都找不到儿子。学校老师说,嘉平根本就没有来上课。镇里得知消息的乡亲出动几十人帮忙寻找,就连附近的铁路沿线都找了,可直到天黑还是没有孩子的踪影。大家都认为,孩子一定是被人贩子拐走了,只好放弃,让宋立生明天报警。宋立生和杨巧英简直崩溃了,他们怎么可能想到,心爱的儿子早已阴阳两隔,尸体就藏在近在咫尺的隔壁邻居叶花香家中。

见众人兴师动众到处寻找嘉平,叶花香十分害怕,心想必须尽快把尸体处理掉,可她个头矮小,根本搬不动,便哀求舒忠祥帮忙。舒忠祥又恨又怕,不知如何是好。他想劝妻子自首,可是那样妻子就会被抓走判刑,这个家怎么办?两个孩子还那么小,谁来照顾?几番挣扎后,为了保全这个完整的家,舒忠祥做出了一个令他悔恨终生的错误决定:帮妻子抛尸!

此时已是晚上9点多钟,叶花香假装安慰杨巧英,壮着胆子来到宋立生家打探情况。听杨巧英说孩子可能是被人贩子拐走了,宋立生刚去派出所报案,叶花香赶紧回家告诉丈夫。见巷子里漆黑一片,他扛起嘉平的遗体,趁着夜色,将尸体扛到150米外的铁路边,抛到了铁轨上,然后惊慌失措地回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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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生还》([英] 阿加莎·克里斯蒂)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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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无人生还

作者:[英] 阿加莎·克里斯蒂

译者:夏阳

豆瓣评分:8.6

出版社:新星出版社

出版年份:2013-7

页数:237

内容简介:

十个素不相识、身份各异的人受邀前往德文郡海岸边一座孤岛上的豪宅。客人到齐后,主人却没有出现。

当晚,一个神秘的声音发出指控,分别说出每个人心中罪恶的秘密。接着,一位客人离奇死亡。暴风雨让小岛与世隔绝,《十个小士兵》——这首古老的童谣成了死亡咒语。如同歌谣中预言 的,客人一个接一个死去……杀人游戏结束后,竟无一人生还!

作者简介:

无可争议的侦探小说女王,侦探文学史上最伟大的作家之一。

阿加莎•克里斯蒂原名为阿加莎•玛丽•克拉丽莎•米勒,一八九○年九月十五日生于英国德文郡托基的阿什菲尔德宅邸。她几乎没有接受过正规的教育,但酷爱阅读,尤其痴迷于歇洛克•福尔摩斯的故事。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阿加莎•克里斯蒂成了一名志愿者。战争结束后,她创作了自己的第一部侦探小说《斯泰尔斯庄园奇案》。几经周折,作品于一九二○正式出版,由此开启了克里斯蒂辉煌的创作生涯。一九二六年,《罗杰疑案》由哈珀柯林斯出版公司出版。这部作品一举奠定了阿加莎•克里斯蒂在侦探文学领域不可撼动的地位。之后,她又陆续出版了《东方快车谋杀案》、《ABC 谋杀案》、《尼罗河上的惨案》、《无人生还》、《阳光下的罪恶》等脍炙人口的作品。时至今日,这些作品依然是世界侦探文学宝库里最宝贵的财富。根据她的小说改编而成的舞台剧《捕鼠器》,已经成为世界上公演场次最多的剧目;而在影视改编方面,《东方快车谋杀案》为英格丽•褒曼斩获奥斯卡大奖,《尼罗河上的惨案》更是成为了几代人心目中的经典。

阿加莎•克里斯蒂的创作生涯持续了五十余年,总共创作了八十部侦探小说。她的作品畅销全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累计销量已经突破二十亿册。她创造的小胡子侦探波洛和老处女侦探马普尔小姐为读者津津乐道。阿加莎•克里斯蒂是柯南•道尔之后最伟大的侦探小说作家,是侦探文学黄金时代的开创者和集大成者。一九七一年,英国女王授予克里斯蒂爵士称号,以表彰其不朽的贡献。

一九七六年一月十二日,阿加莎•克里斯蒂逝世于英国牛津郡沃灵福德家中,被安葬于牛津郡的圣玛丽教堂墓园,享年八十五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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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事先张扬的凶杀案》([哥伦比亚] 加西亚·马尔克斯)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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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一桩事先张扬的凶杀案

作者:[哥伦比亚] 加西亚·马尔克斯

译者:魏然

豆瓣评分:8.7

出版社:南海出版公司

出版年份:2013-6

页数:144

内容简介:

★马尔克斯自认为掌控得最好的作品。

★这是一个残忍的犯罪故事,一部极具张力的小说,为此我写了三十年。——加西亚•马尔克斯

★它综合了我以往所有作品的元素,我希望写的东西百分之百、准确无误地达到了。——加西亚•马尔克斯

“凶手千方百计找人阻止他们行凶,得到的却是所有人的漠视、旁观。”

1951年,加西亚•马尔克斯的一个朋友在全镇人面前惨遭杀害。“我如此急切地想要讲述这桩案件,也许是它最终确定了我的作家生涯。”

1981年,经过30年的调查和思考,马尔克斯终于找到这出悲剧的关键。

此时的马尔克斯,为抗议独裁统治,已经进行了5年文学罢工。然而为完成这一作品,他打破誓言,写下了这部触目惊心的悲剧——《一桩事先张扬的凶杀案》。

次年,马尔克斯荣获诺贝尔文学奖。

作者简介:

作者:(哥伦比亚)加西亚•马尔克斯 译者:魏然

加西亚•马尔克斯(Gabriel García Márquez)1927年出生于哥伦比亚马格达莱纳海滨小镇阿拉卡塔卡。童年与外祖父母一起生活。1936年随父母迁居苏克雷。1947年考入波哥大国立大学。1948年因内战辍学,进入报界。五十年代开始出版文学作品。六十年代初移居墨西哥。1967年《百年孤独》问世。1981年出版《一桩事先张扬的凶杀案》。1982年获诺贝尔文学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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